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根豆芽案件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會議紀要

2020-12-16 食品夥伴網

    (供稿: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近年來,因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全國各地司法機關加大了對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無根劑(主要成分為赤黴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鈉)並予以銷售行為的打擊力度,各地法院大量出現對該行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的判決。但是在豆芽制發過程中添加無根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非毫無疑問。為準確適用法律,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於2015年2月6日主辦了無根豆芽案件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中國法學會法律信息部、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北京市社會科學院、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製品專業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就無根豆芽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並初步形成了共識。紀要如下:

    一、無根劑的性質

    部分法院的裁判文書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公告)的規定認為無根劑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無根劑是否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與會人員普遍認為,根據上述規定,無根劑不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理由略有不同。

    部分與會人員認為,首先要明確豆芽制發的性質,即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還是食品加工,然後再確定無根劑的性質,即其屬於食品添加劑還是農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衛生部關於制發豆芽不屬於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批覆》(衛監督發[2004]212號)、《關於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意見的復函》(國家質檢總局質檢辦食監函[2009]202號)的規定,豆芽制發應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過程。同時,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有關問題的復函、《關於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意見的復函》(國家質檢總局質檢辦食監函[2009]202號)的規定,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只是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並不排除其作為農藥使用。通過在中國農藥信息網查詢,無根劑的主要成分赤黴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鈉都是作為農藥登記管理並可以使用的農藥,農藥類別為植物生產調節劑。可見,4-氯苯氧乙酸鈉、6-苄基腺嘌呤、赤黴素只是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並不排斥其作為農藥在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過程中使用。因此,根據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無根劑並不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部分與會人員認為,明確豆芽制發的性質的意義不大,不管豆芽的性質如何,豆芽毫無疑問屬於食品。而在確定無根劑是否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時,應該根據科學法則來確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2013-9-12)指出,即使按照最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於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由此可見,無根劑並不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是否構成犯罪?

    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得知,司法實踐對於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法院多數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少數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與會司法實務人員對法院將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的原因進行了簡要分析。與會人員普遍認為,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正如紀要第一點所述,無根劑不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時,與會人員也認為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無根劑的行為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需要滿足「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是根據無根劑在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實際使用殘留的情況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來看,無根劑主要成分(赤黴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鈉)的殘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因此,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三、司法機關處理建議

    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建議人民法院對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正在刑事訴訟追訴中的上述行為,應當依法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如果受害人根據《國家賠償法》依法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對於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如果行為人符合無罪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依法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可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媒體報導建議

    對於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媒體報導時幾乎都稱之為「毒豆芽」。「毒豆芽」一詞的使用使人們事先產生一種使用了無根劑的豆芽就是有毒的豆芽的感覺,這過度造成了人們的恐慌,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對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行為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態勢。因此,建議主流媒體在對相關新聞進行報導時,不再對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稱之為「毒豆芽」,而是稱之為「無根豆芽」。

