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民法上的因果關係

2020-12-18 中國法院網

2004-01-20 11:08:4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杜俊豪 黃超

  當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追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之一。但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問題,是法學家長期研究而至今仍頗有爭議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遠沒有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真正地加以解決。本文就民法因果關係的某些問題淺述筆者的認識。

  一、民法上因果關係的特殊性

  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哲學上的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聯繫而又不同。

  哲學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概括和總結。因此,法學中的因果關係必然與哲學範疇中的因果關係有著一定的聯繫。馬克思主義哲學關於因果關係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世界上的一個個單個現象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為了了解單個現象我們就必須從普遍的聯繫中抽象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且在這裡不斷更替的運動就顯示出來。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這就是說因果關係有先後順序性。同時,因果關係又是客觀存在的,它經過人們的社會實踐活動是可以認識的。因此,由於人的活動,就建立了因果觀念的基礎。因果關係是人們對客觀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繫的認識,它具有客觀性。我們在法學上研究因果關係時,同樣不能違背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和先後順序性。

  但法學上的因果關係有其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法學上的因果關係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現象的因果關係,而是研究一定的社會現象,是有人的行為參與的現象間的因果關係,並且一般地說主要是研究有一定法律意義的人的行為與特定的法律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也就決定了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民法中的因果關係有一定的聯繫性。

  然而,同樣不能忘記,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同,其主要表現在:

  第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一定的人的社會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研究它的目的是確認一定的危害行為造成什麼樣的危害後果,即確認主體的特定行為是造成犯罪結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一定的人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研究的目的在於確認某一特定的損害後果是由誰的行為造成的,以便確定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因此,如果說刑法上研究因果關係首先是以一定人的危害行為為基點截出客觀現象之間的一定因果鏈條的話,那麼民法上的研究因果關係則首先從一定的損害後果為基點截取因果鏈條,向前去追尋引起這一損害後果的特定原因。

  第二、刑法上研究因果關係時,作為原因的行為多是積極的行為,即作為;而民法可作為原因的行為卻相當一部分是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形式。例如,違反合同的行為,多數是不作為的形式。一個人借了他人的一輛自行車放在門外,晚上另一個人損壞。從刑法上講,該人的行為與自行車的損害沒有因果關係的,但從民法上講就不能否認它們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第三、刑法上作為原因的行為,只是犯罪主體一個人的行為,而民法上卻往往是雙方的行為。換句話說,如果說刑法上在多因一果的場合下考慮的只是犯罪者一方作為原因的行為的作用,而民法上則要考慮各個行為在諸多原因中的作用。例如,行人橫穿馬路,被駛來的車輛撞傷,對於追究駕駛員的責任來說,一般只考慮駕駛員的行為性質;在民法上則既要考慮行人的行為,又要分析駕駛員的行為。而且,民法上作為原因的行為往往是利益相反的人(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行為。

  第四、刑法上的原因行為一般都是個人的行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為則往往是集體(法人)的行為。就某一個人的具體行為說,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本人實施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這一行為會被看成是法人的行為,成為法人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原因。

  刑法上因果關係與民法上因果關係的區別決定了民法上不應當也不能照搬刑法因果關係的理論。刑法因果關係的理論對於研究民法因果關係有重要的無可爭議的借鑑或啟迪作用,但刑法上因果關係問題的解決不等於民法上因果關係問題的解決。

  二、正確認定民法因果關係的關鍵

  正確地認識條件與原因、必然與偶然是正確認定因果關係的關鍵。

  關於因果關係的學說歷來有條件說和原因說兩大學派。條件說主張:凡屬發生結果的條件都是原因,凡是原因,對結果的發生都有同等的原因力。按照這種觀點,只要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之間存在有邏輯關係的事實,就為有因果關係。按照原因說,在引起結果發生的諸因素中應區別原因與條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餘則為條件,原因和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條件和原因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這裡涉及到原因和條件的關係問題。

  唯物主義辯證法認為,「不起作用的原因不是原因。」反過來,起作用的原因都是原因。事物的發展變化都是有一定的原因的,這些原因就是對事物的變化發生作用的客觀現象。在這裡,沒有原因和條件之別,只有內因和外因之分。內因是事物變化的內在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的外在條件。顯然,根據和條件是一對範疇,條件是相對根據而言的,條件和原因根本就不是一個平面的一對範疇。而是在不同平面的不同範疇。把條件和原因對立起來相提並論,至少是犯了邏輯上的錯誤。對某一現象的出現起作用的諸事實都是該現象變化的條件或原因。誠然,這些原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一般情況下,內因是變化的根據,是起主導的決定作用,外因要通過內因而起作用。但是我們同樣不應忘記,外因在一定的場合,也是極為重要的,正是它使可能性變成了現實性。如果忽視了這一點,我們就會犯形上學的錯誤,導致忽視對違法者的責任追究。例如,甲患嚴重的高血壓病症,乙大罵甲,致甲生氣而引起血壓上升致死。這裡,無疑甲的死亡的根本原因在於他患有高血病,但能說乙的行為與甲的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嗎?能說乙的行為不是死亡的原因嗎?當然乙對甲的死亡負擔民事責任還要看乙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但無論如何,是不能否認其原因性的。

