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許多夫妻離婚時
往往因為撫養權問題爭執不下
子女撫養權如何處理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規定!
案例引入
甲女與乙男婚後育有一子小丙、一女小丁。2019年,甲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時隔9個月後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乙男離婚,兩子女均由其撫養,乙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訴訟時,小丙已滿八周歲、小丁不滿兩周歲。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極力爭奪兩子女的撫養權,並就此展開辯論。甲女表示,子女從小與其一起生活,小丙上下學由姥爺接送,自己名下雖無住房,但為獨生子女,其父母有三套房產,可隨父母居住;乙男表示,其有穩定工作,經濟條件還不錯,村集體也會經常發放補貼,子女自鬧離婚開始才跟隨甲女一方生活。本案中,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該如何處理?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小丁由甲女撫養。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故法院結合子女年齡、撫養條件等因素,判決小丁由甲女撫養。
這一審理結果與《民法典》確定的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的原則相一致,《民法典》的規定將司法解釋的內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更加便於實踐操作。
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
以最有利子女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
本案不涉及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的子女撫養權歸屬,但生活中卻不乏在子女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期間離婚的案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二至十周歲子女撫養權問題歸屬進行了優先考慮性規定,總體從子女及父母雙方角度考量。
《民法典》從未成年子女傾向保護角度,將「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子女」定為判決原則,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撐起保護傘。
尊重已滿八周歲子女的真實意願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小丙亦由甲女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此司法解釋出臺時,法律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民法總則》將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的年齡界下調為「八周歲以上」,小丙在訴訟時已滿八周歲,已經能夠表達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真實意願,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徵求了小丙的意願,小丙表示願隨母親一起生活。因此,法院結合子女意願、雙方撫養能力、與子女親厚程度等因素,確定小丙由甲女撫養。
《民法典》中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的這一規定,按照現行法律限制行為能力年齡界限的劃分,界定子女意願在撫養權歸屬中的重要地位,科學的保護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應負擔撫養費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乙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共計2000元,直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乙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將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表述替代為撫養費,適應了社會發展所帶來的其他費用之需要,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更為全面。
總的來看,夫妻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需要法院從有利於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進行處理。
父母離婚對於孩子的成長而言
不可避免的會產生身心上的影響
《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宗旨在於
最大化保護子女權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民法典》來呵護!
供稿 | 懷柔法院 武慧 潘厚芹
圖片 | 來源網絡
編輯 | 梁瀚偉 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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