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關村二小「霸凌事件」引關注 校方稱該事件構不成「霸凌」 有人稱不要對「校園霸凌」過度解讀,降低入刑年齡,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
對於孩子的保護怎樣才算適度和最佳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李肖肖
記者王喬琪訾利利
近日,北京市中關村二小「霸凌事件」在網上被傳得沸沸揚揚。校方昨天終於發聲,稱這件事情構不成「霸凌」。
「校園霸凌」有沒有明確的界限和定義?對於孩子的保護,怎樣才是適度和最佳的?
熱點
北京市中關村二小
稱該事件構不成「霸凌」
2016年12月,一北京家長爆料,就讀於中關村二小的兒子被同學扔廁所垃圾筐,尿和擦過屎的紙撒了孩子一身。
隨後,家長在網上發文,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12月13日凌晨,北京市中關村二小校長楊剛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了為何學校「聲明」之後沒有發聲:「為了保護孩子,我們不希望家長矛盾升級,這件事情上,一個孩子受到了傷害,另兩個孩子也同樣受到了傷害。」
同時,楊剛表示,通過學校掌握的信息和情況,這件事情構不成「霸凌」。
因此,學校無法認同家長提出的「讓對方承擔相應的治療費用」等訴求。「我們與家長無法協調的關鍵在於對事件的定性。對方一直要求定性為『霸凌』,我們無法滿足家長的這個訴求。」
在鄭州市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劉文琳看來,「校園霸凌」或者說是「校園欺凌」,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標準,一般觸及犯罪的,最終上到法庭上的,就屬於校園暴力了。
也有人說,「霸凌」是一方對固定另一方長期的、持續的欺凌。劉文琳說,在她看來,更多是指某個孩子行為比較霸道,發生行為的人是固定的,對象可能不是固定的。
親歷
被脫光上衣拍照
傷害真的很難忘記
說起校園暴力,王琳(化名)的媽媽感觸頗深,「事情已經過去5年,我仍忘不了,對我女兒傷害太深了。」
王琳12歲時與同校高年級女生發生了口角,上體育課期間,她被兩個女生拖到學校操場的樹林裡毆打。
「她倆讓我女兒跪在地上道歉,女兒不願意,她們就把孩子衣服扒了,還用手機拍下了照片,威脅她不能告訴老師、家長,否則就把照片放在網上。」王琳媽媽說。
王琳不敢告訴家人,直到她開始拒絕上學、晚上總是做噩夢,家人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
隨後,王媽媽帶著王琳報了警。由於都是未成年人,最後警察也只對打人的兩個學生進行了批評教育,學校也開除了涉事的兩名學生。
馬曉斌是中學資深班主任,在他來看,初中階段的校園暴力事件比其他階段的要多。「高中學校管得嚴,學生過了青春期,身上叛逆、戾氣少了。」
「不過,學生之間的摩擦、打架也是有的。」馬曉斌說,他會先了解情況。該校的《校風校紀「八條禁令」》規定,校園暴力事件包括:1.拉幫結派,敲詐勒索,以強凌弱;2.打架鬥毆;3.惡性頂撞、辱罵老師等。根據具體的情節,作如下處理:1.停課三天,記記過處分;2.停課五天,記留校觀察處分;3.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事件主要責任人可直接勸退。
聲音
不要對「校園霸凌」過度解讀
劉文琳長期接觸未成年人案件,平時致力於未成年人法律的科普和進校園推廣。在她看來,這個事有「過度解讀」之嫌。
她認為,對於校園欺凌現象,社會、學校等都要負起責任,但是最需要負責的是家長。
一般來說,實施「霸凌」的孩子,往往背後沒有一個正常的、溫暖的家庭。
有些不負責任的家長,把孩子教育交給了學校和社會,孩子在身心發育過程中缺少人關心的情況下,只能通過「霸凌」這個渠道,固定在學生中的地位身份。
「孩子在家庭中缺乏安全感,或者是家庭中有暴力的時候,才會對同齡人實施這種行為。」
「很多時候,一個問題孩子,可能會傷害到一個正常家庭的孩子。所以說,每個家長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就是對這個社會負責。」劉文琳說。
觀點
降低入刑年齡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
現在有些觀點提出降低入刑年齡,也有一些觀點認為我國的法律是不是對未成年人太過寬容了,讓一些孩子無所顧忌?有些孩子的行為雖然很嚴重,但因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最終還是批評教育完事。真的需要降低入刑年齡嗎?
劉文琳說,個人觀點並不贊成降低入刑年齡。
「很多人認為國外類似事件處理得比較重,實際上並不是如此。國外主要是少年司法制度比較完善,他們的未成年人實際上得到的有效保護更多,如德國的《未成年人福利法》。很多國家把犯罪年齡定在十四歲、十六歲,與我國差異不大,一些發達國家更側重對罪錯少年的保護。」
劉文琳認為,真正應該做的是,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同時要強化家庭和監護人的責任以及注意對未成年人法律意識的培養。
律師
學校沒盡到及時發現欺凌並監管的責任
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說,同學之間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例如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的行為,都可以認為是欺凌。
他說,今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學校應當積極做好預防,及時調查、發現校園欺凌事件,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
而在本次事件中,該校並沒有及時發現欺凌事件,在家長反映情況後也沒有積極處置、不夠重視,有失職的嫌疑。
根據國務院的通知要求,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也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臨時監護人,應當盡到積極引導預防、嚴肅處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