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種姓制度是一種以血統論為基礎的社會體系,以印度最為嚴重。該體系的不平等,常被批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視為阻礙是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雖然印度脫離殖民體系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被廢除,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的生活上仍然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
關鍵詞:種姓制度,影響,不平等
印度的種姓制度是一種非常奇特的現象,在當今世界上,這種現象非常少見。印度是人口大國,約80%的居民信仰印度教。因為種姓制度,這些教徒被分為不同的等級。這些不同的社會等級集團,在印地語中叫作「闍提」,我國稱其為「種姓」。
在印度教中,種姓制度分為四個等級集團:第一等級為婆羅門,他們的地位最高,掌握神權,主持祭祀;第二等級為剎帝利,他們掌管政治和軍事權力;第三等級為吠舍,他們是普通百姓,為農牧民及工商業者;第四等級是首陀羅,他們的地位最低,是雜工、僕役或奴隸。這四個等級的種姓在古代印度就已經產生,並對印度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多影響。隨著社會的發展,種姓制度又派生出許多亞種姓,據說印度全國有3000多亞種姓,而這些種姓家族又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規和風俗習慣。
印度的種姓制度是世襲的,所以階級之間的流動性非常的小。因為種姓族群各自的社會地位不同,他們的經濟情況也因此有龐大的差別。種姓制度已經影響了印度社會幾千年,而且各種種姓制度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有些種姓對道德要求很高,如果觸犯了種姓制度的規定,嚴重的會被逐出種姓。雖然印度在獨立後,種姓制度被明令廢止,然而種姓的影響已經根深蒂固,至今依然有很大影響,在不同程度上阻礙了印度社會的發展,而且直到今天,印度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以及普通人的生活依然受到這種制度的影響。
現代種姓制度是共同飲食、內部通婚並嚴禁其他人參與這兩項親密活動的集團。此外,任何種姓的成員都必須佩戴一些獨特的標記,以便他人知道誰屬於、誰不屬於這一種姓。隨著不同種姓的接觸越來越頻繁,在其他種姓面前如何舉止的明確規則也成為必需。當整個社會最終都以這些原則組織起來時,任何陌生或入侵的群體都自動地變成另一個種姓,因為其他人口的排外習性必然在就餐和通婚方面把新來者排除在外。在一些爭端中,或者僅僅通過一段時間的地理分隔,大種姓可能很容易就會分裂成小的集團。新種姓能夠圍繞新的職業而形成。在社會中找到新生計的流浪者和背井離鄉者受到周圍種姓習慣的約束,被迫一起吃住、相互通婚。
1、種姓制度對婚姻影響
種姓對婚姻的影響長期以來,在種姓制度下,為保持種姓的純潔,印度禁止種姓間通婚,一般而言,印度教徒的婚姻要遵守下三個原則: 種姓內婚制,「戈特拉」原則和「順婚」原則。各種姓和亞種姓都實行內婚制,種姓與種姓之間以及同一種姓的不同亞種姓之間,都不相互通婚,只有屬於同一種姓並且同一亞種姓的人才可以通婚。種姓和亞種姓內婚制集團的內部,常常被分為許多外婚制的小團體,稱為「戈特拉」。一個人可以從自己所在的團體以外的一個外婚團體中尋找新郎或新娘,同一『戈特拉」的人被認為是出於同一祖先,因此是嚴禁內婚的。在特殊情況下,男人娶比自己種姓地位低的女子為妻,也被社會認可:即婆羅門男子除了可以娶婆羅門女子為妻外,還可以娶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女子為妻;剎帝利和吠舍種姓也可以此類推。「順婚」 規定,女人只可嫁比自己種姓地位高或與自己一樣種姓地位的男子。低種姓的男子娶高種姓女子為妻被稱為「逆婚」。在這種所謂的「純潔」與「汙穢」的觀念下,愛情悲劇屢有發生。
