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廣東湛江一名男子陳某,兩次威脅並強姦正讀小學未成年的繼女,此外,他還多次用手機拍攝繼女的裸體、敏感部位照片。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公布了該案判決結果:陳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陳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於廣東省雷州市,籍貫廣東省雷州市,小學文化,無業。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了陳某強姦的犯罪事實: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趁其妻子外出,將被害人其繼女小麗(化名、案發時11歲)拉到其房間床上,欲脫小麗褲子,小麗不從,陳某即威脅小麗要將小麗玩手機的事告訴老師或用手機拍下小麗不穿衣服的照片發給別人看,小麗害怕就放手讓繼父脫下褲子。隨後,陳某強行與小麗發生性關係。同年6月21日12時許,被告人陳某以讓小麗玩手機為由,再次誘騙小麗與其發生性關係。
法院還認定陳某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2019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其租住的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的出租屋內,趁其妻子不在家時,多次用手機拍攝被害人小麗裸體、敏感部位照片,並拍攝被害人裸體以及被害人遭受陳某猥褻的照片、視頻。
法庭上,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姦罪有異議,辯解其沒有實施強姦行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猥褻兒童罪無異議。
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辯護被告人沒有實施強姦的問題。法院經查,被告人強姦被害人的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首先,證人——陳某的妻子的證言及視聽資料證實,在陳某的妻子發現被害人被陳某強姦後,便將被害人帶到親戚家居住生活。被告人於是通過微信語音及視頻、照片向妻子承認其強姦被害人的事實,並以此威脅妻子將女兒帶回家生活,否則將性侵的視頻及照片發到網上。
其次,被害人描述「剛開始的時候,我是有反抗的,但我繼父陳某就恐嚇我如果我反抗的話就將我玩手機的事情告訴我老師和說我不肯的話就打死我媽媽,後來我就害怕不敢反抗了」、「我繼父陳某經常在家裡毆打和謾罵我謾罵我媽媽,我媽媽也不敢反抗,他在生活中也是大聲吆喝我」以及相關帶有作案細節的描述,以上陳述結合被害人的年齡(11周歲)及認知能力(小學),如不親身經歷,難以編造。
綜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據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得出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姦淫行為的唯一結論。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湛江市霞山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借與被害人共同生活之機對被害人實施姦淫及多次猥褻被害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和猥褻兒童罪。陳某作為被害人的繼父,利用監護人的身份,通過威脅、誘騙等方法對自己年僅11周歲的繼女實施姦淫,情節惡劣,應予以嚴懲。在猥褻兒童罪中,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來源:金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