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一21歲年輕男子跳樓原來是因:軒某從開發商處借款28萬用於購房,無力償還之後和開發商籤訂了《借款(擔保)協議》,由死者張玄(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提供擔保,最終還是違約,被開發商起訴。
燕郊一21歲年輕男子因擔保被起訴跳樓
4月20日,理想新城一年輕男子墜樓
事發燕郊理想新城小區,男子深夜墜樓,當場身亡!>>現場
文中提到理想新城一年輕男子墜樓,但當時並沒有提及原因,一則三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冀1082民初61號,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也許可以給我們答案。
事情經過
2018年6月30日,原告(燕郊某開發商)與被告一(軒某)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將首爾園翻城商服西區新億城項目C-2號樓1單元1303號房出賣給被告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款共計為707000元。
但被告一因資金周轉困難,經與原告協商,被告一、被告二與原告籤訂了《借款(擔保)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用於支付購房款,被告二就被告一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約定具體還款時間為:2018年12月15日還款140000元,2019年3月15日還款140000元。
如被告一未能按期歸還借款,則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擔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仍欠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按照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給付到期借款本金並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故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40000元。
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暫計為46106.66元(以1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5日計算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以14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31日計算至全部清償完畢止;現均暫計算至2019年11月30日)。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張玄於2020年4月21日於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理想新城北區3號樓墜樓身亡,原告可在確定張玄繼承人後另行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