715件「過時」司法解釋被廢止 時間跨度達62年

2020-12-17 中國新聞網

部分被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圖示製作/潘璠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1949-2013)》。據悉,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釋。

    經過對335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的甄別,確定具有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1600件,司法指導性文件1751件。在1600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之中,共計715件因與法律相牴觸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而被廢止。

    廢止:

    715件司法解釋

    「與法律相牴觸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司法解釋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職權。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制定,以及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多達3000餘件。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和要求,啟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釋工作。

    歷時兩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建院以來60餘年(1949至2011年底)單獨制定,以及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共計335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清理。

    通過甄別,確定具有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1600件,司法指導性文件1751件。針對1600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分類予以廢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廢止715件,確定修改132件,繼續保留適用753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表示,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應及時制定適應司法實踐需要的司法解釋,及時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釋,及時廢止那些與法律相牴觸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司法解釋,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案件。

    起草:

    需根據審判實踐與時俱進起草司法解釋

    今年3月15日修改通過的《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

    郭鋒表示,根據這一規定,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也就是說,有法律條文能解釋的就要一對一地解釋。「這裡的『主要』二字,是由於立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比如新形式的網絡犯罪,原有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種情況下需要與時俱進地作出司法解釋,指導審判實踐。」

    此外,針對近年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一些指導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的情況,2012年1月18日,「兩高」聯合發布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並對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請「兩高」制定司法解釋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焦點:

    哪幾類司法解釋按標準被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這次在集中清理工作當中,由於涉及到1600多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數量龐大,最高法按照三個標準進行分類處理。

    郭鋒表示,對超越法律規定範圍、違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經修改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調整,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文件明確予以廢止。

    「這種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文件在當時來講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後來社會經濟發展進步,新的法律出臺了,以前舊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與新立法有衝突、有矛盾,甚至它完全過時了,對於這種情況要廢止。」郭鋒舉例介紹,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不動產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管轄問題的答覆》應當予以廢止,因為該司法解釋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對於相互「打架」、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確定廢止或者修改其中的一個司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要保留正確的、新的,廢止已經過時的,與現有法律相衝突的。對於一個司法解釋中存在部分應當廢止、部分仍可適用的情形,考慮到審判工作的需要,又不能全部廢止,但一時又難以重新制定的,因此就確定進行修改。

    郭鋒接著說道,「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決定保留繼續適用,以明確裁判依據,統一裁判制度,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1月14日),該司法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撤訴案件的裁判依據,應當予以保留。」

    背景

    集中清理的司法解釋涉及時間跨度達62年

    1994年至2012年8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共分7批對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釋予以廢止,還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兩批聯合廢止了「兩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另外,還單獨和會同有關部門修改並重新發布了數十件司法解釋,確保司法解釋始終能夠與司法實踐與時俱進。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和要求,啟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釋工作。

    據介紹,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涉及的司法解釋時間跨度大(1949至2011年底),涉及單位廣(涉及高檢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28個單位),清理內容多(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涉外等),任務非常繁重。

    郭鋒表示,「在集中清理中,通過核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始檔案材料,徵求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以往司法解釋彙編叢書、網站法律文庫存在的司法解釋性質界定、文件名稱、文號、發文時間甚至文字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錯誤進行了糾正,集中解決了司法解釋與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釋之間不協調,以及司法解釋內容不準確等問題,明確區分了司法解釋和參考性司法指導性文件,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準確的裁判依據。」本組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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