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斌:清代前期江蘇的內外洋與水師巡洋制度研究

2021-01-10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摘要:江蘇省的內外洋四至界限非常清楚,大羊山與小羊山之間是江、浙兩省的外洋分界線;位於北緯35°附近的車牛山島是江蘇與山東外洋的分界線;江蘇的內洋的基線為海岸線和崇明島岸線;江南的內外洋交界線大致在匯頭、崇明島東端、廖角嘴一線附近;外洋的外緣線則是帆船行走的航線,與現在上海至青島的航線重疊。為了確保長江海口和帆船航線的安全,雍正、乾隆時期逐漸建立了比較嚴密的巡洋制度。匯頭以東的外洋歸蘇松鎮中、左、右、奇四營和吳淞、川沙二營共同管轄,佘山迤北的外洋歸狼山鎮狼右營、掘港營等巡緝。蘇松鎮水師對於長江海口附近的內洋和外洋進行了嚴密的分巡、總巡和督巡。我們從江蘇巡洋的重要事例中也可以看到這種巡洋制度從建立到基本完善,再到逐漸廢弛的過程。

 

關鍵詞:江蘇/內洋/外洋/水師/巡洋制度/清代前期

 

標題注釋: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清代近海管轄權研究與資料整理」(16AZS008)的階段性成果。

 

一、江蘇內外洋的四至界線

 

清代江蘇省的疆域大體相當於現在的江蘇省、上海市和舟山群島北部之一部分,地跨東經116°18′—122°55′,北緯30°40′—35°,濱臨東海、黃海,海岸線漫長,尤其是長江口戰略地位極為重要。「良以崇明一沙孤立海表,由高、廖二嘴出口,北路則達山東、北直、盛京,南路則通浙江、福建等省,東路則通高麗、日本諸島。而自高、廖二嘴之內,溯江而上,更可直至江西、湖廣等省,實為南北海道扼要之區。」①

 

清初,按照各行省區域劃分近海水域,江蘇省北界鶯遊山(今名東西連島),與山東分界,這是一種傳統說法。「海州之地,連山阻海,為南北之襟要……北始贛榆,與山東青州府安東衛接壤。」②南界嵊泗列島,與浙江分界。關於江蘇南部和北部的界線,都有一個從模糊到清晰的過程。

 

(一)江蘇與浙江的內外洋分界線

 

舟山群島在清代行政上分別隸屬於浙江定海縣、鎮海縣、江蘇金山衛、崇明縣,在軍事上屬於定海鎮、蘇松鎮等水師所轄外洋汛地:「其(定海)南內洋至六橫,與鎮海縣接界;西內洋至金塘,與鎮海縣蛟門山接界;北外洋而上為羊山、徐公山(今名徐公島),則江浙連界;若西南之梅山、青龍港、穿鼻港、旗頭洋,則屬鎮海縣……西北內洋之遊山、七裡墅、虎蹲、招寶、蛟門,固屬鎮海縣;而外洋之東西霍、七姊妹,亦附鎮海縣;黃盤(即王盤山,包括上盤山、下盤山和劈開山)則為江南省金山衛,對出灘滸二山,在羊山西北者,俱屬江南省汛;惟乍浦屬嘉興府之平湖縣;東北外洋至浪岡猶江浙聯界;而花腦(今名花鳥山)、洛華(今名綠花島,位於馬鞍列島西部)、梳頭(泗礁山之一)、馬跡(位於嵊泗列島西南部)、裘子(明朝人稱求芝)、壁下(位於馬鞍列島中南部)、東庫(與西庫相鄰,位於馬鞍列島)、大小盤(大盤山和小盤山,位於壁下山與綠華島之間)、陳錢(即嵊山,位於馬鞍列島南部)、李西(今名枸杞島,古稱裡西或李西,位於馬鞍列島南端),則專屬江南省汛地。」③

 

根據記載,1690年(康熙二十九年)江蘇與浙江分界,「洋面以洋山、馬跡山為界,(大洋)山腳以南洋、島屬浙省管轄,大洋山腳以北洋、島屬南省管轄。自西至東洋面山島俱以兩山為準,勒碑小洋山,為定製焉。今崇邑所轄洋中諸山,每出匯頭,先至大七、小七二山,次東行至馬跡山,又東至花鳥山,又東至陳錢山而止。餘皆浙界。」④是年,兩江總督傅拉塔與閩浙總督興永朝分別委派江南蘇州鎮左奇營遊擊丁際昌、郭龍和浙江定海鎮左右兩營遊擊葉紀、袁爾懷等四人會同查勘江浙洋面⑤。他們查勘之後,共同稟報稱:「馬跡在羊山之東,羊山在馬跡之西,東西對峙,中間雖隔有海洋及山巒,南北參差不一。今議以羊山、馬跡兩山南面之諸山及海面總屬浙江,北面者總屬江南,是以兩山之南北分界非以兩山之東西為界限也。今除羊、馬兩山南面各山系浙省之汛外,其陳錢(今嵊泗縣嵊山鎮)、蘇竇(泗洲山之別名)、蒲岙、小七(今名小戢山)、大七(今名大戢山)等山相應備冊,呈送核定,頒發碑文,前赴羊、馬兩山勒石可也。」⑥

 

又據定海鎮遊擊葉紀等稟稱:「海洋向有界限(有馬跡山龍山宮所遺石碑為證),為吳淞遊兵把總祝梓壽汛地。且羊山有大小之分,明季嘉靖年間倭寇,吳淞同金山營官兵協守於小羊山。浙江兵船亦駐泊於老羊山,同江南船隻交相會哨,則小羊山尚屬江南所轄。豈馬跡反屬江浙兩界之山乎!況自定海山而抵馬跡水程千有餘裡,若吳淞關出高家嘴,即是小羊山;出瞭角嘴即是馬跡山,相距遠近不啻天淵,應照歷來江浙官兵會哨之處,以大羊山為止,南屬浙省,北屬江省,其先到者於大羊山太子岙插立木牌而轉,建碑勒石以垂永久。嗣後浙江海汛以大羊山為界,大羊山腳以北之洋、島屬江南管轄;江南海汛以馬跡山為界,馬跡山腳以南之洋、島屬浙江管轄。自西至東,山島、洋面俱以二山為準,各照分定界限巡哨,勒石羊山永為定例。」⑦由此可見,前一資料的記載準確無誤。因此,按照制度規定,江浙兩省水師官兵每年春秋兩季必須定期前往這一分界線上巡洋會哨⑧。

 

除了東西連島、崇明島、嵊泗列島之外,江蘇近海島嶼無多,尤其是長江口以北海岸比較平直,近岸海域深淺不一,行船艱險困難。大型海船南來北去,均需避開近岸海區,在深水外洋行走。因此,江蘇劃分內洋與外洋,主要是區分崇明島、嵊泗列島及其附近海域。

 

歷史資料中很少記載江北地區的內洋,但是檔案中還是留下了一些信息。例如,1748年,漕運總督顧琮查閱水操情形時,奏報說:「臣於本年九月十六日起程,前往灌河口之開山外洋閱視廟灣等五營會哨水操。於二十一日至灌河口,臣即乘坐海船出洋閱視操演。惟廟灣、佃湖二營船隻搶風折戧皆屬利便。鹽城營新改巡洋快船亦屬便利,小關營船隻未能利便。而東海一營沙唬船更不利便。及行三十裡至開山外洋,東海營船隻,非推不能跟接前進,且落臣舟之後。臣思小關營全系內洋,其外洋駕船未能便利,尚屬有因。至東海營船本系外洋,何至亦無便利。臣於二十二日複閱視一日,逐船留心驗視,方知東海唬船其船身轉長於沙船,不合戰船之式……臣查東海營都司沈鎮國原系廟灣營守備,因其為人謹慎,熟識內洋情形,前於乾隆九年預行保舉兵部帶領引見……東海一營全系外洋,最關緊要。沈鎮國於外洋情形尚未能熟諳,目下又值估造戰船之時,更屬吃緊。臣不敢因保舉之人因循貽誤。查有佃湖營都司丁國升系乾隆十一年由江寧水師守備,熟諳外洋水師,準升佃湖營都司。本年經管修理沙船,悉能如法,較各營船隻甚覺利便,且操演之時揮旗擊鼓、督率兵丁努力前進,一道搶風折戧,操縱自如,洵為熟諳之員。查佃湖一營半屬內洋,非東海營可比。臣請將佃湖營都司丁國升調補東海營都司;東海營都司沈鎮國調補佃湖營都司。一轉移間,則人地俱屬相宜。」⑨從這段話可知,江北的近海水域也是劃分內洋和外洋的,東海營是外洋水師,佃湖營半屬內洋,半屬外洋。

 

《清史稿》的作者在討論海防地理時曾經明確指出:「自海州南抵江口,乃昔年黃河入海處,泥沙積久,凝結內海,稱五條沙,海潮甚急,海舶北赴燕齊者,必東行一晝夜以避其沙,故淮海州郡得稍寬海防者,以五條沙為之保障也。」⑩由此可以看出,在清人的觀念內「五條沙」屬於「內海」,也就是內洋,「五條沙」之外的海道屬於外洋,內外洋的界限是明確的。

 

同治時期,兩江總督曾國藩奉旨條議江蘇水師時,曾經指出:「自江陰之蝦墓山以東至崇明之十滧口四百餘裡,皆長江之尾閭,此內洋也。自十滧口以東八十裡至佘山,出佘山以北至贛榆縣之鷹遊門出洋約八九百裡,與山東洋面毗連,內為五條沙,外為黑水洋,由佘山迤南至金山衛出洋約二百七八十裡,與浙江洋面毗連。此外海也……船廠所以設於金陵者,以木簰不宜入鎮江以內之裡河,不宜出江陰以下之內洋也。故在上遊較為穩便。」(11)從這條資料可以看出十滧口以東80裡至佘山,再至贛榆縣鷹遊門(鶯遊門)的海道,以及自佘山至金山衛的洋面均為「外海」,即外洋,這是清人比較一致的說法。曾國藩將江陰以下江面看成是「內洋」,則是一種比較罕見的說法。在清前期官員奏摺、文人著作中,通常把崇明島及其南、北、西三面的水域劃分為內洋。「崇明四圍皆海,而有內洋、外洋之別,內洋以外洋為東,外洋以內洋為西,故志洋面與封域異,內外兩洋各紀三面而已。」(12)

 

根據各種資料,我們知道,位於長江口的南通廖角嘴、崇明島東端(十滧)一線以西的水域全部劃入內洋,以東劃入外洋。至於嵊泗列島及其附近洋面則全部劃入外洋。「自崇明出高、廖二嘴,即為外洋。大羊山屹峙於中,其北則小羊山,為江、浙兩省分轄之處。」(13)問題是,長江口以北的近海水域是如何區分內洋和外洋的?

