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5 19:5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基本案情】
近日,金華「綠劍」春季執法交叉檢查組在浦江縣XX農資經營部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銷售的農藥產品咪鮮胺已過期。該產品標籤上標註「生產日期及批號:2017020301,質量保證期:二年」。根據產品標註,該產品於2017年02月03日生產,應於2019年02月03日超過質量保證期,即檢查當日該批次咪鮮胺已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已過期)。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浦江縣農業農村局對該農資經營部涉嫌經營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一事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罰結果】
經浦江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在該批次農藥咪鮮胺過期後,即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間,當事人已銷售該過期農藥產品咪鮮胺20包,銷售金額0.5元/包,共計違法所得10元。該農資經營部行為屬經營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浦江縣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該農資經營部作出行政處罰:①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元;②罰款貳仟零玖拾元整(¥2090.00)。
【法條連結】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例中,農資經營者因未及時對所銷售的農藥產品進行檢查,造成過期農藥在經營場所繼續銷售,是一起典型的銷售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案件。
過期農藥為什麼不能銷售,這是因為過期的農藥,其有效成分消失程度不一樣,有的已經沒有有效成分,有的有效成分消失較少,對於過期農藥而言,需要配製多大的濃度農藥才有效果,同時保證農藥殘留不超標是個難題。失去有效成分的農藥,施藥再多也無防效,失去部分有效成分的增加多少用量沒有把握,低了起不到防治作用,高了容易產生藥害、殘留超標。特別是近年來使用過期農藥產生的藥害、農藥殘留超標事件頻繁,給農藥生產、經營者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因此,過期農藥不得出廠、經營,更不得使用。
來源|詩畫浦江app
編輯|趙哲越
審核|李少俊
原標題:《竟然有人銷售過期農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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