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講新聞評論,習慣於把評論的觀點落實到不同的判斷,這樣便於具體把握和深入分析。而對於不同判斷,我更傾向於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大略劃分,至多加上一個更接近實踐的策略判斷。
這並不是我自己的「發明」,而是我自將近20年前剛剛走進評論教學時就偶然接觸的前賢的觀點,我在後來的學術閱讀和教學效果中也更堅定了這樣的劃分——實際上是堅定了這種劃分對於清晰地把握評論的認識空間的效果。
所以,在本周我在講完了觀點中的價值判斷之後,布置了一次作業,就是請同學們在根據近日媒體新聞,分別選擇一個事實性的議題和一個價值性的議題寫作一篇評論;在評論作品之外,對於自己選擇的議題的事實性問題和價值性問題分別做出分析與說明。
我對作業要求的這個表述本身使一些同學產生了困惑,昨晚一位同學小祺在微信中提出了她的疑問:
想要請老師指導的問題是,「電影票房走低」是否為正確的事實議題?「社區居民抵制社區內建立血液透析中心」是否為正確的價值議題?
我猶豫了一下,謹慎回答說:
這是兩個事實本身。取決於你對這個事實從那個層面看,回應事件中的那些爭議。
同學接著問:
好的老師。我還有一點不太清楚,就是事實議題和價值議題有什麼區別?如果說事實議題是針對一個爭議性新聞事件做出評析,那麼價值議題的評論對象是什麼?(根據課上所講的內容,我能夠理解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區別,但是對議題這個概念不能完全理解)
我回答說:
其實是要看你做的是價值判斷還是事實判斷。我說價值議題和事實議題,是提示某些事件的評論可能明顯存在價值方面或事實方面的討論空間。評論的對象都是新聞事件。不同的議題其實是不同的認識空間。有一些事件明顯不存在事實方面的討論空間,因為在這方面沒有問題和爭議。那麼它們主要是價值議題。這與人們的期待和爭議有關。
同學問:
也就是說,區別在於,一個是對事實尚不清楚的事件作推斷,一個是對事實清楚的事件作價值判斷?
我答:
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這麼理解。事實議題其實是指對於一些事件人們更關注其事實的方面(原因、結果什麼的)。價值議題是指有些事件人們主要關注它們價值的認識空間。但確實有些事件包含著事實和價值兩個議論空間。這樣,寫作時需要做出清醒的選擇,說明則需要更明確。
我覺得這位同學的困惑可能比較普遍,便我把我回答整理了一下發到這門課的師生微信群中。
這時我才意識到:那位同學之所以對「事實議題」與「價值議題」有一些困惑,可能還有一個原因:我在作業要求中提到「議題」這個概念的時候,我其實還沒有講議題——那是要在選題一講觸及的概念。
那我就在這裡簡單說明一下:當我說到「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時候,是強調作者主觀的方面,即觀點的認識層面的特性。而當我使用「事實議題」與「價值議題」,其實是側重於提示事件本身和相關輿論為作者提供的思維空間——即側重於提示客觀的約束性。
簡化表達就是:議題指事件的客觀約束條件下的思考空間。它既有主觀的因素(思考本身),也有客觀的因素(事實本身或社會對評論的認識期待)
我今天上午讀到《新京報》一篇評論《航空公司拒載抑鬱症旅客:處理可以更人性化》,我將它作為一案例分享到評論課的微信群中,以說明我昨晚抽象陳述的看法。
我提示同學們:
這篇文章涉及的事件,也許仍然有事實層面的問題,但就作者最終確立的論點而言,主要是價值性的判斷,主要在價值層面討論。如果寫這篇評論的是咱們的同學,他(她)在交作業的時候,會說明這為什麼是價值性的議題。
很快,一位名叫小哲的外院同學針對這個案例提出了她的疑問:
老師,但是我在讀過之後有一個問題:雖然可以看出作者最終想要落腳的是價值判斷,但文章大篇幅是在澄清當時事發的情況與解釋事實,這樣做,會不會有些重點偏離呢?因為我理解的如果一篇評論定位為討論價值,那麼就事實層面的澄清應當做到「解釋明白」即可,無需佔用很多篇幅。您怎麼認為呢?