 

(二)江蘇外洋的外緣線

 

外洋的外緣線是帆船行走的海道,歷史記載十分清晰和系統。海運漕糧始於元代。元代漕運開闢的海道有三:初始,海運之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揚州路通州、海門縣黃連沙頭、萬裡長灘開洋,沿山而行抵淮安路鹽城縣,歷西海州、海寧府東海縣、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路,多淺沙,「行月餘始抵成山,計其水程自上海至揚村馬頭,凡一萬三千三百五十裡。」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險惡,復開生道。自劉家港開洋,至撐腳沙轉沙觜至三沙揚子江,過匾擔沙大洪,又過萬裡長灘,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經黑水洋至成山,過劉島至芝罘、沙門二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為徑直。「明年,千戶殷明略又開新道,從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門島,於萊州大洋入界河。當舟行風信,有時自浙西至京師不過旬日而已,視前二道為最便。」(14)

 

從元代到明代,再到清代,中國的航海者走的都是殷明略開闢的航道。清人對於這條海道非常熟悉,水師官兵主要在這條海道上穿梭巡洋。長江口至鶯遊門之間的海道裡程和水師巡洋情況如下:

 

第一段,海船自上海縣黃浦口岸東行五十裡,出吳淞口入洋。繞行寶山縣之復寶沙,迤至崇明縣之新開河,計一百一十裡。又七十裡至十滧,是為內洋。十滧可泊船,為候風放洋之所,隸崇明縣屬。第二段,自十滧開行,即屬外洋。東迤一百八十裡至佘山(一名蛇山,又名南槎山,系荒礁,上無居民,不可泊,但能寄碇),為東出大洋之標準,系蘇松鎮所轄。第三段,自餘山駛至大洋,向正北微偏東行至通州呂泗場對出之洋面,約二百餘裡,水深十丈,可寄碇。從此以北,入黑水大洋,至大洋梢對出之洋面,約一百四十裡,系狼山鎮右營所轄。又北,如皋縣對出之洋面起,至黃沙洋港對出之洋面,約二百六十裡。又北,泰州對出之洋面起,至黃家港對出之洋面,約二百二十裡,系狼山鎮掘港營所轄。又北至鬥龍港對出之洋面,約二百裡。又北至射陽湖對出之洋面,約一百二十裡,系鹽城營所轄。又北至黃河口對出之洋面,約一百二十裡,系廟灣營所轄。黃河口稍南有沙埂五條,船行遇東風,則慮淺閣,宜避之。又北至安東縣灌河口對出之洋面,約九十裡,系佃湖營所轄。又北至海州贛榆縣鷹遊門對出之洋面,約一百八十裡,系東海營所轄。計自佘山大洋以北起,至鷹遊門對出之洋面止,約共一千五六百裡,統歸狼山鎮汛地(15)。

 

「海道」是沿海商船經過長時期探索形成的海上安全快捷航線。元代航海技術已經相當進步,漕米主要由海船運輸。最初每歲運輸四萬餘石,後來逐漸增加至三百餘萬石。民無輓輸之勞,國有儲蓄之富。早期海船航行比較靠近海岸,海道經常受到地理環境變化的影響(16)。「元人海運,十年之中道凡三變。明初,仍元故道,後人新開海道……則有明海運又不啻三變矣。」(17)「元時,海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通州海門縣黃連沙嘴、萬裡長灘開洋,沿山嶼抵淮安路鹽城縣,歷海寧府東海縣,又經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行,路多淺沙,旬月始抵成山。計自上海至直沽楊村碼頭,凡一萬三千三百五十裡。其後再變,自劉家港出洋(揚)子江,開洋,落潮,東北行,離萬裡長灘,至白水、綠水,經黑水大洋,轉成山,西行,過劉家港(應是劉公島),入沙門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至直沽。其道差有三變,自劉家港入海,至崇明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直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應是劉公島),入沙門,放萊州大洋,至直沽。如遇風順,由浙西至北直隸不過旬月而已,其道徑便。」(18)

 

人們越是熟悉海洋,海上行走越是安全。「操舟航海自古有之,而要其大旨,今勝於古。近今更勝於前。其故無他,在舟師之諳與不諳而已。」(19)道光五年,浙江巡撫阮元指出:「本朝海道較之元明尤為便捷,商船駛駕亦更精詳。」(20)越是遠離海岸的海道,越是不受海岸地理變化的影響(21)。「蓋海船畏淺不畏深,畏礁不畏風,而畏淺尤甚於畏礁。明人沿嶴求道,非礁即淺。無怪其難。自不若元代所開生道,即今沙船所行為最善。」(22)歷明至清,黃海、東海和南海已經成為中國商人南來北往貿易的坦途。著名的學者藍鼎元明確指出:「臣生長海濱,習見海船之便利。商賈造舟置貨,由福建廈門開船,順風十餘日即至天津,上而關東,下而膠州,上海、乍浦、寧波,皆閩廣商船貿易之地,來往歲以為常。」(23)

 

清代航海者對於自劉家港出發,前往旅順的航海路徑詳細記錄如下:

 

自劉家港開船,出揚子江,靠南岸徑使,候潮長,沿西岸行使,好風半日到白茆港,在江待之,潮平,帶蓬櫓,搖過撐腳沙尖,轉過崇明沙嘴,挑不了水,望正東行使無礙,南有朱八沙、婆婆沙、三腳沙,可須避之。揚子江內北有雙塔,開由範家港,沙灘東南有張家沙灘,江口有陸家沙腳,可避。口外有暗沙一帶,連至崇明洲沙,亦可避之。江口有瞭角嘴,開洋或正西、西南、西北風,待潮落,往正東或帶北一字行使,戳水約半日,可過長灘,便是白水洋;往東北行便見官綠水,一日,便見黑綠水;循黑綠水望正北行使,好風兩日一夜到黑水洋;好風一日一夜或兩日兩夜便見北洋綠水;好風一日一夜,依針正北望便是顯神山;好風半日便見成山。

 

自轉瞭角嘴東過長灘,依針正北行使,早靠桃花班水邊北有長灘沙、向沙、半洋沙、陰沙、冥沙,切可避之。如在黑水洋內,正北帶東一字行使,料量風沉日,不見成山,見黑水多,必是低了,可見升羅嶼海中,島西邊有不等磯,如筆架山樣,即便回望北帶西一字行使,好風一日一夜便見成山。若過黑水洋,見北洋官綠水色或隴,必見延真島,望西北見個山尖,便是九峰山,向北一帶連去,有赤山、牢山二處,皆有島嶼可以拋泊。若牢山北望,有北茶山、白蓬頭、石礁一路,橫開百餘裡,激波如雪,即便開使,或復回,望東北行使,有馬安山、竹山,島南可入拋泊。北是旱門,亦有漫灘,也可拋泊。但東南風大,不可拋擊,北向便是成山。

 

如在北洋官綠水內,好風一日一夜,正北望見山便是顯神山,若挑西一字多,必是高了。但見赤山、九峰山西南洋有北茶山、白峰頭,即便復回,望東北行使,前有雞鳴嶼,內有浮礁一片,可以避之。往西有夫人嶼,不可在內使船收到劉島西小門也可進廟前拋泊。劉島開洋,正西行使,好風一日到芝罘島,東北有門,可入。西北離有百餘裡有黑礁一片,三四畝大,避之。收到八角島,東南有門,可入。

 

自芝罘島有好風半日,使過抹直口,有金嘴石衝出洋內,潮落可見,避之。至新河海口到沙門島,東南有淺,可挨深行使,南門可入。東邊有門,有暗礁三塊,日間可行,西北有門,可入廟前拋泊。沙門島開洋,望北徑過砣磯山、欽島、沒島、南半洋、北半洋,到鐵洋,往東收旅順口(24)。

 

長江口以北的「海道」之所以遠離海岸線,清代學者解釋說,「凡舟行過佘山,即四顧汪洋,無島嶼可依。行船用羅盤格定方向,轉針向北略東行,如東南風則針頭偏東一個字;如西南風,則針用子午。查江南佘山與山東鐵槎山南北遙對,為之南槎、北槎,行船應用子午正針。因江境雲梯關迤東有大沙一道,自西向東接漲甚遠,暗伏海中,恐東風過旺,船行落西。是以針頭必須偏東一個字,避過暗沙,再換正針。此沙徑東北積為沙埂,舟人呼為沙頭山。若船行過於偏東,一直上北,便見高麗諸山。故將至大沙時,仍須偏西,始能對成山一帶也。」(25)

 

狼山鎮狼右營、掘港營、鹽城營、廟灣營、佃湖營和東海營分段管轄的外洋汛地——即佘山至贛榆縣鶯遊山對出之洋面,大致是沿著古今上海與連雲港之間的航線劃分的。這一段航線長度為398海裡(737公裡),即資料中所說的「約共一千五六百裡」,外洋的內側沙洲標誌自南而北有:勿南沙、郎家沙、金家沙、黃子沙、蒲子沙、長沙等。正是由於距離海岸較遠,附近又無島嶼作為標誌,一旦發生疏防事件,負責巡哨的水師官員互相推諉責任。

 

(三)江蘇與山東的內外洋分界線

 

「向來東省洋面以鶯遊門為界,江南洋面以牛車山為界。而牛車山距鶯遊門中間尚隔一百二十裡,從前未經立定界址,以致遇有盜劫案件,彼此互相推諉。」(26)按照設計者的初衷,在兩省交界洋面實行交錯巡洋,無非是為了實現水師巡洋的無縫對接。但是這種設計顯然有一個漏洞,即在牛車山和鶯遊門之間的120裡內,山東與江蘇水師均有巡洋職責,如果在此區間發生海盜襲擊商船事件,究竟應當追究哪一支水師的疏防責任呢?

 

1788-1789年,黑水洋連續發生被劫五案。該地方官認為,「黑水洋系江南洋面」,屬於狼山鎮掘港營管轄。山東巡撫長麟為此向江蘇巡撫發出諮文,請求緝拿海盜。不料於1792年接到兩江總督書麟與江蘇巡撫奇豐阿復文,認為黑水洋屬於山東管轄,要求雙方派員會勘。為此,江蘇委派常鎮道梁群英,山東委派登萊青道曹芝田。「梁群英甫出鶯遊門,即登雲臺山,南返。」曹芝田無奈,亦返回任所。第一次會勘,沒有結果。新任山東巡撫覺羅吉慶認為,「事關兩省洋面界址,必須同舟確勘,方可憑信。」(27)遂再次發出諮文,要求兩位道員前往贛榆縣會齊出洋。1793年5月,梁群英和曹芝田先後到達贛榆縣。曹芝田三次向梁群英提出出洋會勘,而梁群英堅持認為《元史》記載黑水洋在成山附近,雙方發生爭執,不歡而散。第二次會勘,又無果而終。吉慶認為,海洋分界,事關巡洋,梁、曹二人身為高官,互相鬥氣、推諉,國家大事視同兒戲,「請將山東登萊青道曹芝田、江南常鎮道梁群英一併交部嚴加議處,以為推諉者戒。」(28)同時考慮到黑水洋面究竟在何省界址內,必須勘定,為此奏請乾隆皇帝,欽派江蘇狼山鎮、山東登州鎮大員會同查勘明確。

 

