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權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含義:我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②重要性: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行使這項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
政治自由:
①包括:我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②重要性:有助於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
監督權:
①含義/內容:我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②重要性:有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含義: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2)地位: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①內容: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人格尊嚴權包括:
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生命健康權)
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享有安寧生活和安全感的私人空間。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①法律規定: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②對通信進行檢查的條件: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社會經濟權利:
①財產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內容: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②勞動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③物質幫助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文化教育權:
①受教育權: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並獲得相應物質保障的權利;(國家實行義務教制度)
②文化權利:科學研究的自由、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如何做】如何依法行使權利?
①任何權利都是有範圍的。公民行使權利不能超越他本身的界限,不能濫用權利。
②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③公民行使權利應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規定的活動方式、步驟和過程進行。
維護權利的方式:①協商;②調解;③仲裁;④訴訟
協商:①特點:協商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自願、互諒原則
②常見:權益爭議——消費、勞動爭議和交通事故糾紛。
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
①調解方式有:人民調節、行政調解、司法調解。②調節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
仲裁:當事人——仲裁協議——提交仲裁庭審判
①適用:公民與其他個人和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
訴訟: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維權
①民事訴訟——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爭議;②刑事自訟——侵犯自己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
③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
來源:道德與法治資源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