2、種姓制度對婦女影響
印度教經典十分強調男性對婦女的控制,以便達到純潔種姓的作用,婦女所受的壓迫和欺凌遠甚於中國儒家思想對婦女的束縛。在種姓制度下,要求婦女在少年時應該從父,青年時從夫,夫死從子,無子從丈夫的近親屬。總之婦女沒有自我作主的權利。除了為控制婦女所做出的種種規定之外,還增加了許多摧殘婦女的社會陋習,如遮面、童婚、多妻制和為亡夫殉葬等。由於婦女沒有社會地位,重男輕女,殺女嬰現象屢見不鮮。-一旦家裡有小孩降生,別人的問話多是「是加還是減」,意思是「是男還是女」。其結果是,使印度成為世界上婦女壽命短於男人的少數國家之同時也使印度成了世界上女性少於男性的少數國家之一。因此而導致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導致重男輕女的原因之一 是嫁妝陋習。嫁妝習俗原來盛行於印度教徒的高種姓之間,後來傳到低種姓中。按照這一習俗,新娘出嫁必須要有可觀的陪嫁以顯示其社會地位。有的婦女因陪嫁少,過門後就受到夫家的種種嘲弄和虐待,甚至被燒死。種姓對教育的影響在種姓中擔任僧侶和教師的婆羅門被認為是知識的化身,他們作為知識貴族,一直壟斷著知識領域。在今天的印度文化教育領域,人們隨處可見種姓制度的滲透。印度各地有許多種姓文化協會,還有許多種姓大學只招收本種姓的子女,因此在種姓大學報名時,必須申報種姓。在更多的大學裡,雖然大學本身並不屬於某一特定的種姓,但高種姓欺負低種姓的例子比比皆是。
3、種姓制度對習俗影響
種姓對生活習俗的影響在居住方面,為了防止被汙染,不同種姓的人各有不同的居住地,不同種姓的住處是嚴格分開的。不可接觸者住在遠離婆羅門的村外,他們不能進人婆羅門的住宅,婆羅門也不會經過他們居住的地方。在飲食方面,不同種姓或亞種姓的人不許同桌而食,高種姓不可接受低種姓的食物。在服飾方面,聖線是血統高貴的標記,只有高種姓才能佩戴.一些地區不允許某些種姓穿鞋和衣服.在日常接觸方面,每一個種姓或亞種姓集團都是一個自我封閉的社交圈子。
4、種姓制度對法律影響
在法律方面,不同種姓同罪異罰。高種姓對低種姓實施犯罪時,可以減輕處罰,反之則加重。以傷害罪為例,凡低種姓傷害高種姓,必須斷其肢:而同種性相互傷害,則以罰款或驅逐出境了結。實際上,婆羅門在刑罰方面是享有特權的,即使犯再重的罪,也不得處以死刑,而應該讓他帶全部財產,不受傷害的離開本國。在訴訟方面,一般來說,古印度沒有統一固定的法律組織,最高司法權由國王直接控制,當國王不能親自審案時,委託一位博學的婆羅門代行其事,由婆羅門和三位陪審官組成王室法庭。國王為了更好的執行法律,必須選擇優秀的人擔任法官,關於解釋法律者應由高種姓人擔任。同時法庭對各種新的態度也不相同,比如針對作偽證的行為詢問時應該對普羅門說:「講吧」。對剎帝利說:「說明真情吧」,對吠舍則提示他:「作偽證類似偷人牲畜,穀物和金錢同樣是犯罪行為」。對首陀羅則給他們指出作偽證的一切罪惡。
儘管從20世紀初到印度獨立之後,政府對於革除種姓制度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結果並不樂觀。憲法中廢除賤民制,禁止種性歧視的條文,並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種姓制度並未因憲法的譴責和限制而自動消失,歧視賤民甚至無視賤民生命的現象比比皆是。賤民的受教育權得不到保障,而政府在升學方面對賤民的優惠政策也遭到了其他種姓的反對,認為這是不平等競爭,構成了逆向歧視,由此而導致對賤民更深的敵視。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種姓制度依然根深蒂固的存在,對社會發展起了很大的阻礙作用。
remarks
參考文獻:
《世界史:從史前到21世紀全球文明的互動(第四版)》 (美)威廉·麥克尼爾 中信出版社2013-10
《印度常識》 盧莉 江蘇人民出版社 2016-07
《資料卡片雜誌》2001 P24 第12期
《編譯參考》2000 P16-18 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