在這種情況下,乾隆皇帝敕令兩鎮總兵親往查勘,「究明何省管界,即將該管疏防地方官嚴參辦理。」接到諭令後,登州鎮總兵恩特黑默、狼山鎮總兵蔡攀龍於8月5日在兩省交界處日照縣夾倉口登舟對於「黑水洋」進行實地考察。他們在距離海岸500—600裡(11更,每更50—60裡)地方看到「黑水洋」,並明確區分了兩鎮「外洋」的界限。他們奏報說:「此洋遙望東去,不知何所止極,四面絕無島嶼,無所畫界。因僉想由牛頭山放洋直出,正屬兩省交界之區,雖在外洋,然就此山推之,兩省各有黑水。奴才等秉公分斷,就牛頭山安定羅經針盤,先定子午,而後線分卯酉東西,卯酉之上,為北,屬東;卯酉之下,為南,屬江。各認界管,永遠遵守。」(29)「牛頭山」,就是現在的「車牛山島」,又稱「牛車山」。牛頭山位於連雲港東北方向,海州灣內,距離陸地47.5公裡,島長400米,寬230米,東北距離達山島6.8公裡,距離平島18.8公裡。查閱海圖,我們知道,「黑水洋」是黃海的一部分,大致在北緯32°—36°、東經123°以東一帶,由於此處海水較深,水呈深藍色,俗稱「黑水洋」。與當年登州鎮、狼山鎮二總兵考察與分界情況完全一致。由此,我們知道乾隆時期確定的山東與江蘇「外洋」大致在今天上海至大連的航線附近,因為這條航線也是中國帆船南北行走的傳統航線。經過此次查勘黑水洋地方,清廷進一步確定了山東與江蘇的內外洋界限,明確規定:「以牛車山為界。牛車山之南為江南界,牛車山之北為山東界。嗣後遇有劫案,該船戶等不論在山東、江南何處衙門具報,即速移知接壤營縣嚴拿。」(30)

 

就事後來看,乾隆時期已將「黑水洋」南北一線劃為「外洋」,加以管轄。兩江總督書麟和江蘇巡撫奇豐額當年為此奏報說:「臣等伏思外洋交界處所,遇有盜劫之案,自當立時關會,一面查勘詳報,一面協同偵緝,庶案可立定,而盜犯不致遠颺。何得以洋面並無『黑水』字樣,意存推諉。況現據該鎮等勘明,兩省外洋俱有黑水,則從前推諉之員自應查參示懲。」(31)隨後,他們又一一說明商船在黑水洋既往失事情況,追究了劉河營遊擊色克圖等失職責任。由此我們知道,山東的「外洋」遠離海岸高達500—600裡。當時之所以將「外洋」畫在距海岸500—600裡的「黑水洋」附近,那是因為靠近山東海岸的水域地形複雜,無法行船。南北行走的帆船必須遠離海岸,才能避開擱淺的危險。上述事例與江蘇劃分內外洋的標誌完全一致,互為證明。可見在黃海劃分「外洋」是以帆船航線「黑水洋」附近為標誌的。

 

二、江蘇水師巡洋制度——以蘇松鎮為例

 

江蘇外海水師,最初只有蘇松鎮中、左、右、奇四營和狼山鎮之狼右營、掘港營。後來,川沙營、吳淞營、南匯營等陸續改為水師,到道光時期基本定型。蘇松鎮中、左、右、奇四營是該省外海水師主力,共設戰船94隻,狼山鎮狼右營、掘港營,共設戰船19隻,川沙營、吳淞營、南匯營共設戰船39隻(32)。按照規定,各種戰船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九年拆造。每屆修造之年,通常由各營奏報,估算修造。承修官為知府,監修官為鹽巡道或蘇松太道。清代造船制度非常複雜,本文無法展開討論(33)。

 

(一)水師巡洋制度的草創

 

從《大清會典則例》來看,水師巡洋制度在康熙朝已建立,但在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和錄副奏摺中很少看到有關內容,可能是當時總兵官尚未形成按期奏報巡洋情況的制度,即使有一些,也是其他官員奏報的。

 

例如,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蘇州織造李煦奏報:「訪得浙江溫州鎮左營兵丁蕭國相等三十二名同中營把總萬一安各出洋巡哨,於鳳凰汛遇賊船七隻,賊擊蕭國相船,當有頭舵、水手八人赴水下杉板船走脫,其蕭國相等二十四名盡被殺死,船隻燒毀。把總萬一安乘上風放炮進攻,奈火炮不利,有焰無聲,見勢危急,即駕船回港。此溫州鎮鳳凰汛五月十九日事也。臣又訪得台州黃巖鎮左營遊擊閻福玉統兵八十餘名赴海,出牛頭門巡緝。是日,有兩隻客船到來,口稱後有賊船趕來,你們要客商掛號銀錢,賊也不去趕拿。福玉聞言,即駕船追到金沙灘(即燕海塢)地方,果遇賊船。福玉見船開炮。是日,東風甚大,賊船處順,官船處逆,所以炮火不能傷賊。福玉領兵自滾藤牌殺上賊船,砍死賊十餘人。但賊多兵少,福玉被賊刀砍左臂,搶刺右脅,受傷落水,仍被賊殺死,二兵丁亦殺死六十餘人,賊拋火罐,船隻燒壞。此時,隨巡把總丘應魁並頭目兵丁十餘人另坐一船逃回報信。此台州燕海塢五月二十三日事也。」(34)在該奏摺中,我們看到水師官兵是在「巡哨」和「巡緝」過程中被殺害的,這說明巡洋制度在康熙晚期已經草創。按照兩江總督尹繼善的說法,草創的時間是康熙四十八年(35)。

 

雍正時期是水師巡洋制度的形成階段。就江南而言,這一時期蘇松鎮水師官兵已經開始每年按照季節出海巡洋,總兵官已經形成春秋兩季分別奏報出海巡洋情況的制度。例如,雍正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江南水師提督高其倬奏報:「江南水師官兵船隻向例飭令各營,春自三月起至五月止,秋自七月起至九月止,在洋操練。今蒙諭旨嚴切,臣更督飭各營日逐勤加訓練,務期駕駛純熟,轉旋便捷。仰副聖主防範海疆之睿懷也。」(36)春、秋兩操屬於水師巡洋會哨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規定,水師提督和各鎮總兵官在奏報中不僅要匯報當年水師操演、巡哨情形,同時還要稟報所經歷地區的米糧收成和雨雪情況,有時還涉及糧價、銀錢比價變動情況。

 

1725年7月12日(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江南蘇松水師總兵陳天培奏報,春季駕駛趕繒船出洋,看到「海洋寧謐,商賈無驚」,並稟報了崇明縣遭受海嘯之後的災民賑濟事宜(37)。

 

1728年7月9日(雍正六年六月初三日),江南蘇松總兵林秀奏報:「於三月初四日抵崇明任事,隨查本標外洋春哨前升任總兵官臣陳天培已經派撥官兵船隻,行令各營遊擊顧金策帶領出洋巡哨外,今臣蒞任,例應不時親身監督,遵於三月二十五日坐駕小哨船前赴外洋,統領原派官兵船隻往返遊巡,仰仗我皇上德威遠播,海疆寧謐,商賈無驚」(38);同時,他還匯報了二麥豐收和米糧價格。康熙、雍正、乾隆時期,各地武官在向皇帝奏報各地軍事問題時,通常還要奏報當地莊稼長勢、糧價高低、雨雪旱澇、銀錢比價等情況,這些信息均是清廷藉以觀察民情、預防民變的晴雨表。由於各地莊稼長勢、糧價高低、雨雪旱澇、銀錢比價等信息不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以後引用這些奏摺時,如無特殊需要,均不再提及這方面的內容。

 

1731年10月31日(雍正九年十月初一日),江南崇明總兵李燦奏報:「每逢將、備、千、把出巡內外海洋,臣必親赴各船點驗炮械、槓具等項,飭令加緊梭織遊巡,不時督察,以稽勤惰。仰賴皇上政教弘敷,德威遠播,島嶼清寧,並無宵小潛蹤,來往商漁各安生理。茲當九月底巡期已滿,外洋船循例撤回,而內洋之沙船臣仍照例飭令備弁往來哨巡,不許少懈。其內外各沙陸汛每當收穫之時,臣俱撥備弁,分段遊巡地方,俱各寧謐。」(39)

 

(二)巡洋制度日趨嚴密

 

大致說來,從1733年(雍正十一年)開始,尤其是到了乾隆初年,江南水師提督或蘇松鎮總兵關於該鎮巡洋的奏報已經制度化,每年春秋兩季均有奏報。無輪奏摺寫得長一些還是短一些,但內容均十分相近。

 

下面這個奏摺屬於較長的一類,奏報者是蘇松鎮總兵陳倫炯。在這個奏摺中,他不僅說明了蘇松水師每年按季巡邏內洋和外洋以及與狼山鎮會哨情況,而且詳細說明了春哨所派船隻和軍隊的規模,還強調了總兵官的督巡和水師官兵的操演情況。

 

崇明水師官兵例應每年按季會巡外洋,春、秋兩哨,而策演習水操,遵行在案。前屆春季,內洋經臣派委左營守備楊天柱、夏季奇營守備常士德帶領各營千、把總、外委等乘坐沙船五隻,配足軍械,共兵二百五十名,前赴內洋之永寧沙、戲臺沙、半洋等沙一帶洋汛,梭織遊巡。其鄰汛之狼山各標營沙船常川會哨。至於二月,外洋輪撥左營遊擊王大德統領署右營守備事中營千總徐仙及中、左、奇各營千、把、外委等坐駕繒船六隻,配足軍火器械,共兵四百二十人。隨巡川沙營參將倪洪範、署吳淞營守備張尚武等繒船四隻,共兵二百九十六名,前往外洋,互相巡緝。各去後,臣於二月初九日坐駕沙船,先由內洋各沙稽察勤惰,並調川沙、吳淞、黃浦、劉河各營沙船,會同本標四營沙船於二十日齊集顧四房溝汛口洋面演練水操,逐一查閱。聯船分往來,戧駛以及釋放槍炮等項攻擊之法,較前尤覺習熟,臣分別獎賞,訓以練習事宜,飭歸各汛。臣於二十七日回營,呈諮督、提二臣報部訖。嗣於三月十二日,仍從內洋永寧等沙以至七丫、白茅港等處查察。另又換坐繒船二隻,於四月初三日出海督巡外洋。初八日,會合本標遊擊王大德等各船,隨查察羊山、馬跡等洋。十三、十四、十五等日,分頭巡緝。又率各船遍歷浙江之舟山岑港各島嶼,無分疆界偵探、搜查,宵小絕跡,所遇商艘、漁船鹹稱樂業,胥慶太平。飭令遊擊王大德親率舟師,相機察緝。臣於五月初二日收回崇港,將秋哨官兵器械各繒船復加檢點,造冊報部。於六月初一日更換春哨官兵船隻回營外,所有微臣督察內外海洋,仰賴皇上福澤遐敷均邀寧謐,理合繕折恭奏(40)。

 

