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一女子騙17人190餘萬 構成詐騙罪被判11年

2020-09-03 江西政法

女子騙17人190餘萬 構成詐騙罪被判11年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吳某因資金短缺,「拆東牆補西牆」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吳某在上猶縣東山鎮經營一家副食店,多次向李某等人借款用於周轉經營。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吳某註冊成立國際旅行社後,多次以旅行社走團資金短缺為由,向被害人王某香、張某、李某等17人借款投資,並承諾按每周100-600元/萬元支付高額借款利息。前期吳某均能如期償還本息,被害人在得到吳某歸還的本金及高息後,又繼續追加投資,吳某重新寫下借據,將原來的借據銷毀。被告人吳某因資金短缺,旅行社的營利已無法償還所欠借款本金及高息。被告人吳某在明知自己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仍以旅行社走團、資金周轉為由,繼續向各被害人允諾高額利息,先後向上述十七名被害人反覆多次借款,並將借款用於償還其前期借款及由此產生的高利,共計騙取被害人財物195.391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旅行社走團缺資金的事實、隱瞞實際用途及自己無能力還款需要「拆東牆補西牆」的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合計195.3911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合議庭經討論後決定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來源:贛州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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