嗯,我首先覺得這位同學讀文很細,思考得挺深。她的疑問也促使我進一步審視這篇評論中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關係及其合理性。
我回覆說:
如果考慮到這篇文章的寫作背景,是當前網絡輿論對當事乘客的同情和對當事航班的責備,那麼,前面對其處置根據和正當性的解釋,就是可以理解的。這篇文章確實有事實層面的討論空間:就是當事航班的處置是合法有據,從專業經驗上是否可以接受? 責任和根據的分析是事實的層面;人性化的訴求,是價值性的。
那位同學接著說:
那這樣可以理解了,在充分討論了事實層面之後,最終作者筆鋒一轉,談及價值,這樣也未嘗不可?因為一篇評論並不是非黑即白,更多時候存在著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相互交織。只是我在想,如果我是作者,在給這篇文章定題目的時候就要謀篇布局,儘可能在結尾討論價值的時候再深入一些。我覺得她的考慮有道理的,她提出的問題促進了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
我補充說:
這篇評論的事實判斷肯定了當事航班的處置上是有根據的,沒有越權。但是在價值上批評上他們不夠人性化。兩者並不矛盾,即對前者的肯定與對其處置的具體方式的批評並不矛盾。
小哲同學接著說:
她的這個感受是我以前沒有清晰地認識到的。我回覆說:
嗯,恐怕是這樣。這可能是因為,事實判斷的根據是具體客觀的,因此事實判斷讓人感覺更多的理性色彩。而價值判斷則訴之於人們的權利需求和情感需求,這就難免會增加感性色彩。
下午,又有一位同學翦翦在微信群中提問:
說通俗點是不是價值性議題就是針對一個新聞事件,你覺得是好或者壞...這種帶有個人情感的論證。事實性議題就是這件新聞事件發生了,你覺得它的歷史由頭是什麼,他會產生什麼影響……這種關係性質的分析?但是您剛才說的是「肯定」航空公司做法屬於事實判斷。針對一些有爭議的議題,我們肯定某一方或者否定某一方,屬於事實判斷嗎?因為可以翻譯成 「是」xxxx的責任。但是我有點疑惑,因為是帶有評論者自身感情的肯定或者否定,又跟價值糾纏到一起了。除此之外,我對評論者主要是提出「辦法」有點疑問,「應該怎麼怎麼樣」感覺應該是評論者自己的價值判斷?但是又覺得應該是事實性評論提出影響後很自然而然提出措施的一環。
我回覆說:
哈哈,只要是人在評論,而不是由機器評論,就難於避免自身的情感和價值觀。即在邏輯上,人完全可能在受到自己價值幹擾的情況下做出事實判斷——儘管它的判斷因為這種幹擾而出錯。我們區別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主要是看其大端:作者表達的觀點是否涉及對原因、結果、性質、責任等事實自身的領域;另外可以從其根據的判斷根據——是否是事實、法律等客觀存在。而與其判斷的準確性無關。也不是說他就可以完全避免自己的局限或情感、價值。「應該怎麼樣」,當然是屬於價值的。你看「應當」,差不多就是一個「價值詞」。不要粗略地把「肯定」或「否定」當作是價值判斷,因為在得出肯定的態度的前端,人們可能已經做了事實判斷。不要把實際存在的兩個階段的「過程」粗略地看作一個結果——價值態度。此外,不僅是在思想活動中,由於我們的實踐語用是並不嚴格區別事實與價值的,所以我們往往以語言作為根據來區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也是不充分的。
我感到,這位同學雖然是表達困惑,其實是她自己認真的思考。她發言的貢獻在於:觸及了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糾纏」問題。這是多年來同學們都會感到,但並不是所有同學都會清晰地表達出來的。她表達出來,給老師一個在課堂之外公開講解這個問題的機會,就是對其他同學的貢獻。
所以我又在群中補充了我對於「糾纏」問題的看法:
