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日電 題:有了民法典為何還要有配套司法解釋?
中新社記者 張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1月1日施行,一大批民法典司法解釋也於同日施行。
有了民法典,為何還要有配套司法解釋?這需要先釐清何為司法解釋。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含義作出的說明和闡述。司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在中國,有權作出司法解釋的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是「兩高」,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圖為位於北京市西單的北京圖書大廈內設置的《民法典》推介區。
中新社記者 侯宇 攝
「司法解釋是『準法律』,是『兩高』用於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審判和檢察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智慧財產權學院二級教授馬一德對本社記者說。
馬一德表示,法律文本對法律精神進行了高度概括,但法律在實踐中需藉助司法解釋「落地」,比如究竟什麼是「公序良俗」、誰屬於「弱勢群體」,要由司法解釋講清楚。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釋相當於為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提供一把「標尺」。
法律學者吳元中撰文稱,要實現法律對所有人的統一規範、調整功能,僅僅頒布統一的法律還不夠,還必須通過執法、司法等環節與途徑,確保所有人對同一法律、同一法條進行統一理解。
兩位學者都提到司法解釋如此受到重視也是基於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同於判例法國家是通過案例形式給法院等以具體明確的指引,中國「兩高」發布權威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指導,是國內確保司法統一和法律統一的最主要方式。
不難發現,相較於高度凝練的民法典,已發布的民法典司法解釋更為具體。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對公眾普遍關心的婚姻與房產、子女改姓、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王利明關注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為保障法律在人民法院得到統一正確實施,我國主要是通過發布配套司法解釋的方式來解決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法律統一實施問題。」他撰文指出,首個系統全面規定適用民事法律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必將有力保障民法典在人民法院的統一正確實施。
眾所周知,從「散裝的民法」到形成總計逾10萬字的民法典,時間跨度達數十年。配套司法解釋推陳出新也不是一項小工程。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這次共對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有三種: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111件需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經修改頒布後自2021年1月1日施行;116件被廢止,自2021年1月1日失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對單獨制發的5件司法解釋和1件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有評論稱,這是在為民法典施行「清理跑道」。
毫無疑問,隨民法典同日「起跑」的民法典司法解釋將直接關乎審判。然而要使其真正發揮出「標尺」作用,還需注意若干方面。
比如「標尺」準不準。馬一德表示,根據法律程序,「兩高」需將司法解釋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合憲性審查。
立法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又如「標尺」新不新。馬一德說,民法典施行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立法時沒有涉及的新情況,比如經濟活動新業態,司法解釋需要根據司法實踐需求適時調整,這是對立法的有益補充和完善。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賀榮日前談及民法典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騷擾、自然人聲音、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涉及人格權的司法保護時說,將「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再如「標尺」怎麼用。馬一德強調,應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培訓,讓他們吃透立法精神。
賀榮稱,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全國法院開展學習培訓,幫助廣大法官不斷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和水平。同時,將對民法典施行後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信息化等方式進行全方位動態監測。
學者期待通過良性互動更好地讓司法因應社會發展需要,讓民法典更好地落地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