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

2020-12-16 中國政府網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

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財金〔2004〕41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結合近年資產處置經驗,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資產處置行為,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資產處置損失的確認和管理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條 公司資產處置實行「評處分離、審處分離、集體審查、分級批准、上報備案」的辦法。


第二部分 處置機構


第四條 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公司資金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置、資產評估、法律等部門7人以上(含7人)組成,對公司總裁負責。任一部門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人數不得超過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全體成員的1/3。公司同時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後備成員庫,人數與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數相等。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後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公司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組建報財政部備案。

公司辦事處相應成立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辦事處總經理(主任)負責。

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失大小,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第五條 公司及其辦事處必須完善資產處置內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機制,實行資產處置與評估、審批分離,明確職責,強化資產處置內部監督。

公司及其辦事處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主要負責資產處置方案制定、申報和實施;評估部門主要負責資產價值評估的組織和審核;資金財務部門主要負責資產處置費用審核及資金清算;法律部門主要負責資產處置合規、合法性審核。

公司所有負責資產處置的業務部門或人員一律不準參與資產評估工作,資產處置時的評估工作應由專職評估部門負責。無專職評估部門的,應指定歸口部門統一負責。


第三部分 處置審批


第六條 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辦事處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經徵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後,將在授權範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辦事處總經理(主任)批准實施。對超出授權範圍的,上報公司審批。

(二)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辦事處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公司總裁批准實施。辦事處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徵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2/3以上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同時按未到會成員數,從後備成員庫中隨機選擇後備成員參加會議。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第七條 審查依據和審查重點。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依據為國家有關資產評估、價值認證及商品(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同類資產的市價。

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查重點是,評估方法的合規性;處置行為和程序的公開性和合規性;資產定價和處置費用的合理性;處置損失認定的適當性和準確性;處置方案的可行性和最優性等。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辦事處負責人對資產處置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辦事處負責人不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不得對審議事項發表意見,但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擁有否決權。如調整處置方案,需按資產處置程序由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重新審核。

公司副總裁和辦事處副總經理(副主任)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出席會議時不得事先對審議事項發表同意與否的個人意見。

直接參與資產處置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介紹資產處置方案的有關情況,但在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投票表決時,不得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除外。

公司和辦事處審計與紀檢、監察人員必須列席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九條 公司資產處置必須實行迴避制度,公司任何個人與被處置資產方、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資產評估機構等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予以迴避。

第十條 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不再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但是,該項目在訴訟或執行中通過調解、和解、放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申請執行終結、申請破產等方式進行處置時,預計發生損失的,應事先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

第十一條 辦事處不得向下設分支機構。項目經理組是辦事處臨時派出的工作小組,不是一級機構,不得轉授權處置。


第四部分 處置實施


第十二條 公司可通過以下方式處置資產:追償債務,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債權轉股權等。公司應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的經營範圍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業務許可範圍內,積極穩妥地探索處置方式,以達到回收資產最大化的目標。

第十三條 公司可依法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債務,加強訴訟時效管理,防止各種因素導致時效喪失而形成損失。

公司採用訴訟方式應考慮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處置成本。

第十四條 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

公司要認真落實資產評估與資產處置分離的原則,加強資產評估管理,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合理確定處置資產的價格,減少資產處置中的人為損失。

公司以債權重組、債轉股、出售等方式處置資產時,原則上應先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參照評估價值確定折股價或底價,併合法、合理地評估、認定回收資產的公允價值。

政策性債轉股項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其他資產處置項目不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公司轉讓不良資產時,原則上應採取競標、競價方式。公司在處置資產的過程中應及時取得有關評估、競標、競價、公示、公證的法律文書。公司資產處置必須杜絕暗箱操作,嚴禁私下處置和內部交易。公司以招標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採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形式進行,至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標人投標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公司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採取公開方式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底價的確認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

公司在組織拍賣不良資產時,應當事先通知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參加,專員辦對拍賣底價的確認及拍賣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公司可對債權資產進行打包轉讓,打包轉讓的單包資產帳面原值(包括貸款本金和表內應收利息,下同)合計1億元(含1億元)以下、完全由呆帳類債權構成的單包資產帳面原值的合計5億元(含5億元)以下時,轉讓方式和價格由公司按資產處置程序自行確定。打包轉讓的單包資產帳面原值合計超過1億元、完全由呆帳類債權構成的單包資產帳面原值合計超過5億元時,公司應先就打包的必要性和適當性徵求債權所在地專員辦意見後,再由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議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對國家重點扶持工作縣的債務,鼓勵以縣為單位打包,以雙方協商價格轉讓給地方政府。

第十八條 公司委託處置不良資產時,必須遵守回收價值大於處置成本的原則,即回收的價值應足以支付代理處置手續費和代理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公證費、資產保全費和拍賣佣金等直接費用,並應有結餘。

第十九條 公司在國家批准的範圍內實施債權轉股權,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執行。在債轉股企業新設公司中,公司應積極維護股東權益,發揮股東作用,促進企業發展。

公司要對債轉股企業改制實行限期管理,對債轉股方案批准後超過規定期限仍未註冊新公司的要恢復計息,對不具備實施債轉股條件的要及時恢復行使債權,按規定進行處置,避免非債非股現象。確因特殊情況需上報國務院調整債轉股方案的,公司要嚴格把關,切實按債轉股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進行審查,妥善處理維護國有金融資產安全和促進國有企業發展的關係。

