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濟南法院依法對14起134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惠明等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上訴人曹江浩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上訴人張進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分別作出二審宣判;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興強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全鐵柱等11人惡勢力犯罪案進行一審宣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段永剛等12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少榮等19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帥等8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彥兵等5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亓長存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告人譚永田等3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鋼城區法院對王民華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劉文戈等3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高新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雷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1、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惠明等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自2005年起,劉惠明在濟南市章丘區刁鎮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以樹立淫威、擴大影響。2007年以來,劉惠明為擴大建築工程市場勢力,網羅大量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搶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劉惠明為組織領導者,袁乃強、程都、李豹、侯樹桐、田勇為積極參加者,李昆朋、李昌、李彬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劉惠明通過發放高利貸、爭搶建築工程工地等方式在十餘年間聚斂幾千萬巨額資產,並通過發放工資、購買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費用以及平息組織成員事端等方式為該組織的運行、發展提供支撐。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搶劫、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24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劉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袁乃強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程都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一百七十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宣判後,劉惠明等9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曹江浩等25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2017年5月以來,以曹江浩為首,黃際發、焦念秋、胡鑫濤、田冰、袁餘涵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濟南市章丘區多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定借貸或「變相借貸」等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製造虛假給付事實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為向借款人討要「高利貸」、「保證金」、「違約金」等虛假債務,該犯罪集團成員對借款人採取油漆噴字、張貼尋人啟事、擺放花圈、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33起,實施犯罪集團外的違法犯罪活動3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曹江浩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黃際發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焦念秋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八個月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宣判後,曹江浩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進等11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張進等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收取考察費、首期利息等名目,通過毆打、恐嚇等手段逼迫、誘騙借款人籤訂虛高的借貸協議,在本金已足額償還的情況下,以違約金等名義向擔保人、借款人重複索要「債務」。被害人無力償還後,通過噴字、語言威脅、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堵鎖眼、擺花圈等方式進行滋擾和恐嚇,迫使被害人償還遠高於本金的錢款,逐步形成了以張進為首要分子,張鑫、吳德起、韋忠勇、潘振傑、崔紀鋒、于濤為積極參加者,蘇將偉、邢玉慶、燕相富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敲詐勒索犯罪15起,涉案金額32萬餘元,實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尋釁滋事犯罪4起,詐騙犯罪1起,涉案金額34000餘元。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判處張進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九萬元;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張鑫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宣判後,張進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興強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0年起,被告人劉興強糾集被告人李偉林,通過在報紙上登廣告的方式,從事個人貸款業務,2012年劉興強租賃辦公室,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陸續聚集了被告人王寶增、範文強等人,假借民間借貸的形式,大肆誘使他人籤訂「借貸」協議,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肆意認定違約,並使用暴力、威脅、非法拘禁、滋擾等手段逼債,逐步形成了以劉興強為首要分子,李偉林、王寶增、範文強、範新美、陳殿波、馬佩祥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0年至2016年期間,該犯罪集團實施敲詐勒索15起、故意傷害1起,敲詐勒索金額達433萬餘元,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歷下法院對被告人劉興強以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範新美以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5、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全鐵柱等11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7年以來,被告人全鐵柱為非法控制地下賭場放貸業務,經常與被告人周廣鑫、尤虎、宋成意、韋強、楊賀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惡勢力,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7年初至10月,許雷(已判刑)及被告人全鐵成、杜希明分別在濟南市歷下區某小區民居內開設賭場,多次組織十餘人交叉組局,使用撲克牌打「拖拉機」的方式賭博。其間,被告人全鐵柱糾集被告人周廣鑫、尤虎、宋成意在上述兩個賭場向參賭人員提供高息借款用於賭博,累計提供賭資數額394萬元。2017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全鐵柱為向王某某、程某某索要賭場欠款,夥同周廣鑫、尤虎、宋成意、韋強、楊賀等人交叉結夥,採取糾纏貼靠、毆打威脅、聚眾造勢等手段,對上述二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逼迫對方貸款還債或離開濟南。此外,全鐵柱為在許雷開設的賭場非法放貸,糾集人員採取掀翻賭桌、威脅賭客的方式挑起事端、製造聲勢。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全鐵柱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周廣鑫以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6、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段永剛等12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4月,為強攬土方開挖運輸、臨時建築物修建、修路及勞務施工等工程,被告人段永剛利用其任村委會主任和被告人段成亮、段繼濤任村委會副主任、委員的影響力,安排指使段成亮、段立東等人通過微信群號召、僱傭等方式,糾集帶領本村村民圍堵機械、採用言語威脅、謾罵、毆打等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工程施工和正常渣土清運,並強行指定渣土傾倒地點,迫使多家單位退出施工經營活動、支付渣土傾倒費用或「施工協調費」,形成了以段永剛為首要分子,段立東、段成亮為重要成員,段繼濤、段榮山、劉存峰、段立祥、段鵬、董連震、侯龍龍經常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段永剛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五萬元;對段立東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九十一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7、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少榮等19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兆飛在網絡平臺發布搬家業務廣告,並將業務信息轉給被告人李承利、王瑩瑩等人以獲提成。李承利糾集被告人劉少榮、王世濤、李世民等人交叉結夥作案,在搬家過程中將被害人的家具、物品裝車後,以不給錢不卸貨或者將貨拉走相要挾,坐地起價,向被害人索要高額搬家費用,在濟南市長清區、市中區等地交叉結夥作案31起,敲詐勒索數額68440元至3500元不等,逐步形成了以李承利、劉少榮為糾集者,王兆飛、劉振群、陳生超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以及以張猛為糾集者,王兆飛、王瑩瑩、蘆肖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在搬家行業內以軟暴力手段從事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少榮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三萬元,對被告人李承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九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8、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帥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3年以來,被告人張帥夥同被告人王建忠、王錫江、馬長海、畢玉偉等人,在濟南市章丘區多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採用預扣利息、設定高額違約金等方式與被害人籤訂借款協議,虛增借款金額、放任借款人違約,並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逐步形成了以張帥為首,王建忠、王錫江、馬長海、畢玉偉為主要成員,宋憲烔、呂承光、劉宗法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集團。