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張睿律師
前 言
近日,廣東7歲男童遭父親菸頭燙致滿身傷疤,雙手感染壞死面臨截肢,皮膚軟組織感染,重度營養不良致孩子很消瘦。
以下,我們將對孩子父親將會面對怎樣刑法及孩子未來是否需要給父親贍養的問題展開討論。
01、本案除了構成虐待罪以外,能否按照故意傷害罪對其父提起訴訟?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三個前提。
一、在中國,虐待孩子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是違法行為。
二、本案中,孩子如果雙手(掌)被截肢,至少可以成立輕傷,因為故意傷害罪要求至少達到輕傷以上;
三、孩子的傷害情況確係其父親造成。
本案中,如果孩子傷情達到輕傷以上,是可以考慮以故意傷害罪對本次傷害行為提起公訴。
此外,考慮到該男子對男童還有經常性的虐待行為,如果認定其此次致男童輕傷以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還可以考慮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數罪併罰。
關於兩個罪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但肯定存在諸多區別:
(1)最大的區別就是刑期不同。
根據《刑法》規定: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虐待致重傷、死亡的,最高判處7年。
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故意傷害致重傷、死亡,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2)其次,對象不同。
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這也是一般情況下虐待罪公權力不主動介入的原因之一。
故意傷害罪則可以發生在任何人之間。
02、受虐待的男童未來怎麼辦?他是否應該得到賠償,如何進行賠償?
受虐待的男童未來可能更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幫助。
從法律上來講,不論其父親是以虐待入刑還是故意傷害伏法,男童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
他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不過可能需要其新的監護人代為其主張相應權利(比如:聘請律師、書寫相應文書等)。因為犯罪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主張依法可以獲得支持。
此外,2020年11月1日,四川省高院印發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意見》的通知,除了支持傳統的「醫療費、護理費」,還創新提出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
這筆費用可能是數十萬元,而且是全國首創。
03、變更監護權以後,被虐男童以後是否還要對他父親進行贍養義務呢?是否一併免除對他父親的贍養義務?
從明文規定上,男童並不能當然被免除贍養義務,但是仍舊可以根據法理、司法慣例來主張豁免。如果產生贍養費糾紛,具體還是要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並沒有法定豁免贍養義務的情況。但已經有一些生效裁判則支持了一些免除子女贍養義務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能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遺棄子女等行為的。」
也期待以後的法律會對此作出更明確的回應。
04、回顧近幾年的虐童案件,令人痛心,如何更好的保護我們的未成年人,在家暴發生之初就及時叫停,避免孩子受到更多傷害? 建議和思考(申請保護令,強制舉報義務)
確實,近幾年的虐童事件相當多,我相信很多人既憤慨又難過,都很希望能夠幫助到受虐兒童。
我個人認為,有以下途徑可以幫助孩子們。
1.人身安全保護令。
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一般不會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作出。
要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受到家暴的孩子、相關義務人儘快報案、保留相關證據,憑藉證據及時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時。
2.社會機構聯動。
受虐兒童往往不具備單獨保護自己和尋求法律途徑幫助的能力。需要社會給予更多幫助,法律也有相應規定。
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14條規定:
學校、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這類兒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強化教育。
比如考慮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納入中小學法治教育必修課程,提升兒童自我保護意識,讓孩子們知道,在自己遭受虐待時,可以怎麼做)
結 語
最後呢,我也呼籲大家,共同為孩子們創造一個沒有暴力和虐待的和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