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談:什麼是組織賣淫罪

2021-01-11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近日有人諮詢組織賣淫罪的案件,在此就本罪與大家交流。

組織賣淫罪中,組織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無可厚非,對於協助者或者幫助者如何定罪呢?有人說按照共犯處理。其實不然,在刑法中還有一個罪名叫協助組織賣淫罪。有些朋友說,既然有了組織賣淫罪,提供幫助或者協助的當然是共犯,如果所處地位和作用較低或較小,則可以認定為從犯,為何要單獨設立協助組織賣淫罪呢?其實兩罪的罪質是不同的。

實踐中,為組織賣淫行為人提供招募、運送人員或充當保鏢、打手、拉皮條、管帳等行為的人大有人在,且該部分人有隨機或者偶然的特徵,不受組織賣淫行為人控制和約束,同時其獲取的收益相對有限。為滿足打擊協助者的行為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故單獨設立協助組織賣淫罪。這部分人不願意受組織者的控制和約束,僅僅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物質報酬,對於參與賣淫活動的人員也不進行管理和控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確實有限,如果按照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可能會背離罪責刑相一致的基本立法本意。

相關焦點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及主從犯的認定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及主從犯的認定近日,就一起涉嫌「組織賣淫罪」的案件開展辯護討論和分析,現就探討的幾個小問題做初步分析,與大家交流。一、如何認定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行為首先,組織是一種特定行為,其次,組織發生了特定的後果。
  • 北京刑事律師談: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區別續
    前兩天的小文「組織賣淫罪」被很多網友關注,今天再續。其實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最大區別在於組織。什麼是組織,第一是組織行為,就是行為人對於賣淫人員進行管理和控制。第二就是組織機構,即行為人組建了嚴密的組織或者有明確分工的組織。這是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在客觀行為上的區別。當然還有一點區別,那就是組織賣淫罪的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而組織賣淫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如果組織人員不提供固定賣淫場所,構成組織賣淫罪嗎?答案是肯定的。
  • 容留賣淫罪律師
    容留賣淫罪律師,四、行通文化(一)行通使命:行維權之道通正義之門(二)行通所訓: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三)行通文化:良瓷「良知」相映成輝在行通,青花隨處可見,觸手可及,雅靜優美,古色古香,無一不彰顯濃厚的文化底蘊。
  • 天津容留賣淫罪律師
    天津容留賣淫罪律師,(二)政府法律顧問業績隨著依法行政理念的貫徹落實,行通律師事務所逐漸參與政府法律顧問業務,到目前為止,擔任了和平區政府、南開區政府、河北區政府等多家政府機關的法律顧問,全面參與法治政府的建設工作。
  • 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性」要達到什麼程度?
    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逾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介紹他人賣淫,又為賣淫人員招攬嫖娼人員和提供賣淫場所,這類行為必然具有一定的組織性。這類行為,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嫖娼構成犯罪嗎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嫖娼構成犯罪嗎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明確禁止賣淫嫖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組織賣淫罪
    近日有人諮詢組織賣淫罪的案件,在此就本罪與大家交流。組織賣淫罪中,組織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無可厚非,對於協助者或者幫助者如何定罪呢?有人說按照共犯處理。其實不然,在刑法中還有一個罪名叫協助組織賣淫罪。有些朋友說,既然有了組織賣淫罪,提供幫助或者協助的當然是共犯,如果所處地位和作用較低或較小,則可以認定為從犯,為何要單獨設立協助組織賣淫罪呢?其實兩罪的罪質是不同的。
  • 15歲少女組織幼女賣淫,為什麼不判她組織賣淫罪?
    >01 為什麼不判張某組織賣淫罪我國《刑法》規定,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不論犯何罪,都不負刑事責任。這14周歲到16周歲之間呢,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也就是法律人士一般所說的「八大重罪」。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什麼是共同犯罪
    什麼是共同犯罪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談:什麼是共同犯罪 《刑法》就共同犯罪進行了專門規定,從規定來看,共同犯罪區分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一般共犯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構成共同犯罪的條件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尤其是具體的客觀行為,包括組織、幫助、教唆等。
  • 雲南「女孩被逼跳樓案」開庭,三人被控組織強迫賣淫、容留賣淫罪
    新京報訊(記者 汪暢)11月19日,雲南昭通「女孩被逼賣淫從酒店跳樓受傷」一案在昭陽區法院開庭審。女孩父親告訴新京報記者,除去刑事部分,家屬提出了56萬餘元賠償,案件未當庭宣判。此前警方通報 警方此前通報顯示,今年3月26日,施某秀、洪某連邀約受害女孩到昭通一公寓內賣淫。因女孩不願意,施某秀指使陳某、王某繞持刀和皮帶對其進行威脅。
  • 淺談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刑法規定可見,組織賣淫罪比容留賣淫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確區別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才能準確適用法律。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什麼是逃稅罪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什麼是逃稅罪為此,在充分論證之後,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進行了重大調整,即成為今天的逃稅罪。那麼逃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故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 以案說法丨夥同他人組織賣淫 是組織賣淫罪還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日前,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針對王某和李某組織賣淫活動構成組織賣淫罪沒有異議,但是對張某、趙某、宋某、陳某協助王某和李某介紹、安排、記錄、管理賣淫活動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四人行為屬於王某和李某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的協作行為,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 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確定
    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確定基本事實在我們正在辦理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公司及公司的總經理賈某(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被指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此種情況下,賈某顯然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二)被隱瞞實情的主管人員不應當定罪處罰同樣,在李某開展業務時,其自行組織、策劃並實施了聯繫中間人、協商開票費用以及安排資金走帳等行為。
  •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二)犯罪構成1.犯罪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具體而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犯罪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 廣西女子身患愛滋仍賣淫!傳播性病罪!別拿健康生命去發生性關係
    近日,廣西河池市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這起傳播性病罪案件。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蒙某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仍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傳播性病罪。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
  • 審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刑事案件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基於這些原因,筆者擬以刑法和《涉賣淫刑案解釋》的有關規定為指導,結合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對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刑事案件中的若干疑難問題,談點個人看法。一、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如何掌握?協助組織賣淫犯罪中是否可區分主從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是兩個密切關聯的犯罪。
  •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談: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談: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從侵害的客體來看,兩罪均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主體也都是一般的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兩罪的區別主要在客觀方面,即客觀行為上。
  • 組織賣淫罪仍應劃分主從犯
    實踐中,對賣淫場所中從事管理賣淫人員、安排婦女賣淫等職責的管理人員如何定罪量刑?一種觀點認為,該類人員實施了組織賣淫罪的實行行為即組織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認定為從犯。另有觀點認為,該類人員並非組織者,而是幫助他人組織賣淫,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 菏澤一男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提起公訴
    上列四名被告人於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經本院批准並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景博、張南南、韓某某、張某甲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