相關焦點

  • 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的法律效力及位階問題
    編者按:從我國的正式法律淵源來講,司法解釋和會議紀要均不是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但是,有些司法解釋以及會議紀要對於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甚至比法律規定更為精準、詳細,操作性更強。那麼司法解釋、會議紀要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位階如何?能不能作為裁判援引的依據。
  • 「營業信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問題」閉門研討會成功舉辦
    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聯合課題組主辦,同名課題《營業信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問題研究》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會議邀請信託法領域專業學者、法官、律師以及相關金融機構專家,共同探討營業信託糾紛案件審理面臨的重點與難點問題。各位發言人從學理基礎到中國實踐,以獨到的觀點與充實的內容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針對性的分析,將法律、金融共同體的理論思考與社會需求形成呼應,為營業信託以及相關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的經濟、法治背景下因地制宜地良性發展建言獻策。本次研討會由天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辛正鬱律師主持。
  • 省法院召開民法典暨九民會議紀要新規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研討會
    會議由省法院民四庭庭長周志剛主持。本次研討會共分為「九民會議紀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和「民法典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兩個主要議題。與會嘉賓先就「九民會議紀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影響」進行了深入交流,並圍繞「建設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的具體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信賴利益保護問題」以及「施工企業放貸給『內部承包人』的法律效力」等七個問題進行了充分研討。發言人員一致認為,九民紀要出臺對司法實務中準確適用法律、準確認定事實和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有著重要作用。
  • 最高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研討會
    2019年8月14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主辦,上海市律師協會基金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承辦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研討會在協力律師事務所成功召開。諸多實務界與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參與了本次研討會,對《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公司糾紛、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營業信託糾紛以及證券糾紛等審理意見進行評議並提出相關修改建議。
  • 【職場英文】為會議或者專題研討會提供會議紀要
    Tips:今天分享的是職場英文,主題是:為會議或者專題研討會提供會議紀要
  • 「會議紀要」範例及分析指導
    主要用來反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機關開會研究問題、部署工作的情況,其作用是為機關單位工作的開展提供實在的指導。專項會議紀要。各種各樣的交流會、座談會、研討會的會議紀要。這類會議紀要常常通過對涉及有關工作的重要方針、政策和理論的交流、討論情況的紀實,給人們以深刻的啟發,給工作以宏觀的指導。
  • 最高法院:會議紀要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附15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如會議紀要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則會議紀要具有法律約束力裁判要旨會議紀要包含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對會議記錄的內容達成一致,應當認為會議紀要具有法律約束力。案情簡介一、漳電分公司系漳澤股份公司的分公司。
  • 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做好會議紀要做到這六點
    綜上,要把會議紀要整理得相對得體,合乎規範,就必須在記錄整理時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1、做好事前準備。但無論是何種情況,主筆者都要儘可能地在事前多了解掌握相關情況,根據會議確定的議題,備齊有關背景資料,掌握會議將要研究的主要問題,以便記錄整理時心中有數、查找方便。2、忠於會議原意。記錄是紀要之基,是起草紀要的藍本和依據,因此完整、準確、清晰是其基本要求。
  • 「中國法律的傳統與創造性轉化」學術研討會成功舉辦
    會議採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形式,圓滿實現了研討高效、辦會節約的預期效果。此次會議圍繞「中國法律的傳統與創造性轉化」的主旨,聚焦「法律傳統與思想文化」「傳統法制與司法實踐」「近現代法制變遷」等多個主題,深入探討了法律史學的理論特色、研究進路與現代化過程中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等問題。
  • 江西金谿縣檢察院牽頭召開"危險駕駛案件"專題研討會
    正義網撫州10月27日電(通訊員 葉劍輝)為更好地適應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加強公檢法的協調與配合,提升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準確有效打擊犯罪,日前,江西金谿縣檢察院牽頭組織召開公檢法案件研討會,取得良好效果。  此次會議是該院「檢警論壇」聯席會議制度的一次延伸,成為了公、檢、法三家聯合交流的「政法論壇」。
