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31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兼職省督學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山西省教育督導規定》(省政府第157號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兼職省督學是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兼職省督學應由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經費保障、教育設施設備配置與管理、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與研究、教育質量評價及其相關領域業務專長的人員構成。
第四條 兼職省督學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照規定的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聘任。
第五條 兼職省督學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組織下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兼職省督學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二章 聘任
第七條 兼職省督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10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較強的口頭與書面表達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具有合作精神;
(六)身體健康,須有保證履行職責和完成任務的時間與精力。
第八條 聘任兼職省督學以在職人員為主,以退休人員為輔。退休人員初聘不超過61周歲,續聘不超過63周歲。
第九條 兼職省督學從下列人員中聘任:
(一)熟悉教育工作的省直有關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員;
(二)優秀中小學校校級領導、教師;
(三)具有副高職稱以上,有一定研究成果的專職教育科研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已離任市、縣教育局長,分管過教育工作的市、縣領導;
(五)教育行政部門的退休領導,中小學校高級職稱的退休教師。
第十條 兼職省督學聘任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兼職省督學的職數分配和專業分類要求,確定並公布推薦兼職省督學的單位和人數;
(二)有關單位根據任職條件和要求研究推薦兼職省督學人選,經本單位黨組(黨委)審查同意後,將推薦人選名單、推薦表和推薦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查,確定擬聘人選,並將名單在省教育廳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聘人選,經省教育廳黨組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後,頒發兼職省督學聘任證書。
第十一條 兼職省督學每屆任期三年,可續聘,任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屆。
兼職省督學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兼職省督學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一組織的各項督導評估和專項調研活動,依法履行督政、督教、督學職責;
(二)撰寫教育督導報告和專項調研報告;
(三)參與教育督導文件的制定;
(四)對全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意見和建議;
(五)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接受相關培訓;
(六)承辦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兼職省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的教育工作提出獎懲建議;
(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緊急情況時予以制止,並責成主管單位進行處理;
(四)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 兼職省督學有權採取下列方式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
(一)聽取有關部門和學校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文件、檔案、帳目及相關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
(五)進行訪問、調查問卷、測試或社會調查。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兼職省督學本人的專長,組織兼職省督學參加督導評估和專項調研活動。
兼職省督學應按時參加省教育督導機構安排的督導活動,每年至少提交一篇督導調研報告。
第十六條 兼職省督學在進行教育督導時,應當出示督學證。
督學證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統一制發。
第十七條 兼職省督學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教育督導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 兼職省督學在參加教育督導活動時,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督導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兼職省督學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仍由本人所在單位負責發放;省教育廳根據兼職省督學參加督導和調研等活動的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接受並受理對兼職省督學聘任過程中不當行為的舉報,一經查實,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聘任的兼職省督學可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辭去兼職省督學職務,經省教育廳黨組審議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通知推薦單位。
第二十二條 兼職省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教育廳黨組審議並報省政府批准對其解聘:
(一)不履行兼職省督學職責的;
(二)未經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同意,一年內不參加教育督導活動兩次以上的;
(三)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不適合擔任兼職督學的。
解聘兼職省督學,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向其推薦單位通報,並在省教育廳網站上發布公告。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每年對兼職省督學履職情況進行通報,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兼職省督學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兼職省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銷其兼職省督學職務。
(一)因失職瀆職貽誤工作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實,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兼職市、縣督學聘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特約省督學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宋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