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企業農藥登記證過期,經銷商被罰近6千元!這是假農藥
【公眾號】新三農hnkjbxsn2018-06-27 0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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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依法按假農藥處理。
平邑縣農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平農(農藥)罰〔2018〕21 號
當事人:平邑縣果樹醫院驛頭分院
地 址:平邑縣仲村鎮驛頭村
負責人:劉宗義。
當事人經營假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8年4月10日,平邑縣農業局執法人員對平邑縣果樹醫院驛頭分院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經營的48%農寶牌毒•辛乳油,登記證號:PD20097976,規格為500ml/瓶,餘貨48瓶,生產日期為2018年2月28日,生產廠家為山西奧賽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經在農業農村部官網查詢該登記證號的有效期為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該農藥是在登記證過了有效期之後生產的,是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依法按假農藥處理。
經批准立案後,於4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該農藥售價10元/瓶,銷售52瓶違法所得520元,共進貨100瓶,貨值金額1000元。當事人經營假農藥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檢查筆錄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事實;
2、詢問筆錄3頁,證明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事實;
3、營業執照和身份證複印件2頁,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4、現場照片2頁,證明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場所;
5、農藥照片2頁,證明了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事實;
6、農業農村部官網查詢結果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農藥為假農藥的依據;
7、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各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事實。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籤、說明書標註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籤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第二款,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8年5月 17日農業局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對案件進行了集體討論。2018年5月30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平農[農藥]告[2018]21號),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視為其放棄該權利。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
(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應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第一款第二項和《臨沂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經營假農藥的,貨值金額不足0.5萬,違法程度輕微,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本機關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48%毒•辛乳油48瓶(500ml/瓶);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貳拾元整(¥:520.00元);
3.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伍仟伍佰貳拾元整(¥:552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平邑縣農業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六個月內向平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平邑縣農業局
2018 年 06 月 07日
統籌策劃:楊 洋(微信13017671981) 責任編輯:張洋洋(微信135137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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