從上面這一資料可以看出,江南春哨,水師分為四支力量:一支由左營守備帶領,沙船5隻,官兵250名,負責巡邏內洋永寧沙、戲臺沙、半洋等沙,「梭織遊巡」,並與「鄰汛之狼山各標營沙船常川會哨」;另一支由左營遊擊帶領,繒船6隻,官兵420人,前往外洋巡緝;第三支屬於隨巡,由川沙營參將帶領,繒船4隻,官兵296人,共同擔負江南外洋巡邏任務。除了委派各營官兵在內外洋巡邏會哨之外,蘇松總兵官還要親身帶領一部分官兵,乘坐2隻繒船,前赴內洋和外洋督巡,這是第四支水師巡洋力量。前三支力量屬於常川巡哨,後一支屬於臨時派遣。也就是說,每逢春哨和秋哨期間,在江南內外洋面活動中四支水師力量,分別執行巡緝、會哨等巡洋任務。為了保證水師官兵盡職盡責,常川梭織巡邏,總兵官還要親自帶領一支力量前往各處洋面進行督巡。另外,1745年(乾隆十年),開始在小羊山派駐水師哨船。小羊山的澱港是江浙兩省商船漁船聚泊地。當時官兵巡洋的船隻為鳥船,因船大身重大,不能收泊港內,只好惟寄碇半洋,遙望而返。因此有人建議設立小哨船二隻,挑選弁兵,前往小羊山駐泊,彈壓商漁等船。「遇搶奪情事,嚴拏解究。探知某山某澳有奸匪形跡,即密報巡哨將、備,協力搜擒。俟秋底滿哨,漁船進口,官兵一併撤回。」(41)

 

於此可見,乾隆初年江南水師巡洋制度已經趨於嚴密。「內洋例遣備弁共駕沙船五隻,按季輪替在洋巡緝;至外洋巡期例系春、秋兩哨,輪遣遊擊一員,守備一員,督駕兵船哨巡。」(42)至1747年(乾隆十二年),江南水師巡洋制度進一步嚴密。

 

(三)巡洋制度的改革

 

1746年(乾隆十一年),蘇松鎮水師總兵胡貴奏請,為了避免誤用人員,內河陸路將弁請改外海水師者,應當經過外洋考驗,該鎮中營、奇營遊擊亦應出洋巡哨。乾隆皇帝將這個奏摺批交兩江總督尹繼善處理。為此,尹繼善對於江南水師巡洋提出了一個綜合方案。

 

他首先肯定了胡貴建議的合理性。「臣查得胡貴奏稱:水陸誤用人員,例應題請改調,但非涉歷大洋演習,詎能曉暢情形,請嗣後凡內河陸路之將備欲改外海水師者,發往外海標營,跟隨巡洋官演習一回,如果不畏風濤,膽略去得,據報核題,遇缺改調,等語。伏思定例,外海水師誤用陸路內河者,準其改調,原欲收人才之實用。若內河、陸路之武職請改外海水師,不加試驗,其果否習練大洋無從得悉,應如胡貴所奏。嗣後內河、陸路將備欲改外海水師者,發往外海標營演習,如果不畏風濤,膽略去得,方準改調。」(43)「又據奏稱:該鎮標系外海水師,每年春秋兩哨派左、右兩營遊擊、中、左、右、奇四營守備帶同弁兵出洋巡緝,其中營遊擊職司糧餉,奇營遊擊職司城守,向不派巡。但身任水師,未熟海道,遇有遣用,將何以濟。請嗣後奇營遊擊輪班出洋巡哨,中軍遊擊若一體輪巡,恐案件文冊稽誤,應於每年不拘春秋兩哨,出巡一次,不計月日,巡畢即回。遇有失事,請免處分等語。伏查外海水師重在熟悉洋面,若不親臨海洋,則島嶼之向背,沙礁之隱見,胸無成竹,緩急何恃。」(44)

 

然後他指出,「臣檢查海巡原案,康熙四十八年謹陳海洋分總等事,定議每年二月初一日出洋,至九月終撤回,原無分春秋兩班即指定左、右兩營遊擊輪巡,中、奇兩營免其巡哨也。彼時鎮臣以中營職司糧餉,奇營職司城守,皆不在派巡海洋之內,原非至當。」(45)據此可知,江南水師巡洋制度至少是從康熙四十八年開始草創並實行。

 

為此,尹繼善提出中、左、右、奇四營遊擊輪班出巡的方案。在他看來,「奇營遊擊與左右兩營遊擊輪派出洋,乃職分之當。」至於中營遊擊,儘管有經管兵馬錢糧之責,與別營微有不同。其出巡之月,所有中營事務即委別營代辦,亦不致稽誤。「自應與各營一體輪巡」。既然各營遊擊一體輪巡,洋面失事,「題參疏防亦應遵照定例,分別參處。」不過,從前出洋巡查,只是左、右二營遊擊輪派,官兵分為春秋兩班,現在是四營遊擊輪巡,若仍照從前每年分為春秋兩班,四個月更換,是每員俱相隔二年輪巡一次,為日太久。海面情形難得熟悉。為此他建議:「自二月至九月,計八個月,應將四營之遊、守八員,分為四班,每營遊擊各分巡兩個月,各營守備與遊擊錯綜更班,每員亦隨同遊擊分巡兩個月,俾一年一周,于洋面既可熟悉,而每班兩月亦不至過於勞苦。川沙、吳淞二營向同蘇松水師鎮標營春秋兩季輪班出巡,今亦以兩個月一班,分為四班。查該二營每營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共四員,每員派巡兩月,亦令一年一周。其未輪班之各營仍照舊例派撥弁兵,一體駕舟隨巡。至於十月至正月共四個月,此時商漁船隻星散,西北風狂,難以泊艦,官兵例不出巡。各營向無專責。但海洋緊要,亦不可不時刻留心。今計四個月,共一百二十日,應令鎮標四營及川、吳二營每營各分管二十日。何營分管期內失事,即參分管之營,俾汛守不致空懸,彼此不得推諉。」(46)如此這般設計,既實現了中、左、右、奇、川沙、吳淞等六營遊擊、都司、參將、守備等責任相同,風險分擔的公平原則,又使參與巡洋的官兵勞苦有所減少。

 

不過,在尹繼善看來,將弁勇怯不等,勤惰不齊,責成雖專,而督察尤不可不力。「向來出哨官兵每有畏難、規避,或藉稱風色不順,久泊海口,或偶爾涉獵洋面,寄碇日多。」自從胡貴連年親身赴洋督巡之後,「邇年以來,洋巡頗為整頓。今哨期更定,各營之勞逸適均,益宜殫力操防,責成鎮臣實心督察,不使日久玩生,復蹈從前積習,庶海疆可收哨巡之實益,而水師亦得諳練之真才。此酌定外洋巡哨之章程也。」(47)

 

此次,尹繼善不僅對於外洋巡哨制度進行了改革,而且對於各營內洋分防的界限進行了釐清。崇明一帶內洋,為長江之尾閭,海道之咽喉。在此周圍,清軍駐紮有狼山鎮、蘇松鎮、江南提督所轄之川沙營、吳淞營、福山營、劉河營,可以說是星羅棋布,「營制最稱嚴密」。最初,在這些軍隊中,只有狼山鎮和蘇松鎮為水師,「是以洋面獨歸兩標營分管,其餘各營雖處沿海,均系陸路,不管水面。」(48)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川沙營、吳淞營改為外海水師,參與巡洋活動。雍正年間,福山、劉河二營亦先後改為水師,分防內洋和內河。但是,各營巡哨的範圍沒有明確區分,以致發生失盜案件,彼此互相推諉。1737年(乾隆二年),雖有以中流為界之議,但當時沒有公同勘定。因此,遇事難免彼此爭執。「如崇明縣事主龔前籌在川沙營周家浜汛岸外被劫一案,該營猶以洋面非伊所管,諉之蘇鎮各營。」再如,川、吳兩營壤地相連,有胡港口迤東至海口一汛,川沙營則稱彼處商漁船隻驗掛出入,向屬吳淞,應並歸吳淞。而吳淞營又稱:應歸兩營分管。至於匯頭一帶,約有百裡之闊,雖與南匯營汛地相連,但南匯營自認該營為陸路,遂置洋面於不顧。而水師各營又因非汛內之地,視同膜外。如此推諉,必然貽誤防守。江南海洋汛地特別重要,無事當為有事之防,必須明確各營界限,以專責成。為此,尹繼善委派崇明、寶山二縣、川沙、吳淞二營參將共同勘查水陸汛地,秉公議定界線。蘇松鎮標各營西與福山營相對,西南與劉河營相對,東南與川沙、吳淞二營對峙,「各就汛內洋面分管,悉以中流為界。」至於川沙、吳淞相互推諉之胡港口黃浦迤東至楊家嘴一帶洋面,「亦各就川、吳附近地界劃分,東南屬川沙營,西北屬吳淞營,並以中流為界。」(49)「惟船隻出口掛號仍循舊例,專歸吳淞營。」其匯頭百裡洋面雖與南匯營陸汛相對,但該營專管陸路,難兼水師。「今計其程途南至川沙營五十餘裡,北至蘇鎮標營八十餘裡,西至吳淞營百有餘裡,程途俱不為近,且均非本汛洋面,以難專責一營管轄。應作蘇松鎮四營及川沙、吳淞公汛,每年每營分管兩月,遞輪更替出洋遊巡,毋許間斷。遇輪巡之月,具文通報。」(50)這就是尹繼善酌定的內外洋巡防章程。根據尹繼善的奏議,乾隆帝指出:「如卿所議行。」(51)

 

(四)巡洋制度的完善與徒具形式

 

1765年(乾隆三十年),江洋大盜龔老大在江浙洋面橫行一時,乾隆皇帝要求各地務必做到:「洋盜根株盡絕,估船往來安行;嚴立章程,巡防搜緝。」在撲滅這股海盜勢力之後,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明德遵旨討論巡洋章程修訂事宜,意識到南匯營應當改為外海水師營。南匯迤東沙地形勢突出海中,名曰匯頭。洋面約有百裡,一向為蘇松鎮標中、左、右、奇四營以及川沙、吳淞二營「公汛」。每年每營分管兩月,輪派弁兵遊巡。匯頭以南有大泐、二泐兩個海口,該海口距離陸汛自十裡至三十裡不等。「其地對峙大小羊山,為海洋最險之區。外洋商船或收口寄碇,或避險就平,必趨大泐、二泐兩口。經過匯頭,中有暗沙,每致擱淺。附近奸民因該處離汛遙遠,即乘機搶奪,甚至有強劫之事。」南匯以南之青村、柘林、金山均系陸路海塘,沿途一帶洋面並無水師專轄,未免疏漏。「在陸汛相隔遙遠,聞風追緝,已屬事後。而洋汛別營官兵越境遊巡,更屬鞭長莫及。」於是,他們聯名奏請將南匯營改為外海水師營。「專責該營都司、千總二員,按月輪派,坐駕繒船出哨,每年每員各輪巡六個月,其把總、外委四員,坐駕小沙船專巡沿塘一帶淺水洋面,每年每員派巡三個月,均就近聽蘇松鎮總兵督察。遇有失事,即將輪巡之員弁開參。至匯頭以外洋面統歸蘇鎮標四營並川沙、吳淞二營輪巡哨探。」(52)該建議得到皇帝批准(53)。

 