該惡勢力集團成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當地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帥以非法經營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二百一十五萬元;對被告人馬長海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對被告人王建忠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二十七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9、 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彥兵等5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4年11月以來,張彥兵、李寬英、石凱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假借保險公司勘查員、定點維修單位等名義,將事故車輛拖至華盛汽修廠進行維修,並以車已拆解為由要求車主支付費用,多次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並通過偽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方式騙取保險金,為順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張彥兵等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拉攏、腐蝕交警隊民警,為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並違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逐漸形成了以張彥兵為糾集者,李寬英、石凱為成員的惡勢力,實施了詐騙、保險詐騙、敲詐勒索、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強迫交易等多次違法犯罪行為,損害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利,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彥兵以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八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李寬英以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三萬三千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10、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亓長存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龐允盟(已判刑)以鼎旭公司、鑫達公司、博通公司為依託,以民間借貸為名,採取一人借款多人寫借條的「套路貸」方式放貸,肆意認定借款人逾期、違約,為向借款人討要「高利貸」、「罰金」、「違約金」等債務,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龐允盟為組織者、領導者,郭延旗、龐圓圓、王林鵬、張冬生、呂孝森、趙翰卿、蔣新功、韓嶽宗、孟斌、朱鑫正、陳明為積極參加者,高浩、韓紀超、鄭琳瀚、李良、李先東、韓家斌、王浩、陳穎、谷強、蔣衛剛、時逢凱、李迎財(以上人員均已判刑)、亓長存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濟南市萊蕪區多次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詐騙、開設賭場等刑事犯罪183起,違法行為10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破壞了當地的生產、生活秩序。被告人亓長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2015年底至2016年6月共參與敲詐勒索2起,數額7萬餘元;個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2起,數額10萬餘元。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亓長存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與前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七萬元。
11、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永田等3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譚永田、田慶軍、鞏茂林經常糾集在一起,使用揚聲器、彈弓、刀、鐵錘等工具,到他人家中、經營的商店中滋擾生事、藉故生非,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恐嚇、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駕車衝撞他人等手段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譚永田為糾集者,田慶軍、鞏茂林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譚永田還單獨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3起、危險駕駛犯罪1起。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永田以尋釁滋事罪、危險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被告人田慶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被告人鞏茂林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撤銷前罪故意傷害罪緩刑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12、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對王民華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民華糾集被告人王民國、李加濤、楊茂峰、徐西營、展光進、徐加迎等人,在多個村莊阻撓工程施工,強佔村民土地,非法開採石料,在非法開採過程中,妨害國土局等部門正常執法,對阻撓開礦者、意欲舉報者實施毆打、辱罵、恐嚇等違法犯罪行為,毆打、辱罵村幹部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逐步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民華以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一百八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民國以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四十七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相應判處罰金。
13、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文戈等3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劉文戈、劉海、劉洋非法高利放貸後,通過暴力、威脅、辱罵、滋擾、糾纏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進行追債,採用進入他人家中摔壞、拿走物品,持喇叭叫罵滋擾,在路邊逼停、砸毀他人車輛等具體方式,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並隨意對他人進行毆打,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海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劉洋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對被告人劉文戈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14、 濟南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雷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1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陳雷、孫富強、梁朋、陳楠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謀取不法利益,在濟南高新區、天橋區、歷下區、長清區、歷城區等地,以毆打、滋擾、糾纏、恐嚇、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陳雷為首要分子,孫富強、梁朋、陳楠為重要成員,牟井海、牟藝福、夏繼德、王豔麗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實施敲詐勒索犯罪6起,敲詐勒索數額200餘萬元;實施非法拘禁犯罪,將被害人呂某限制在家中20餘天;實施搶劫犯罪,搶劫數額1萬餘元。
濟南高新區法院對被告人陳雷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對被告人陳楠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六千元;對被告人孫富強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相應判處罰金。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濟南兩級法院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集中力量,全力出擊,組織、參加集中宣判18次,審結一、二審涉黑涉惡案件107件,其中涉黑案件13件,依法對龐允盟、李鯤鵬、劉惠明等528名被告人判處刑罰,罰金刑累計達9000萬餘元,李鯤鵬等2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龐允盟等2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經濟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有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徹底剷除了該黑社會組織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彰顯濟南兩級法院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信心和決心。特別是2020年初新冠疫情發生後,濟南兩級法院努力克服疫情給涉黑惡案件開庭帶來的不利影響,切實增強打好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戰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大視頻開庭力度,依法懲治黑惡犯罪,審結一、二審涉黑涉惡案件25件,對188名被告人判處刑罰,鞏固掃黑除惡戰果,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秩序穩定、淨化基層政權組織、保護人民安居樂業,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起到堅強的保障作用。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濟南中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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