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佐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浙江佐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大會能夠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議事規則適用於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全體股東、股東代理人、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列席股東大會會議的其他有關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關於召開股東大會的各項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對股東大會的正常召開負有誠信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上市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均有權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依法享有知情權、發言權、質詢權和表決權等各項股東權利。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應當遵守相關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議事規則的規定,自覺維護會議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幹涉股東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股東大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落實召開股東大會的各項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六條 股東大會的召開應堅持樸素從簡的原則,不得給予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額外的利益。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保證決議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職權
第七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幹涉股東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股東大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二)項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召開。
第十一條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最低人數五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
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第十三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授權
第十四條 相關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對該等事項進行審議,以保障公司股東對該等事項的決策權。
第十五條 為確保和提高公司日常運作的穩健和效率,股東大會可將其決定投資計劃、資產處置、對外擔保的職權明確並有限授予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依據股東大會批准的募集資金用途實施募集資金具體調用計劃。公司股東大會可以針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和審批進行授權,授權範圍不受本規則其它條款的限制。
第十七條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於與所決議事項有關的、無法或無需在當時股東大會上決定的具體相關事項,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的範圍內決定。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議事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並公告。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徵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未做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後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徵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還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於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二十五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做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採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第二十九條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做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
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採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並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三十二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第六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採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和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採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15,其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幹擾股東大會秩序、尋釁滋事和侵犯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採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六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三十七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應當持股票帳戶卡、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還應當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帳戶卡;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委託書籤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託人籤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三十九條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籤署的,授權籤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四十一條 欲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點進行登記。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東出席會議,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持股憑證;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東出席會議,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加蓋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持股憑證;
(三)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持股憑證;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東出席會議,應出示委託人身份證、持股憑證、委託人親筆籤署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本人身份證;
(五)由代理人轉委託第三人代表股東(包括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即委託人)出席會議,應出示委託人身份證、持股憑證,由委託人蓋章或籤字並經公證的授權代理人可以轉委託第三人出席本次會議的書面授權委託書、第三人的身份證。
出席會議人員應向大會登記處出示前述規定的授權委託書、本人身份證原件,並向大會登記處提交前述規定憑證的原件、複印件;異地股東可用信函或傳真方
式登記,信函或傳真應還包含上述內容的文件資料。
第四十二條 出席會議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其出席會議資格無效:
(一)委託人或出席會議人員的身份證存在偽造、過期、塗改、身份證位數不正確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二)委託人或出席會議人員提交的身份證材料無法辨認;
(三)同一股東委託多人出席;
(四)傳真登記處所傳委託書籤字樣本與實際出席本次會議時提交的委託書籤字樣本明顯不一致;
(五)授權委託書沒有委託人籤字或蓋章;
(六)委託人或代表其出席會議的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有其他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因委託人授權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證明委託人合法身份、委託關係等相關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會議資格被認定無效的,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四十四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製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五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四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1 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1 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四十八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做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當作出述職報告。
第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五十一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的,應採取必要措施儘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公告。
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七章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五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 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五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發行公司債券;
(五)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法律、行政法規、證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安排通過證券交易所系統、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等方式為中小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帳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30%的;
(四)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五)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六)公司發行優先股的;
(七)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採取網絡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八條 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係時,應當迴避表決,其所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第五十九條 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董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選舉或者更換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或者更換兩名及以上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時應當採取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六十三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2 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七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六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組織點票。
第六十九條 會議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說明;
(二)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
(三)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和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予以說明;
(四)聘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的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二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2 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八章 會議記錄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佔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覆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它內容。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籤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併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10 年。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七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七十七條 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發生爭議又無法協調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制定,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作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有權對本規則進行修訂,但任何對本規則的修訂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批通過後方可生效。
第八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現在或日後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所稱「高於」、「以上」、「內」,含本數;「過」、「低於」、「多於」,不含本數。
第八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浙江佐力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