春哨,又叫春巡,時間是陰曆二月初一至五月底;秋哨,又稱秋巡,時間是陰曆六月初一至九月底。後來分為四班,每兩個月一班,頭班負責二、三月,二班負責四、五月,三班負責六、七月,四班負責八、九月。總巡為遊擊或都司,分巡為守備或千總。總巡、分巡官兵在巡邏期內負責江南內外洋島嶼和洋面的治安,這叫做「梭織遊巡」。巡邏期滿,總巡、分巡按期撤回,這叫做「撤巡」。

 

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江蘇水師巡洋制度又經歷了一次改革。巡洋班次以三個月為一班,按春、夏、秋、冬四季出巡,蘇松鎮中、左、右、奇四營,每季輪派官弁11員,帶領水陸兵丁288名,坐駕罟哨、舢舨等船9隻,巡緝所轄洋面,並與狼山鎮右營、川沙營、吳淞營等巡洋員弁在半洋沙等處洋面會哨;川沙營每季輪派官弁2員,坐駕哨船2隻,帶領水陸兵丁48名,吳淞營每季輪派官弁2員,坐駕哨船2隻,帶領水陸兵丁60名,南匯營每季輪派官弁3員,坐駕哨船3隻,帶領水陸兵丁72名,巡緝所轄洋面,並與蘇松鎮中、左、右、奇四營巡洋員弁在匯頭等處洋面會哨;狼山鎮右營每季輪派官弁3員,坐駕唬哨船3隻,帶領水陸兵丁68名,巡緝所轄洋面,與掘港營巡洋員弁在大洋稍洋面會哨後,又與蘇松鎮中、左、右、奇四營巡洋員弁在佘山外洋會哨。掘港營每季輪派官弁2員,坐駕唬船1隻,帶領水陸兵丁32名,巡緝所轄洋面,並與狼山右營在大洋稍洋面會哨(54)。

 

總之,清廷以責有專歸為原則,設法防止綠營水師各種推諉流弊的發生。「故既定期以會哨,復輪班以專巡,而總以各分界址為要。並分定界址,則責有專歸,內外洋面彼此各分所管之地,布之以分巡,轄之以總巡,而又制之以統巡。兵船往來,上下梭織,於哨所傳箭為憑,於會所取文為信。」(55)

 

一直到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為止,清朝官員對於這種巡洋制度是比較滿意的。不過,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各種流弊還是時有發生,尤其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出現了嚴重問題。1832年,「阿美士德」號駛入羊山外洋,道光帝為此申斥陶澍和林則徐。江南道監察御史周彥為此發表評論,呼籲大力整頓水師。在他看來,水師虛設,巡洋徒具形式,才是真正的要害。「定例未嘗不嚴,無如各水師營員玩視偷安已非一日,每逢巡洋會哨,無不視為具文,兼以各省戰船大半糟朽,所帶弁兵中慣習水性者百無一二。似此疏防懈弛,又豈止江南蘇松一鎮。設再有夷船不守功令,乘風駛入內洋,更屬不成事體。」(56)

 

三、從江蘇水師巡洋事件看巡洋制度的興廢

 

江蘇水師巡洋是日常化的、制度化的,時間規定準確、區域劃分清晰、任務規定明確。這種嚴密而成熟的制度對於維護內外洋秩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僅對於巡洋官兵具有約束力,而且具有激勵和鞭策作用,同時對於巡洋程序加以規範,為將帥督巡提供了共同遵循的依據,因此,巡洋效果比較明顯。大致在雍正、乾隆時期江蘇內外洋很少發生重大海洋盜劫事件。不過,隨著這種制度逐漸流於形式,加之面臨外部的挑戰,嘉慶、道光時期逐漸成為多事之秋,疏防案件越來越嚴重。舊的制度越來越不適應新的形勢。下述事例,有的在今天看來微不足道,但在當時均是專摺奏報皇帝,應屬大事。

 

事例之一,操演示威。1728年,浙江總督李衛得到情報,認為「東洋日本近來不甚安靜,性急不無可疑。」遂向兩江總督發出諮文,建議江浙兩省「一體留心備御」。是時,海州營遊擊王應元呈報:山東亭子蘭地方有鳥船二隻停泊海面,形跡可疑,「汛兵打炮數次,彼竟不理而去。」儘管事後查明,這二艘鳥船不過是浙江商船,但還是引起了江南提督柏之蕃的高度重視。在柏之蕃看來,事屬軍機,以慎重海防為詞,「於八月二十七日親赴沿海,先至逼近海口之吳淞、川沙等營,遍歷各炮臺,將炮位逐一安設平穩,指示兵丁如法試放,復將各營額設戰船除巡洋外,其餘俱調集黃浦江面洋船聚集之所,使之往來行駛,上下折戧,並將臣標演熟連環鳥槍及藤牌等項一應軍器,令其在船挨次操演。各洋商船戶在彼觀看者甚多。知聖世武備精嚴,皆為悅服……臣自此以後,仍當不時親往統率各營勤加操練,仰賴皇上天威,列兵耀武,使海洋貿易商人目睹邊境防維之嚴密,道路相傳,遠達化外,量彼即有狡計陰謀,亦可使之聞風斂跡。」(57)很明顯,這是要通過軍事操演和示威,藉以震懾外敵。

 

事例之二,正月巡洋案。正常情況下,蘇松鎮每年開始巡洋的時間是二月初一,然而在1751年(乾隆十六年)卻改為正月上旬,原來乾隆皇帝準備於此時下江南,南巡路線大致是,自北京出發,行至山東德州府,然後進入江蘇宿遷縣,渡過黃河,乘船沿運河行駛至京口,渡過長江,經過蘇州,前往杭州。按照規定,江蘇沿途高級文武官員應當跟隨兩江總督「叩接聖駕」。是時,為了確保皇帝出巡的安全,一批文官武將奉命加強附近地區的安全守衛,長江口自然是其防禦的重點。蘇松鎮總兵責任重大,不僅必須堅守崗位,而且需要防範意外事件的發生。兩江總督黃廷桂奏報了蘇松鎮總兵王瀓不能接駕的原因。「鎮屬高家嘴汛地,系內外大洋通連要隘,高家嘴之內又有呂四一汛,系江南交接之區,風帆便利。自高家嘴兩日可達鎮江,所以每歲立春以後,定有鎮臣帶領弁兵巡緝洋面之例。我朝德威遠播,數十年來,久已海不揚波。惟是春初御駕臨幸,臣等身在地方,不敢不加意慎重。臣謹擬令該鎮於正月初旬遵照往例,即赴高家嘴一帶外洋,率領將弁加意巡防,其呂四系狼山鎮標右營所轄,即調該營將領帶兵駐守,仍交狼鎮一體督察。」(58)

 

事例之三,顧春暈船案。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新任蘇松鎮總兵顧春到任,在與兩江總督尹繼善談話時,曾經流露說,他在登州鎮任內乘船巡海,遇到風浪頭暈,不能站立。尹繼善以水師關係緊要,總兵責任極重,恐其仍有頭暈之病,隨留心訪察,得知顧春不能出巡洋面,於水操之事亦不甚諳練,是以在京陛見時面奏其不勝水師總兵之任。乾隆皇帝於是將顧春調任副都統。而顧春到達北京後,奏稱:以前在登州鎮乘船巡海,曾有一次遇到大風,以致發暈。至崇明鎮內並無此事。曾與提督陳鳴夏一同到崇明鎮閱操,並於閏九月坐戰船巡海,至十月方回,並無暈船之病。乾隆皇帝於是再次詢問尹繼善所奏是虛還是實?尹繼善奉到諭旨,覆稱:「臣細加訪問,陳鳴夏於去年九月十五日在於該鎮海面檢閱水操,顧春稱系有病,未曾出港同操。又查,定例總兵出洋巡哨須至羊山、馬跡等處地方。上年閏九月十八日顧春帶遊擊黃鵾乘駕繒船自施翹河出口,開行止到距崇一百二十裡之吳淞江口泊船,二十三日即行回營,並未到外海洋面。顧春所奏『與陳鳴夏同操,並閏九月巡海,十月方回』之處,系屬虛飾。」(59)奏上,乾隆皇帝認為顧春「如此取巧,甚屬無恥。著革去副都統,在參領上行走。」(60)

 

事例之四,都司許連甲等諱盜案。1779年5月28日(乾隆四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如皋縣民周世儀租賃靖江縣民許幅先船一隻,僱傭水手孫大等11人,從水窪出口,在三角沙外洋捕魚,共得7300斤,於6月13日黎明被海盜搶劫,同時將周世儀之子戳死。周世儀將船駛進港內,告知兵丁餘天池、徐大勇等,轉報把總嚴昆。嚴昆以外洋失事,系武弁專管,慮及海洋盜犯難以緝拿,隨起意諱盜不報。因囑咐餘天池,轉告周世儀,按八折賠給損失費30千文,將其子殯葬,要求周世儀不再報官。周世儀因窮困,也不願報官,遂答應餘天池的要求。嚴昆於6月14日將此事告知署都司許連甲。許連甲也擔心受處分,隨即表示同意嚴昆的諱盜處理方案。嚴昆於是向許連甲以出洋巡緝為名,借支存公銀30兩。許連甲如數將銀兩兌給嚴昆,嚴昆亦將該銀兩兌換為24千文,交給了周世儀。不料這件事被保正袁方來得知,即前往詢問該把總。嚴昆告知不報情由。該保正亦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聽其自便」。但是,同年8月10日,同一洋面又發生一起搶劫案。如皋縣知縣宋學灝追查時,得知嚴昆等諱盜一事,遂將此案揭參到巡撫衙門。經江蘇巡撫楊魁將涉案人員提訊到省,許連甲、嚴昆「一一供認不諱,質之事主周世儀與汛兵、保正人等,供亦相符。」大清律例規定:「地方文武官員因畏疏防承緝處分,恐嚇事主,抑勒諱盜。照例革職。又,監守自盜倉庫錢糧三十兩,總徒四年。又,私和人命受財者,準枉法論。枉法,贓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根據上述情況和律例規定,楊魁指出:「周世儀漁船在洋被劫,該管營弁系專司巡緝之員,乃已革署都司許連甲、把總嚴昆規避處分,通同諱匿。且又借動公項銀三十兩,賄囑事主隱匿不報,若僅照例擬徒,未免輕縱。應請將許連甲、嚴昆均發往烏魯木齊當差,以示懲戒……已革兵丁餘天池、徐大勇說合諱盜,應於許連甲等遣罪上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周世儀將被盜戳傷伊子身死情由,得錢賄匿,計折銀二十四兩,合依受財私和人命,計贓枉法論,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保正袁方來扶同不報,合依地保不報文職例,杖一百,革去保正。行賄錢文,照追入官。」(61)

 

事例之五,何德受賄放縱案。馬跡山劃入外洋,按照規定,外洋島嶼是不準民人從事生產和寄居的,不僅不準在此搭寮蓋棚,也不準在此張網捕魚。1786年(乾隆四十六年),巡洋把總何德受賄,私下允許漁戶在此打魚。這一事件現在看來不過是一個最下層的軍官受賄放縱漁民捕魚而已,而在當時清廷卻看得很嚴重。乾隆皇帝為此諭令署理兩江總督薩載,將此一案件就近轉交閔鶚元嚴審定罪。事實上,薩載對此案也相當重視,在諭令下達之前,已經與江蘇按察使塔琦等從速審理結案(62)。

