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船票
突然接到法院傳票
不少人都是一頭霧水
傳票到底是什麼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首先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籤發的
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
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
一般來說法院傳票大致長這個樣子
個人民事糾紛法院傳票tips
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
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
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
以及開庭時間和地點
實踐中,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案件
也可用電話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
那麼拿到法院傳票
我們該如何正確處理呢?
首先
1
謹防語音電話通知法院傳票
打來的詐騙電話通常是先語音提示
然後按9之類再轉到人工服務
其實法院打來電話通知領取傳票
從頭到尾都是人工的
接到此類電話
及時撥打法院對外公開的電話號碼
或直接到法院查詢
經查詢確認涉嫌電話詐騙的
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2
收取相關費用
凡自稱是法院的來電
要求提供銀行帳戶、密碼等個人信息的
小心!都是騙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偽造法院傳票
3
目無法紀
一腳踏上雷區
獲刑沒商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9年6月6日,
長沙中院「閃信+」送達
在萬首翹盼中正式上線。
通過移動、電信、聯通三大通信運營商
向訴訟參與人的手機號碼發送
具有彈屏功能的「閃信+」簡訊
或「閃信+」彩信
來送達傳票!
▲2019年底,芙蓉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指導當事人使用「閃信+」訴訟活動通知服務。
附上法條連結
第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籤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籤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籤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籤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委託及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轉交送達之一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轉交送達之二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 轉交送達期間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籤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籤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缺席判決
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
如果你不出庭的話
相當於放棄了為自己辯解的機會
這樣做出來的判決對你是相當不利的
如果你是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你是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還有更厲害的
「拘傳到庭」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
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 傳。
最後
step 1
收到法院傳票
先核實,再籤收
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step 2
籤收傳票後
第一時間向法院了解案情
查看對方當事人針對你的起訴狀
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
還要獲取己方參與訴訟的材料:
應訴通知書
權利義務告知書
舉證通知書等
step 3
如果自己上手操作困難
請律師分析一下對方的證據
是否能夠證明他的主張
綜合案子具體情況
考慮是否要反訴
是否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step 4
在舉證期限內
搜集證據用以抗辯對方的訴求
申請傳召證人等
如果將反訴狀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
建議使用安全的快遞
而且一定要留下寄送憑證
step 5
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
準時到庭應訴
法院送達傳票的目的
是維護被告知情權
以及避免訴訟權利被剝奪
只有了解案情,積極出庭應訴
提交相關證據,向法官說明事實
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