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死!掛靠社保被判刑!(附判決書)

2021-01-07 陝西法制網

導語:女員工喜懷雙胞胎,本是一件好事,但為了多要一些生育津貼,竟然虛構勞動關係,以高額基數參保並領取生育津貼,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判刑!社保掛靠不是很常見嗎?怎麼會有如此大的風險?用人單位應該如何防範?

判決書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22號

公訴機關: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女。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檢察院以珠香檢公訴刑訴(2014)2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開始,被告人馮某在珠海市唐家新華餐廳工作,該餐廳於當月開始為其購買最低社保。2013年10月,被告人馮某因自己懷有雙胞胎,為得到高額醫療保險,於是讓唐家新華餐廳停止為其續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被告人馮某虛構工作關係在珠海市唐家俏麗理髮店工作,虛構每月繳費工資為人民幣11800元掛靠唐家俏麗理髮店在珠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繼續參保。被告人馮某於2013年12月剖宮產下雙胞胎,並享受珠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貼共計人民幣62557.16元,後停止參保,並於2014年2月又掛靠在珠海駿興大骨頭餐廳參保。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馮某主動將人民幣62577.16元退回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於2014年5月6日報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馮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馮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審判員  李x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範x

【案件評析】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必須籤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是不允許的。如2016年7月廣東省開始實施《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也就是說,「掛靠」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騙保情節嚴重的要入刑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

企業幫助員工騙保的法律風險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曾通報一起騙保案件,明明還是在職員工,卻讓企業趁著搬遷配合偽造相關手續,騙領失業保險金等社保待遇十餘萬元,由於騙取金額較大,最終這些員工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而企業也被處以3倍罰款。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騙取失業保險基金,不僅僅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更有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於騙取失業保險待遇行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予公告。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人數,或者以發放補貼、籤訂協議等形式拒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義務;

(二)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三)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鑑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四)違反規定重複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七)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接到移送案件後,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七十條 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裁判文書網、人力資源法律、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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