 

事例之六,陳家河外洋重大劫殺案。1765年(乾隆三十年),崇明縣事主張奎吉首告,在陳家河外洋被劫。是案涉及首夥共17犯。江蘇巡撫莊有恭奏報審擬外洋劫盜龔老大等各案犯分別定罪。乾隆皇帝覽奏,認為拿獲龔老大、王長生等11犯,加之投首1犯,尚有5犯未獲,此案屬於重大殺人搶劫案件,為了確保航海安全,務必全部拿獲案犯,盡法懲治。諭令:「其餘各犯,自應上緊緝獲,立正典刑,毋使一人竄逸,致稽顯戮。不得以首夥已獲過半,遂稍存懈弛之意,僅以通緝了事……此等江洋大盜,糾合匪徒行劫多案,肆行不法,已至數年之久。皆歷任文武各員,不能實力防緝,姑息因循所致。現在龔老大等雖已緝獲,而其餘未破之案,或事主隱忍未報,或遠在外洋劫殺,無人首告者恐復不少。有司營汛各員弁尤當協力訪查,設法擒捕,務期洋盜根株盡絕,估舶往來安行,以收寧謐綏靖之效。」(63)

 

事例之七,護送英國貢船案。乾隆五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蘇松鎮總兵孫全謀正常前赴內外洋面督巡。於五月初一日收泊小羊山,查點在山六澳、廠頭、網戶人等,而後前往大七、小七、徐貢、馬跡往來巡察。稍有不同的是,這一年英國馬戛爾尼使節團來華,途經江南附近洋面。孫全謀參與了對於英國貢船的監督和護送。他如是奏報導:五月二十二日(6月23日),英國探貢夷船由浙江水師護送到江南洋面。「奴才在洋即委官弁接護前行。其正貢船四隻,因風信順利,於六月初一日自浙省之普陀山外海放洋,直達北上,並未收泊江南之羊山、馬跡等洋嶼。目下南風盛發,諒可迅抵天津。」(64)

 

事例之八,重大洋盜搶劫殺人案。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搶劫犯黃泳林等糾眾13名,在崇明縣內洋永旺沙口攔劫一艘通州商船,正準備搬取貨物,適暴風來襲,該劫犯等在事主船中一直等到三十日風息之後,隨即搬取衣物和錢財,並將事主、水手、男婦12名推到海中淹死,最後將事主船隻燒毀滅跡。這一案件被海門同知王恆、崇明縣知縣何啟秀聯合偵破,先後拿獲黃泳林等13名劫犯,起獲贓物,審明定罪,分別正法。由於這是發生在內洋的一樁特大殺人搶劫案,自然要追究疏防官兵的責任。為此,兩江總督書麟上奏指出:「黃泳林等於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洋遇見客船,正在行劫,適遇暴風,守至三十日風息,始行劫取贓物,傷斃事主,其間有三日之久,若使巡洋員弁早能巡緝,至彼盤詰、拿獲,何至事主男婦幼孩一十二命慘遭溺斃,乃竟毫無覺察,致令兇盜肆行。事後,又並未協獲一犯,怠玩已極,非尋常疏於防範者可比。除查明分巡、委巡千把、外委各員弁諮部斥革外,所有總巡內洋之蘇松鎮右營守備趙邦臣相應參奏,請旨革職,以為巡洋疏防之戒。至蘇松鎮總兵陳安邦有統巡之責,不能督率官兵巡緝,咎亦難辭,並請交部議處。」(65)

 

事例之九,撤換蘇松鎮總兵陳大用。1795年7月(乾隆六十年六月),一股海盜搶奪官運米船之後,竄入長塗外洋,復竄至江浙一帶海面。十七日早晨,蘇松鎮巡洋都司葉泳林帶領官兵巡洋,「見有匪船三十餘只從浙洋梅山開行,望江南塌餅門外洋直駛,隨率各船迎往,施放槍炮,擊損賊船,打斃賊匪多人,各賊靡然。官兵俱皆無事。」(66)蘇松鎮總兵陳大用據此入奏。乾隆皇帝覽奏,認為陳含混奏報,不成事體,下旨譴責道:「所奏殊不成話。盜匪船隻既從浙洋駛至江南外洋,官兵跟蹤追緝,自應將賊匪如何擊殺,究竟生擒幾人,打斃幾人,及官兵如何出力緝捕之處,詳悉具奏。乃折內稱:『各賊靡然,官兵無事』。試思官兵捕拿盜匪,當賊四竄之際,尚當察訪偵拿。豈當賊船業已遇見,反任其潛逸。而官兵轉致束手,幸保無事,即可塞責。有是理乎!向來洋盜不過偶遇一、二,行劫商旅船隻。今乃於官運米船,公然搶劫,且盜船前後共有五六十隻之多,似此肆行無忌,日聚日多,且恃有島嶼藏身,豈不又至釀成前明倭寇。關係非小,若不嚴行緝拿懲治,何以肅洋面而靖地方。」(67)因此,乾隆皇帝認為,陳大用未曾經歷戎行,於海洋緝捕事宜,難資倚恃。立即諭令總督蘇凌阿,無論於何日接奉此旨,即速起程,前赴上海鎮洋等處海口,嚴督官兵實力堵拿。同時諭令各省督撫,「祇須分駐各海口,令將弁等往來梭織巡緝,不必親身放洋,務期將各盜船盡數弋獲,淨絕根株。」(68)

 

事例之十,重大防汛巡洋不力案。嘉慶初年,蔡牽等大股海盜橫行江、浙、閩、粵洋面。清廷設法整頓水師,大力兜剿,追南逐北,而無效果。1804年9月(嘉慶九年八月),蔡牽等「匪」船駛入吳淞口,先後劫擄商船共40號之多。該處川沙營東岸炮臺額設防兵40名,其時僅有兵丁2名在此。兩江總督陳大文奏請給予疏防官員處分,乾隆皇帝認為處分太輕,諭令分別加重武官處分。「其原擬革職枷號之把總朱成秀、外委王飛熊,著即行斥革,於海口枷號三個月,滿日發往伊犁。原擬革職之代理參將事守備陳天柱、署千總馮邦慶、委巡外委楊秀成、周榮貴、守備王萬春、委巡把總錢開雲、黃智林、署守備胡大雄、千總倪振先、沙文秀、把總王如龍,均著革職,發往軍臺效力。提督哈豐阿到任年久,於捕盜事宜不能督率鎮將等認真查緝,實難辭咎,著與川沙營參將陳配高、總兵謝恩詔一併交部嚴加議處……總督陳大文甫經到任,辦理地方事務尚能認真,其自請議處之處,著加恩寬免。」(69)此外,福建水師追剿蔡牽到達江蘇外洋,未見一艘兵船巡洋。經兩江總督陳大文飭令追查,始知是時總巡是署吳淞鎮參將鎮標遊擊趙啟瑞,他的辯辭是,江省船小兵單,僅可在近洋哨捕。八月份,所帶兵船正在佘山巡緝,相隔遙遠,是以不能會遇。新任兩江總督鐵保認為趙啟瑞屬於畏葸無能,不勝其任。「查上年八月,系該遊擊趙啟瑞職司總巡,理合據實奏參,請旨將鎮標中軍遊擊現署吳淞營參將趙啟瑞革職,以為退縮無能者戒,仍請留於蘇省隨同出洋緝捕,以贖前愆。」(70)

 

事例之十一,緝獲盜匪獎勵案。江北洋面沙線繁多,若無本地土匪勾結,外地洋匪海道不熟,很難潛入內洋作案,是以江北水師營員在洋面緝拿匪盜事例甚為罕見,狼山鎮一直默默無聞,在硃批和錄副奏摺中很少看到有關狼山鎮的奏報。嘉慶十年,終於有了這方面的信息,署狼山鎮右營遊擊葛洪章、通州知州張桂林、海門同知章廷楓等拿獲蔡廷秀等二起案匪。為此,兩江總督鐵保和江蘇巡撫汪志伊聯名奏報。嘉慶皇帝非常高興,給予署狼山鎮右營遊擊葛洪章、通州知州張桂林、海門同知章廷楓等特殊嘉獎。硃批是:「勉益加勉,永承恩眷。」(71)

 

事例之十二,巡洋遊擊餘元超遭遇風暴淹斃案。1823年6月下旬(道光三年五月中旬),一艘商船在佘山西北洋面被劫。兩江總督孫玉庭飭令蘇松鎮緝捕海盜。該案發生時是該鎮奇營遊擊餘元超為總巡,右營守備張廷春為分巡。於是,該鎮總兵雲天彪責令餘元超和張廷春限期破案。餘元超與張廷春約定於6月20日(五月二十四日)各僱民船前往失事處所勘驗。是日午刻,回至內洋老鼠沙洋面,陡遇暴風,大雨如注。餘元超所坐船隻桅杆被刮斷,掉入大海。餘元超見狀,拔刀準備砍斷帆繩,不料被帆索纏繞,刮入海中。在船人員施救不及。兩江總督孫玉庭認為,餘元朝被海水淹斃,系因公殉職,應照因公差委漂沒之例議恤(72)。

 

事例之十三,陳長泰緝捕不力案。1824年12月17日(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一艘商船行至陳錢山西北洋面被盜劫去船上生豬等貨;1825年1月2日(十一月十四日),又有一艘商船在陳錢山西北洋面被盜劫去大豆、生豬、衣物等貨物;同日,又有一艘商船在陳錢山外洋被劫去大豆、米糧和錢財。短短一個月內,同時同地商船連續被劫。盜案發生之後,崇明縣先後向兩江總督衙門作了匯報。兩江總督魏元煜責令巡洋官兵全力以赴偵破案件。但是,事過半年,並未偵破一案。為此,兩江總督魏元煜按例提出參劾案:「延今日久,並無一案獲破,是巡洋員弁既不能實力巡防於前,復不能奮勇追捕於後,若僅照例查參疏防,不足以示懲儆。相應請旨將總巡前署左營遊擊事中營守備陳長泰、委巡右營把總繆宗亮、隨巡川沙營千總徐長清、署把總毛廷耀均先革去頂戴,再限一月嚴密查拿。如能限內獲犯解究,再當請旨開復頂戴。倘仍不知振作,逾限無獲,即將該管承緝員弁嚴參,以昭炯戒。」(73)一月過後,他們沒有破獲一案。一年過後,他們仍然沒有偵破一案。又經新任總督齊善奏請,將原參署遊擊守備陳長泰等革職,留於外洋協緝。按照條例規定,革職官弁留洋協緝,需要自備資斧。轉眼之間,又過了四年。陳長泰資斧實屬不繼,而徐長清卻偵破了另一搶劫大案。為此,繼任兩江總督蔣攸銛諮請兵部意見。兵部答覆:「奉旨留於地方協緝者,幾年銷案,既無定例,亦無成案,行令自行酌量具奏。至於徐長清於留緝後拿獲另案首夥各犯,功過是否可抵,亦自行照例辦理。」(74)