公司所持債轉股企業股權執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價值最大化原則轉讓,以有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依據,轉讓方式和價格由公司自主確定。同等條件下,原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公司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債轉股企業(包括整體債轉股企業和子公司債轉股企業)原則上不能實施政策性破產。如確實無法持續經營,應個案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條 公司可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嚴格執行我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有關法規,處置方案按資產處置程序確定。

公司利用外資處置資產應注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升資產價值。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需注入部分資金提升處置回收價值的,在業務許可範圍內,按市場原則和資產處置程序辦理。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為避免競相壓價,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資產,減少資產損失,公司處置資產中,凡涉及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共同債權,公司之間,必須加強溝通和協調,爭取協商確定一家公司牽頭對外談判,不得相互之間發生惡性競爭。

涉及與銀行共同債權的資產處置,公司應積極加強與銀行的溝通和協調,做好維權和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對未處置和未終結處置的資產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這部分資產(包括應計利息、表外應收利息)等應得權益繼續催收。

公司接受抵債資產後,必須保障資產安全,應儘可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並按資產處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則,儘快變現,不得故意拖延或違規自用。其中抵債車輛需在接收後三個月內處置變現,逾期不處置的給予通報,並酌情扣減考核獎勵。公司應加強抵債資產的維護,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當導致資產減值。


第五部分 處置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資產處置的項目臺帳,對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強對回收資產、處置費用及處置損益的計劃管理,並持續地跟蹤、監測項目進展。對一個資產處置方案(金額按單個債務人全部債務合併計算),如預計其全部回收資產價值小於直接處置費用的,原則上應另行考慮更為經濟可行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二十五條 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對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資產處置審查意見和表決結果必須如實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中出售的債權,屬於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應當將所涉及的原始憑證隨債權一併轉移給債權的接受單位保存,並按規定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

公司轉讓債權並移交其原始憑證後,應以轉讓合同、收款憑證及原始憑證的複印件作為財務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及其任何個人,應對資產處置方案和結果保守秘密。財政部門必須對公司上報備案材料予以保密。除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公司為了處置資產必須公布有關信息外,嚴禁對外披露公司資產處置信息。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資產處置進行幹預,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資產處置的幹預。

第二十八條 公司要強化一級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確的制約機制和授權管理,健全資產處置項目各種可行方案的比較分析機制,嚴禁採取超授權、越權、逆程序等違規手段處置資產,嚴禁虛假評估,嚴禁偽造虛假檔案和記錄。要採取各種措施從實質上防範道德風險,確保採取最優方案處置資產。


第六部分 處置損失


第二十九條 資產處置損失是指公司對從銀行收購和接收的貸款及利息(包括表內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貸資產及享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其他資產進行處置後,回收的資產價值與上述資產收購和接收時價值的差額,以及對回收資產再次進行處置發生的損失。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的整體債權計算基數為從銀行收購和接收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表內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債權。公司對辦事處進行資產處置授權時,資產處置損失金額計算基數為從銀行收購的貸款本金和表內應收利息等債權,不含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第三十一條 涉及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資產處置損失(按單個債務人計算,下同)的資產處置方案,必須經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公司總裁批准;涉及100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損失的資產處置方案,必須經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後,由辦事處總經理(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列入全國企業兼併破產領導小組計劃內的兼併、破產企業債權的處置,公司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從全國企業兼併破產領導小組下發國務院批准意見之日起,核銷的債權轉作待處置資產損失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做好零回收資產的認定和損失確認工作,明確認定標準、依據和認定時限,儘快按資產處置程序和授權辦理。

第三十四條 資產處置損失,無論金額大小、涉及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公司擁有自主決定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辦事處應按月將批准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報專員辦備案,備案材料包括資產處置項目、全部債權金額、處置方式、直接處置費用、回收非現金資產、回收現金、處置損失、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評估機構、受託審計機構等內容。

公司要按規定,逐月向財政部報告資產處置進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盡職調查和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辦事處資產處置進行審計。

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和專員辦設立資產處置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內容如實記錄,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財政部和專員辦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公司及辦事處資產處置審批程序的合規性和處置結果進行抽查。專員辦根據需要可以列席辦事處資產處置審核會議。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一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公司應有、應得權益;

(二)超越權限或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處置資產;

(三)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擅自更改處置方案;

(四)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回收資產和處置收入;

(五)弄虛作假,任意誇大或縮小資產損失;

(六)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廢債務,加大資產處置風險和損失;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

(九)資產處置檔案管理混亂;

(十)洩露公司商業秘密;

(十一)抵債資產管理不善,擅自使用,造成資產損失;

(十二)謀取小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

(十三)其他因自身過錯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0〕122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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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一年的時間我還做了一年的金融監管工作,也做了很多金融風險的處置,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救助這一類的事情。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對於資產管理這個行業的看法,特別是結合今天的主題—資本市場的發展,我想拋出一個觀點,資產管理公司應該成為資本市場的加油站和修理廠。為什麼這麼講?首先介紹一下AMC這個行業一個簡要的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