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10月19日電(記者陳文廣)生意不好,高湯加點「料」。湖南長沙市嶽麓區法院18日對王某、彭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進行了宣判,兩人被判刑並處罰金。
據介紹,2016年1月以來,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兩夫妻在長沙市高新區某小區經營粉店。因生意不景氣,為改善生意,王某提議往高湯中添加「罌粟殼」,彭某某予以同意。2017年,王某先後兩次購得「罌粟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間,王某、彭某某多次將所購「罌粟殼」與其他香料一起熬製高湯,加入米粉、麵條、餛飩等食物中對外銷售。
2018年1月,長沙市食藥監局高新分局在一次檢查過程中,在兩被告人經營的粉店查獲疑似「罌粟殼」香料約70克。經檢驗,現場抽樣的前述香料、湯底均檢出有「罌粟鹼、嗎啡」等禁用物質。當天查獲的含有罌粟殼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對外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00餘元。
法院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因本案同時啟動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兩人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要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並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