 

為此,江蘇按察使衍慶提出處理方案:「陳長泰等於道光四年巡洋期內失察,商船在洋被劫,革職留緝,屆今已逾四年,雖未緝獲本案盜犯,而徐長清曾獲有另案人犯二十餘名。尚屬留心探緝,且究系從前一時疏防,並未有心怠玩,應請將陳長泰等一併免其留緝,徐長清獲犯多名,皆屬另案,功過固不足相抵,但究與一犯無獲者有間,似可酌量留營。」(75)新任兩江總督陶澍採納其建議,認為武職承緝外洋盜案,四參限滿,無獲,例止降調,並無留緝之案。琦善將陳長泰等留於外洋協緝,原屬從嚴辦理。今參限已經超越,「盡足示懲,而資斧無措,亦屬實情」。建議免除陳長泰、繆宗亮、徐長清、毛廷耀等人的留緝處分。至於徐長清因於留緝期間破獲另一大案,雖功過不足相抵,究屬留心緝捕,可以留營效力,「補食名糧」(76)。歷經6年之久,陳長泰等疏防處分案最後了結。

 

事例之十四,加派兵力護運漕糧案。1824年(道光四年),高家堰大堤潰決,運河水勢減弱,漕糧無法通過運河北運,京師缺糧。是時,朝中分為兩派:一派主張修浚運河,引黃濟運;一派主張僱傭商船,通過海路運輸漕糧。由於引黃濟運主張耗費巨大,短時間難於見效,緩不濟急。因此,道光皇帝決心試驗漕糧海運。為此,諭令兩江總督琦善籌備海運。琦善考慮了海運的風險,建議適當增加兵力保障漕糧運輸安全。在他看來,只要官員親身督率,實力奉行,江蘇水師完全有能力緝盜安民,保護海運漕糧安全,「無須更諸舊制」。「屆時仍責成提、鎮於所轄洋面照例分派員弁,實力巡防,並於吳淞口對出之盡山、壁下、花腦等山最為扼要之區,令該提、鎮親赴大洋,按段稽察,庶奸宄不致潛蹤,聲勢更為聯絡,實於漕運、海防均有裨益。」(77)

 

事例之十五,關天培押送「阿美士德」號夷船案。胡夏米(Hoo-Hea-Mee)是英國對華航線與船舶投資人胡安·漢密爾頓·林特賽(Hugh Hamilton Lindsay)的化名,1832年任英國東印度公司的高級職員。根據該公司的指令,胡夏米以船主的身份乘坐「阿美士德」號(Lod Amherst),於2月26日從澳門出發,帶領郭實臘等人,北上偵查和測量中國沿海港口和海道,繪製地圖。胡夏米一行躲過了中國水師船隻的巡邏,先後到達南澳、廈門、福州、定海、寧波等中國南海、東海等重要港口。5月13日,經福建水師艦船「尾追驅逐」,駛向浙江洋面(78)。5月25日,該船由外洋乘風駛入旗頭、貓港,次日到達鎮海。復經浙江水師提督戴維等「嚴行驅逐」,於6月18日竄入江蘇小羊山洋面。次日凌晨,出現在吳淞港口。是日下午,胡夏米和郭實臘換乘小船駛入黃浦江,進入上海縣,投遞呈文,要求地方官開放貿易。護理江蘇巡撫布政使梁章鉅立即委派太湖協副將鮑起豹、候補知府程銓連夜趕到海口,協同該鎮道妥速驅遣。道光皇帝連續接到「阿美士德」號竄入廣東、福建、浙江和江蘇沿海的奏報,非常惱火,三令五申要求各省發現該船,立即加以驅逐。7月,林則徐接任江蘇巡撫,到達鎮江,得知「阿美士德」號正在吳淞口外寄碇,當即會同兩江總督陶澍,飭令蘇松鎮總兵關天培立即將該船驅逐出境。關天培委派奇營遊擊林明瑞押解驅逐,「阿美士德」號於7月9日(六月十二日)離開了吳淞,次日黎明,駛出了江南盡山外洋,向東南方向駛去。關天培接到林明瑞的稟報,據此向陶澍和林則徐作了匯報。陶澍和林則徐將此事奏報了道光皇帝。不料,胡夏米又半途折回,於7月15日(六月十八日)又出現在山東洋面。道光皇帝得知「阿美土德」號駛入山東洋面,異常震怒,陶澍和林則徐因此受到申斥:「前據陶澍等奏,英吉利夷船派蘇松鎮總兵關天培等於六月十二日押出江境南行,斷其北駛。旋據訥爾經額奏六月十八日有夷船駛入山東洋面,即系江南驅逐之船。當降旨令陶澍等詳查,據實具奏。茲據奏,該夷船自江境驅逐後,已過浙江盡山洋面,因深水大洋,江浙兩省兵船不能接替,外洋又不能寄碇,無從押逐,是以仍竄至山東洋面。該鎮等未能將夷船明白交替,咎有應得。蘇松鎮總兵關天培、奇營遊擊林明瑞均著交部議處。陶澍、林則徐未能據實確查,即含混入奏,均著交部察議。」(79)

 

事例之十六,押解英國「麥發達」號商船出境案。1835年夏季,得知一艘英國夾板船在浙江洋面遊移不去,兩江總督陶澍接受前次驅逐「阿美士德」號教訓,立即飭令沿海水陸各營加強戒備,海口兩岸炮臺層層密布,一經發現立即驅逐。10月8日(八月十七日),蘇松鎮總巡遊擊汪士逵正在巡洋時,發現一艘外國船從北面乘風而來,駛近吳淞海口外洋寄碇。該遊擊帶領兵船一路跟追到此。署上海知縣黃冕與蘇松太道陽金城、署松江府周岱得到報告,先後趕到。他們立即會同參將林明瑞、署遊擊韓永彩、守備楊光祚等帶領兵丁前往盤問。得知該商船自廣東經外洋到達山東,然後由山東折回。經文武官員驅逐,該船於10月12日(八月二十一日)午後起碇放洋。「經蘇松鎮親督巡洋弁兵一路驅押過浙。」並諮會各省督撫轉飭驅押,以防該船半途折回(80)。

 

從上述事例來看,巡洋制度在執行時也是比較認真的。事例之一、事例之七、事例十五和事例十六,是要求水師將領在防範殖民侵略,震懾外敵,保衛內外洋主權等方面,必須盡職盡責,即使兩江總督陶澍、江蘇巡撫這樣的督撫大員也不得有任何疏忽。

 

事例之二與事例之十四,是對水師巡洋制度的靈活運用。為了皇帝南巡安全,臨時加強了長江口及其近海防務;為了漕糧海運安全,適當增加了警戒兵力。

 

事例之三,是對水師用人標準的堅持,水師將領的身體條件必須適應海洋,才能在海洋上自由馳騁。

 

事例之四,是一樁典型的海洋諱盜案。按照清代律例規定,凡是發生搶劫殺人重大案件,無論在海還是在陸,任何人知情不報,均屬違法,必須治罪。如果是文武官員,為了逃避疏防責任,諱盜不報,則要加重懲罰。

 

事例之五,瀆職是指軍官利用職務便利,或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損害法律條例和軍隊形象的一種惡劣行為。對於軍人受賄瀆職的懲處,理所當然。

 

事例之六、事例之八和事例之十,保護在海道上航行的商船安全與保護在近海漁船的生產,乃是水師的主要基本職責(81)。無論內洋還是外洋,一旦發生特別重大搶劫殺人案件,清廷不僅要求除惡務盡,盡法懲治,以儆效尤,而且對於疏防的文臣武將進行嚴厲追責,是為玩忽職守者戒。沒有對長官的問責,上級的壓力就傳導不下去。上級的壓力傳導不下去,水師巡洋就可能出現懶散和走過場的行為。加強責任追究,層層傳導壓力,使問責成為常態化,是預防和解決軍隊或國家機關養癰遺患的重要手段。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既是對權力的一種規範約束,又是對權力的一種內部監督。

 

事例之九,是對畏葸無能將領的堅決撤換。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發生敵情,軍隊指揮官不敢做出堅決的應對,都是對其神聖職責的褻瀆,必須堅決懲處。懲罰是對於水師官兵的不稱職行為的一種有效約束。

 

事例之十一,嘉獎破獲案件的人員,意在激勵各級官員盡職盡責,激發責任人的動機,使其產生一種內驅力,從而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事例之十二,撫恤海上遇難的官兵,體現了國家對於軍人生命的尊重。既是對軍人保衛國家或執行任務獻身精神的一種激勵,又是對家人精神的安撫和物質的幫助。

 

事例之十三,對於疏防員弁的處分程序,不僅設置初參、二參、三參的不同緝捕期限,給予水師員弁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且規定在三參期滿之後,疏防官員必須自備資斧,在洋「留緝」。「留緝」是一種較為罕見的懲處方法。

 

總之,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巡洋制度是比較嚴密的,執行也算是比較認真的(82)。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造船制度出現了嚴重問題,大量戰船糟朽不堪,停靠在岸邊,巡洋日漸成為過場。尤其是到了嘉慶、道光時期,面對內外兩種力量的挑戰,水師的腐敗、虛弱徹底暴露出來,重大海上事件接二連三,預示著國家海防危機到來。「山雨欲來風滿樓」。通過這些歷史片段,使我們可以觸摸到歷史跳動的脈搏。

 

江蘇與浙江的內外洋分界線位於大小羊山之間的東西一線,與山東的內外洋界線在北緯35°附近的車牛山島東西一線。同沿海各省一樣,江蘇的內洋基線應當是海岸線和崇明島岸線;江南的內外洋分界線大致在匯頭、崇明島東端、廖角嘴一線。江北地區的內外洋分界線在哪裡,目前還缺乏證明資料。江蘇的外洋外緣線非常明確,就是當時帆船行走的航線。這一航線大致與現在上海至青島的輪船航線重合。江蘇的內外洋四至界線是明確的。

 

就巡洋期限來說,先是六個月,分為兩期,春哨為三月至五月,秋哨為六月至八月;後來增加了兩個月,巡期為八個月,春哨為二月至五月,秋哨為六月至九月;後來巡期又改為全年,分為春、夏、秋、冬四季,每季三個月。就巡洋兵力配置來說,有分巡,有總巡,又有隨巡或委巡。不僅有督巡官(又稱統巡)不時監督其勤惰,復有定期定點會哨制度,以確保巡洋兵力在洋常川梭織巡緝。不僅有疏防處分督責其盡職盡責,又有獎敘鼓勵水師官兵奮發努力。通過不斷修訂和完善,清代前期水師,以江南為例,建立了比較嚴密的巡洋制度。

 

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造船制度出現了嚴重問題,大量戰船糟朽不堪,停靠在岸邊,巡洋日漸成為過場。尤其是到了嘉慶、道光時期,面對內外各種力量的挑戰,水師的腐敗、虛弱徹底暴露出來,重大海上事故接二連三,預示著國家海防危機到來。

 

最後,我想引用江南道監察御史周彥於1832年對清廷發出的警告作為本文的結語:「誠使將、備不懈於操防,卒伍各嫻於駕駛,軍威嚴肅而器械鮮明,號令整齊而往來勤密,遠在外夷無不望而生畏,何至有不守功令,乘風駛入他省洋面者乎!」(83)