我覺得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相互「糾纏」的原因可能有三個方面:一是思想層面上糾纏——即把兩個思維過程混在一起了;二是語言糾纏——即我們把實際上邊界不清的語言本身作為根據來看待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我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大多看到的是這兩種糾纏。都可以通過更清晰的思維和更準確的表達來擺脫這種糾纏。但其實還第三種:哲學層面上的糾纏。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糾纏」。它們無解。不過對於新聞評論這種日常思維和表達應用關係不大。[少華按:美國哲學家普特南《事實與價值二分法的崩潰》就是在這個層面上討論事實與價值的糾纏問題。這是多年前劉海龍老師向我推薦的書。]也就是說:如果不在人類存在與認識的根本意義——哲學層面來看事實與價值的劃分,它們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有效和有用的。在新聞評論中也一樣。從上一個學年開始,我把同學們課後在微信群中的發言也都算作「課上發言」,計入平時的分數。這樣實際上是拓展了有限的教學時空。同學們在微信群中的發言,往往比課上更為從容。哪怕同學們是對真實的困惑的表達,也會促使我對一些教學問題進一步思考,有所收穫。
我把學生的提問甚至「困惑的表達」算作「課堂發言」,正是在於它們本身就是學生認真思考的結果;而且它們也推動認識。
經歷了疫情中的「在線教學」,大家也許更習慣了。
附:
2020-10-16 02:30:31新京報
航空公司拒載抑鬱症旅客:處理可以更人性化
據新京報報導,10月14日凌晨,有網友發微博稱,10月13日其帶患抑鬱症的女友乘坐某航空公司的飛機複診遭拒。該網友稱,因安檢後,其女友出現持續雙手顫抖症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並多次使用「怎麼證明自己抑鬱」「為什麼會抑鬱」等話語,因迫近登機時間,其女友說話開始急躁並哭泣。
10月14日晚,涉事航司回應稱「鑑於工作人員多次安撫旅客,旅客情緒仍無法平復,基於安全因素,航空公司勸退旅客,辦理了機票全退手續。在旅客情緒比較激動、病情不明,沒有專業醫療意見的情況下,出於對旅客本人健康和其他所有旅客飛行安全的考慮,謹慎地做出這一遺憾的決定」。
綜合現有信息看,涉事航司做法於法有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
具體到此事,航司機場工作人員與旅客間的信息不對等,加之抑鬱症等精神類疾病的判定需要專業知識支撐,在無法確認涉事旅客乘機不會危及其自身安全,以及無法確認涉事旅客是否可能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機組拒絕其登機是正常處置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有專家表示,發病期的抑鬱症患者乘坐航班,「在密閉空間內可能會出現沮喪、呼吸困難等症狀。」也就是說,從醫學角度考慮,在此事件中,出於對未知風險以及對旅客健康負責的角度考慮,涉事航司拒絕其登機也是有其考量的。
飛機客艙雖配備有醫療急救用品,且機組成員都接受過一定的醫療急救技能訓練,但並不能對抑鬱症等精神疾病有所幫助和緩解。在萬米高空上,乘客倘若發病而無法及時得到應有的處置,結果定然不是大家所願。
此次事件所涉及的航線是威海-南京航線,實際飛行時間僅1小時左右。通常而言,在這樣的短程航班上發生突發醫療情況等,機長一般會選擇返航或最快速度飛抵目的地後處置。
這是因為飛機的備降,並非航路上有機場就能降,也並非簡單對準跑道就能落,其複雜程序實際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可能並沒有返航或按計劃飛抵目的地來得快。想必這也是機長出於安全考慮拒絕涉事旅客登機的重要原因之一。
當然,航司的做法雖然合理,但也還可以做得更人性化一些。乘客自身是否患有疾病,屬於乘客個人隱私,理應得到尊重。就此次事件而言,工作人員的現場問詢,顯然忽略了這一點。
在人多的公共場所問詢旅客的疾病情況,確實容易造成其心理不適,精神類疾病也更易誘發。妥當的做法應是禮貌地將涉事乘客就近帶往獨立、能夠保障隱私的空間進行問詢。對於精神類疾病患者而言,這尤為重要。
目前,此事已在網上發酵,且意見相左、討論激烈。因此,不妨藉由其引發的社會關注,來呼籲相關民航法規的完善和細緻。畢竟,當下所參照的民航條例已頒布實施24年,當時的立法環境和當下社會已大不相同。如何更人性化地處置類似案例,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及時更新和明確,航司在解決此類問題時方能更加服眾。
□陳城(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