  • 豆芽"無根粉"黑與白之爭:廠商盼早日明確界線
    記者對豆芽生產企業、市場及科研院所進行了走訪調查,詳細梳理了「無根粉」從廣泛使用到禁止使用再到不知道能不能用的變更歷程。調查中發現,雖然有關「無根粉」的問題國家尚無定論,但近幾年受其影響,市民對豆芽的熱情卻確確實實受到很大影響。
  • 湘潭中院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運行情況研討會
    會議現場10月28日上午,湘潭中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賀衛平主持召開了專業法官會議制度運行情況研討會,各業務庭局共20餘名法官代表參加了研討會。會上,法官們結合自身經歷、體會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對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的定位、啟動程序、成果運用等問題展開了認真研討,並提出了相關建議。賀院長指出,專業法官會議制度自運行以來,取得了良好效果,該制度有利於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幫助主審法官準確適用法律,減少了進入審判委員會的案件數量,讓審判委員會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對審判工作進行宏觀指導中,推進了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
  • 最高法院案例 :會議紀要的可訴性
    但若會議紀要的內容對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且直接對外發生了法律效力,可認定該會議紀要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產生了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故本案被訴會議紀要不具有可訴性,未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尚不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 還在吃無根豆芽?這3批都被點了名,小心危害健康!
    豆芽是一種營養豐富的蔬菜,經過烹飪之後非常美味,而且爽脆可口,其樣子又像一把如意,所以人們又稱它為如意菜,是中國傳統的菜餚。但是現在市場上賣的有些豆芽是沒有根的,被稱為無根豆芽。為什麼會沒有根呢?原來是在培育豆芽時被「搞了鬼」。這不,最近廣西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了食品安全抽檢,就發現了3批豆芽不合格。
  • 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做好做到這六點(附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PPT培訓課件)
    但實踐過程中,有的同志對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並不甚瞭然,不是把會議紀要寫成「會議記錄」,就是把會議紀要寫成簡單的「會議要目」,很難處理好「記錄」與「紀要」的關係。有時候這些工作負責會議記錄或整理紀要者自身會全程或部分參與,有時候則有專門人員分工。但無論是何種情況,主筆者都要儘可能地在事前多了解掌握相關情況,根據會議確定的議題,備齊有關背景資料,掌握會議將要研究的主要問題,以便記錄整理時心中有數、查找方便。
  • 「第八屆海峽兩岸刑事法治學術研討會」會議綜述
    莫洪憲副會長介紹說:「海峽兩岸刑事法治學術研討會」是為加強海峽兩岸刑事法理論界、司法實務界之間的交流合作,促進兩岸刑事法理論與實務的研討,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與臺灣刑事法學會2010年共同創辦的。自2010年4月以來,「海峽兩岸刑事法治學術研討會」已輪流在臺灣和大陸舉辦了七屆。
  • 2021江蘇公務員考試申論應用文「會議紀要」怎麼寫
    (3)研討性會議紀要,主要記載和反映經驗交流會議、各種專業會議或學術性會議的研討情況,主要用於職能部門或學術研究機構召開的專業會議、學術研討會議等。   2) 「正標題+副標題」,正標題提出問題或揭示會議主旨,副標題多為「會議名稱+紀要」。如《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責任——xx市xx區教育工作研討會紀要》。這種標題常見於報刊發表的會議紀要。
  • 會議紀要起草要領
    與「會議記錄」有啥區別?簡言之,會議記錄是事務文書而非公文,只是會議情況的原始記錄,當然也是寫好會議紀要的基礎材料;會議紀要則是對會議記錄的歸納和概括,是再加工的過程,來源於但又不同於會議記錄。  機關工作人員日常接觸最多的會議紀要大致有兩種,即辦公會議紀要和專項會議紀要。  辦公會議紀要。又稱日常行政工作會議紀要,主要用於反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機關開會研究問題、部署工作的情況。其作用是為機關單位開展工作提供明確指導和具體依據。
  • 關於印發《教育部大學英語教學改革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關於印發《教育部大學英語教學改革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9〕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會議總結了自2002年以來大學英語教學改革工作取得的顯著成效,研討了新形勢下高等學校進一步深化大學英語教學改革的思路和措施,並針對大學英語教學在教學模式、師資培訓以及大學英語四、六級網絡考試改革等方面的重點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現將《教育部大學英語教學改革研討會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學校實際,認真做好大學英語教學改革工作。
  • 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律師解讀
    》(「《紀要》」),該《紀要》系第一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從七個方面,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紀要》的出臺,對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程序以及統一案件裁判思路具有重大影響,對債券市場協調發展和穩定性具有重大意義。關於《紀要》明確了哪些問題筆者做了系統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