 

①《蘇松水師總兵陳倫炯奏為外洋督哨期滿事》,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30-0199-022。

 

②「雍正二年,復設守備。今自贛榆至海州營汛地,其雲臺南北及海中諸山島均系東海營汛地。」黃之雋編:《江南通志》卷96,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頁。

 

③沈翼機等編:《浙江通志》卷3,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29—30頁。

 

④黃之雋編:《江南通志》卷96,第2頁。

 

⑤是時,閩浙總督駐紮福州,兼轄福建和浙江。

 

⑥⑦沈翼機等編:《浙江通志》卷96,第1—2、2—3頁。

 

⑧定海水師每年定期前往崎嶇列島、嵊泗列島和馬鞍列島南部界線巡洋。在完成巡洋任務後,定海鎮總兵按照慣例要向朝廷奏報當年巡洋情況。例如,乾隆十一年六月初七日,總兵官陳鳴夏奏報導:「臣自抵任定(海)後,歷於出洋督巡時,率帶舟師由羊山而馬跡、盡山,每歲一至再至,熟悉海外要害,設有聲息,即可應援,庶無負天生定、崇兩島為捍禦江浙之門戶也。」(《浙江定海總兵陳鳴夏奏為於四月初八漁汛巡洋由海外各要害處逐一巡歷等情形事》,乾隆十一年六月初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19-0002-005。

 

⑨《漕運總督顧奏為前往開山外洋閱視水操情形事》,乾隆十二年十月初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147-016。

 

⑩②趙爾巽等修:《清史稿》卷138《兵九》,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4103頁。

 

(11)曾國藩:《謹將酌議江蘇水師事宜十四條開單恭呈御覽》,《曾文正公奏稿》卷33,清光緒二年傳忠書局刻本。

 

(12)嘉慶《直隸太倉州志》卷18《水利上》,清嘉慶七年刻本。

 

(13)《清高宗實錄》卷247,乾隆十年八月己巳,《清實錄》第12冊,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189頁。

 

(14)傅澤洪:《行水金鑑》卷9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4頁。

 

(15)(22)陶澍:《進呈海運圖疏》,《皇朝經世文編》卷48《戶政二十三·漕運下》,中華書局1992年影印本,第1175—1176、1175頁。

 

(16)對此,清代人指出:「江海之大,變遷尤甚。如崇明則自北遷南,海門則既坍復漲;狼山舊在海中,今則矗列高原;雲臺山本居海外,今則漲連內地。以古例今,此類不可殫記。」高培源:《海運論》,嘉慶十六年,《皇朝經世文編》卷48《戶政二十三·漕運下》,第1150頁。

 

(17)高培源:《海運論》,嘉慶十六年,《皇朝經世文編》卷48《戶政二十三·漕運下》,第1149頁。

 

(18)乾隆《天津縣誌》卷10,民國十七年(1928年)刻本,第17頁。

 

(19)謝佔壬:《海運提要序》,《皇朝經世文編》卷48《戶政二十三·漕運下》,第1154頁。

 

(20)阮元:《海運考下》,《皇朝經世文編》卷48《戶政二十三·漕運下》,第1148頁。

 

(21)元至清代,漕糧海運海道主要有三條:一是自靈山放洋,沿海岸線航行,抵達成山;二是自靈山放洋,經黑水洋,而達成山;三是黑水大洋,取成山轉向,在這三條海道中,以經過黑水大洋者為最安全、最便捷。

 

(23)藍鼎元:《漕糧兼資海運疏》,《皇朝經世文編》卷48《戶政二十三·漕運下》,第1153頁。

 

(24)乾隆《天津縣誌》卷10,第10—12頁。

 

(25)《航海圖說》,王錫祺編:《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九軼,光緒三年上海著易堂藏版,第23頁。

 

(26)《清高宗實錄》卷1436,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庚子,《清實錄》第27冊,第201頁。

 

(27)(28)《山東巡撫覺羅吉慶奏參會勘洋面不力官員事》,乾隆五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0258-078。

 

(29)《山東登州鎮總兵恩特黑默江南狼山鎮總兵蔡攀龍奏為勘明黑水洋面情形繪圖注說事》,乾隆五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3-0033-006。

 

(30)《清高宗實錄》卷1436,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庚子,《清實錄》第27冊,第201頁。

 

(31)《兩江總督書麟江蘇巡撫奇豐額奏為遵查黑水洋屬何省管界並請將疏防劉河營遊擊色克圖革職治罪事》,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初一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3-0033-003。

 

(32)《兩江總督琦善奏為查明水師會哨巡緝情形並酌籌明年海運漕糧稽查防範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2977-018。

 

(33)王宏斌:《清代前期海防:思想與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90—145頁。

 

(34)《蘇州織造李煦奏為溫州鎮左營兵丁蕭國相出洋巡哨於鳳凰遇賊被殺情形事》,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初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30-0197-040。

 

(35)《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為酌定水師各營內外洋巡防章程事》,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146-002。

 

(36)《江南提督高其倬奏報江蘇松江收成分數並地方糧價河道及水師訓練情形事》,雍正元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30-0271-011。

 

(37)《江南蘇松水師總兵陳天培奏為出洋遊巡海洋安靜並崇明海嘯後賑濟事》,雍正三年六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30-0106-032。

 

(38)《江南崇明水師總兵林秀奏為親督官兵前赴外洋巡哨事》,雍正六年六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30-0159-031。

 

(39)《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卷93,乾隆三年刻本,第6頁。

 

(40)《江南蘇松水師總兵陳倫炯奏為督巡春哨海宇安瀾等事》,乾隆三年六月初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3-0016-004。

 

(41)《清高宗實錄》卷247,乾隆十年八月己巳,《清實錄》第12冊,第189頁。

 

(42)《蘇松水師總兵李燦奏為本年春哨巡洋及春花收成情形事》,雍正十二年五月初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30-0199-011。

 

(43)(44)(45)(46)《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為酌定水師各營內外洋巡防章程事》,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146-002。

 

(47)(48)(49)(50)《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為酌定水師各營內外洋巡防章程事》,乾隆十二年四月初九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146-002。

 

(51)《清高宗實錄》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己丑,《清實錄》第12冊,第788—789頁。

 

(52)《兩江總督高晉江蘇巡撫明德奏為請改沿海水師營以專責成以資巡防事》,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初六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3-0027-022。

 

(53)《呈高晉等奏請將南匯營改為外海水師專管洋面輪巡一折奉旨單》,乾隆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264-021。

 

(54)《兩江總督琦善奏為查明水師會哨巡緝情形並酌籌明年海運漕糧稽查防範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2977-018。

 

(55)《軍機大臣曹振鏞兵部尚書王宗誠等奏為會議御史史達鏞奏陳水師隔省會哨章程及推廣儲人才事》,道光十年八月十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2978-066。

 

(56)《江南道監察御史周彥奏為慎重海防嚴飭水師巡洋會哨事》,道光十二年九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3016—007。

 

(57)《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卷165,第19—20頁。

 

(58)《兩江總督黃廷桂奏為江蘇水師總兵王瀓明春督巡洋面不能叩接聖駕緣由事》,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187-022。

 

(59)《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為遵查崇明鎮顧春並未同操巡海系屬虛飾事》,乾隆二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16-0036-088。

 

(60)《清高宗實錄》卷532,乾隆二十二年二月壬申,《清實錄》第15冊,第711頁。

 

(61)《江蘇巡撫楊魁奏為遵旨審明周世儀在洋被盜都司許連甲把總嚴昆賄匿不報按律定擬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1-0372-013。

 

(62)《署理兩江總督薩載奏為日前奏參巡洋把總何德等賄縱漁戶在馬跡山搭寮張網一案已審擬事》,乾隆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16-0073-038。

 

(63)《清高宗實錄》卷737,乾隆三十年五月庚子,《清實錄》第18冊,第118頁。

 

(64)《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孫全謀奏為四月二十六日赴外洋督巡漁汛及英國貢船二十二日過境等事》,乾隆五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04-0018-005。

 

(65)《兩江總督書麟奏為洋盜行劫慘斃事主多命巡洋武弁毫無覺察參處事》,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1284-028。

 

(66)(67)(68)《清高宗實錄》卷1482,乾隆六十年七月庚戌,《清實錄》第28冊,第799頁。

 

(69)《清仁宗實錄》卷125,嘉慶九年正月己酉,《清實錄》第29冊,第688頁。

 

(70)《兩江總督鐵保奏為特參巡洋不力之署吳淞營參將趙啟瑞請旨革職事》,嘉慶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1662-063。

 

(71)《兩江總督鐵保江蘇巡撫汪志伊奏為江蘇水師拿獲蔡廷秀周文達等審辦行劫二案有功奉旨交部議敘》,嘉慶十年十月初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19-0034-036。

 

(72)《兩江總督孫玉庭奏為巡洋遊擊餘元超遭風暴斃事》,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2872-060。

 

(73)《兩江總督魏元煜奏為特參江省巡洋員弁陳長泰等疏防劫案緝捕不力請摘頂戴勒限嚴拿事》,道光五年六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16-0126-054。

 

(74)(75)(76)《署兩江總督江蘇巡撫陶澍奏為已革疏防巡洋武弁陳長泰等留緝已久請免其留緝事》,道光十年七月十八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4-01-16-020-1744。

 

(77)《兩江總督琦善奏為查明水師會哨巡緝情形並酌籌明年海運漕糧稽查防範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2977-018。

 

(78)(8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1冊,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1、190頁。

 

(79)「陶澍、林則徐著傳旨嚴行申飭。」《清宣宗實錄》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己卯,《清實錄》第36冊,第225頁;《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第37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頁。

 

(81)「自康熙年間海口弛禁以來,至今一百數十餘年,國課豐盈,海圉寧謐,即間有被劫之案,亦隨時獲破、正法……江省出海商船,臣先飭曉諭令其聯行駛,並令巡洋官兵往來護送。」《署理兩江總督費淳奏為洋盜充斥搶劫商船糧食暗地勾通行戶各情現在會同籌辦緝捕事》,嘉慶四年二月十七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硃批奏摺,檔號:0-01-03-0037-029。

 

(82)參見王宏斌:《清代內外洋劃分及其管轄權研究——與西方領海觀念之比較》,《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

 

(83)《江南道監察御史周彥奏為慎重海防嚴飭水師巡洋會哨事》,道光十二年九月初三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錄副奏摺,檔號:03-301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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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本土的數學學科發展源遠流長,到清代到達一個高峰期。此時的中國傳統數學雖未進入微積分的全面發展時代,但在冪級數理論研究上卻一枝獨秀。清代數學家明安圖、董祜誠、項名達等運用具有傳統數學特色的方法對三角函數和對數函數等初等函數冪級數展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其中包含了某些微積分思想,因而推動了中國數學從初等數學向高等數學的過渡。這些數學思想對今日的數學發展仍有著巨大的借鑑作用。 項名達,原名萬準,字步萊,號梅侶,浙江仁和人。他是舉人出身,被授予國子監學正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