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歷史沿革。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涉及對個人所得徵稅的主要是薪給報酬所得稅和存款利息所得稅,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徵。20世紀80年代,我國相繼開徵了對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對國內居民的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1994年將上述三稅合一,頒布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個人所得稅制度。其後,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了幾次重大調整:1999年恢復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06年和2008年兩度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2008年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需要,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個徵稅項目,並相應規定了每個應稅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及計稅辦法。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自2011年9月1日起,將工薪所得原來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改為七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檔稅率由5%降為3%,同時適當擴大了低檔稅率和高檔稅率的適用範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徵收。
同時,為照顧中低收入群體及部分特定人群,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了若干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個人取得的離退休工資、基本養老金、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房屋拆遷補償款等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的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徵收情況。201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6054億元,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為3902億元,佔64%。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工薪收入者是指以工資薪金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工資薪金所得有低有高,工薪收入者並非都是低收入者。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佔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較高,主要原因:一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來自城鎮居民,而目前工薪收入是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0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所佔比重達72%。因此,工薪收入者構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群體。二是職工工資收入穩定增長,納稅人數不斷增加,特別是高薪收入者數量增多,個人所得稅收入水漲船高。據統計,1994年,我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538元,2011年為42457元,增長了8倍多。三是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使收入結構發生了變化。如:2007年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收入為518.7億元,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也隨之減少,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在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中所佔的比重相應提高。
(4)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我國個人所得稅始終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承擔著以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通過採用累進稅率、對超高勞務報酬加成徵收等方式,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儘量減輕中等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低收入者則由於收入低於減除費用標準以及實施稅收減免而不繳稅。通過大力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管理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加強對高收入者稅源監管;通過對高收入者主要所得來源(如股權轉讓所得等財產性所得)加強徵管,實施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等,相關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大幅增長,體現了稅收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二是個人所得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其增收收入成為保障各項民生支出的重要資金來源。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三農」、教育、醫療衛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就業再就業等方面的投入力度,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較大幅度提高了低收入者收入和生活水平。
(5)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情況。一是工薪所得稅收負擔情況。從各納稅主體的負擔情況看,高收入者繳納的稅多,中高收入者是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負擔主體,低收入者不需納稅。主要表現在:第一,工薪所得中的低收入者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11年9月1日起,按照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三險一金」均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企業單位為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以及個人取得的離退休工資、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房屋拆遷補償款、獨生子女補貼、託兒補助費等按規定均免徵個人所得稅。第二,在中高收入者中,工薪收入越高,個人所得稅負擔越高。按照現行稅制規定,月工薪收入(不含「三險一金」)分別為5000元、8000元、1萬元、5萬元、10萬元的納稅人,不考慮其他減免稅因素,其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一般約為45元、345元、745元、11195元、29920元,稅收實際負擔分別為0.9%、4.3%、7.5%、22.4%和29.9%。從地區分布看,經濟發達地區繳稅多。近年來,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在全國領先的上海市和北京市,其繳納的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也最多,2011年分別為650.02億元和575.93億元,佔全國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總額的16.7%和14.8%。
二是個人所得稅其他項目負擔情況。近年來,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其他項目的徵管也不斷強化。主要包括:首先,加強對非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限售股、房屋等財產轉讓所得的徵管。其次,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徵管,對高收入者較為集中的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鑑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嚴格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查帳徵稅。第三,加強對個人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性支出和從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的相應所得,要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第四,加強非法人企業生產經營支出中的個人消費支出管理。對企業資金用於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消費性和財產性支出的部分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第五,加強對各類勞務報酬,特別是一些報酬支付較高項目(如演藝、演講、諮詢、理財、專兼職培訓等)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從實際徵收情況看,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稅收入增長迅猛。該項目個稅收入佔個稅收入總額的比重由2008年的2.6%提高到2011年的7.5%,2008-2011年年平均增長率約為60%。2011年該項目增幅達79.2%,比工薪所得項目增幅高近56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