  主張區分條件和原因的人所持的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如果把條件和原因等同起來,把任何條件都看成是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同等重要的原因,那就擴大了因果關係的範圍,也就會擴大負法律責任的客觀基礎。這個理由是站不住的,不能令人信服的。因為:第一,不在原因中區別原因和條件,並不是把任何條件都看成是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同等重要的原因。一切條件對結果的發生都具有同等的原因力,這是條件論者的觀點,從哲學上講是機械唯物論的觀點。但否定條件論的關鍵在於要區別各種條件對結果發生的不同作用,而不在於區分條件和原因。區分條件和原因的結果只能是走向形上學。否認條件是原因,也就是否認條件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把原因和非原因的現象同等看待。第二,條件具有原因性,不是擴大了責任的客觀基礎,而正是恰如其分地劃定了責任的客觀基礎的範圍。否認條件的原因性必然會導致這種結局,即儘管一個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起了一定的作用,這樣只會主觀地縮小責任的客觀基礎,這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

  在社會主義民法學者中有人提出了必然因果關係說,主張違法行為在必然引起損害結果時,則為有因果關係。但在如何理解必然原因上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往往把原因性和必然性、偶然性交織在一起。

  唯物辯論法認為,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對立的統一,是事物發展的表現形式。一個事物、一個關係、一個過程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偶然性是必然性的特殊表現,必然性寓於偶然性之中。必然性決定於事物發展的內在根據,偶然性取決於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一個人的不法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我們不能認為某一事物就是偶然的,也不能認為任何現象的出現都是必然的。

  因果性是原因和結果的關係。原因和結果是如同偶然性和必然性一樣的對立範疇。原因和結果之間也是相互轉化的,任何一個現象,它既不是原因,又不是結果。一定的現象必然也引出另一個現象,那麼這個兩個現象之間就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有時間上的先後順序性。但僅僅根據一個現象在另一個現象之後發生就作出二者有因果關係的結論是錯誤的。例如不能因為乙罵了甲,甲後來死了,就說罵人和人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就其實質來說都是事物之間的必然的因果關係。

  因為我們所研究的客觀現象並不是單一的自然現象,而是有人的行為在內的社會現象。我們在研究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從客觀現實的普通聯繫抽出來的是損害後果和發生這一後果的原因之間的關係。發生這一後果的原因如果不能說全部,至少可以說大多數場合併不是唯一的排他性的一個原因,而是幾個原因的結合。這幾個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單獨地出現時,可能都不會引起該後果的發生,但它們結合在一起時就要發生這種後果。而當這些原因中包含有當事人的行為時,我們就有理由說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可以說是指二者的必然聯繫。當然我們這樣講是捨棄了其他的條件(原因)的。如果單純就這一行為的發展過程看,該結果的出現是偶然的,但正如我們已指出的,在該場合,在其他因素的配合下,該結果的出現卻又有必然性。我們所說的因果關係中的必然聯繫,不是別的,就是指恰是該行為或包括該行為的作用在內的諸事實的綜合引起了該結果的發生。後者例如當事人雙方的行為,第三人行為的介入,不可抗力的影響作用等,在這種情況下,既可看作是多因一果,有的也可看作是幾個因果關係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交叉或複合。

  三、確認因果關係應當注意的問題

  民事確定因果關係不能從抽象的概念出發,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客觀的具體分析。

  由於客觀世界是複雜的,當事人的行為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客觀的,因果關係既有先後順序性、又有連鎖性。因此,我們在分析某一具體損害後果和當事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時,不能從主觀意念出發,不可用一成不變的模式去套,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不擴大也不縮小抽出來的聯繫面。具體說來,應當做到:

  第一,要重視因果關係的時間的連續性。因果關係的時間連續性表現為原因在前,結果在後。前一現象是原因,後一現象是結果。從因果性上說,總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結果的,但從我們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說,一般是從損害事實開始,將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去探索引起這一結果的原因中有無當事人的行為。這時我們應當注意,不能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實施前已存在的現象作為結果。

  第二,要注意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觀念所決定的。所以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必須建立在對實際情況的客觀調查研究上,反映事實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觀臆斷上。

  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現的多樣性。所謂多樣性是指損害結果原因包括當事人行為在內的諸因素引起的,當事人行為作為原因力的表現是不同的。

  應當注意:1、在合夥責任中,如果違反合同屬於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的過錯,雙方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2、在某些場合,無法確認誰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的後果,或者不能確認誰 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或者不能確認共同實施行為的當事人行為的原因力,各當事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例如連帶義務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共同侵權行為等。共同侵權行為和共同犯罪不同,共同犯罪的共犯,要求犯罪者之間須有共同犯意。而民法的侵權行為則不以共同過錯為必要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也能構成共同侵權,也應承擔連帶責任。例如,甲廠、乙廠排出的汙水,使丙的農作物絕收,甲、乙的行為就構成侵犯丙之權利的共同侵權行為,雖然他們並沒有共同侵害的故意,甲、乙仍應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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