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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應對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審理,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周口中院研究室就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內涉及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熱點、難點問題等進行了認真研究,梳理形成了《涉及疫情的相關民事法律問題處理參考意見》,供審判執行工作參考。該意見共涉及疫情下的勞動爭議、合同糾紛、侵權糾紛、不可抗力的裁判規則、與疫情有關的租賃案件處理5部分,意見僅供大家參考、交流,如有不同觀點歡迎大家在微信後臺留言。
一
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1、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關係不穩定性增加,勞動關係矛盾逐步凸顯。人民法院在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等的聯動協作,樹立利益衡平理念,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擔責任共渡難關。
2、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 8號)及本省人社廳等規定執行。
3、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5、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6、用人單位應嚴格遵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執行,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須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7、對於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二
依法妥善審理有關合同糾紛案件
1、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由於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
3、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4、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違約後,對方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5、確因執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項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順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間訂立合同,且防控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順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6、對於因勞動者返程遲延等與本次疫情相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申請。雙方對是否屬於工期順延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依據籤證資料等證據,依法確定是否免除延誤責任。
7、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確係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據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8、審慎適用對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充分考慮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標的、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9、確因受疫情影響而致使餐飲、旅遊、住宿等服務合同無法履行,合同一方請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0、相關消費服務、買賣合同已經籤訂並可以履行,但服務、商品提供方主張因疫情影響需增加商品、服務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11、對於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資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的,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12、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系假冒偽劣產品而向消費者銷售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其他受害人或者親屬要求經營者支付所受損失二倍以下懲罰性賠償的,依法全額予以支持。
三
依法妥善審理侵權糾紛案件
1、對於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機構採取緊急救治措施、沒有延誤治療或者醫療機構的治療方案沒有明顯過錯的,應認定醫療機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在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具有過錯時,要綜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等因素。
2、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傳播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肺炎傳播者在明知自身處於確診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況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門防控要求履行相應行為的除外。
3、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烈士,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4、在網絡等公眾場合針對某特定對象散布涉疫情不實信息的,受害人主張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依法應予支持。
5、社區等基層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新聞宣傳機構基於疫情防控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和防控舉措要求,依法採集、公布相關人員等信息,相關人員提起隱私權、名譽權等訴訟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
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裁判規則
規則一:疫情的發生引發社會恐慌從而影響合同履行,且當事人將客觀條件等約定在不可抗力範疇的,疫情構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判例參考
寧夏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大連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寧夏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8)寧01民再72號民事判決書]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大連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航旅)因與寧夏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國旅)、原審第三人寧夏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中旅)合同糾紛一案引發訴訟,案件爭議焦點為「疫情」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大連航旅認為,應當按《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看疫情發生是否達到「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只有達到「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才是因「不可抗力」免責的核心標準。本案2015年韓國中東呼吸綜合症的影響非常有限,案涉航班復航後均正常執行,根本不構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寧夏國旅主張所謂「不可抗力」是「韓國中東呼吸症候群引起赴韓遊客的恐慌」,而「恐慌」顯然是一種主觀的心理狀態,本身不屬於客觀情況,此類「恐慌」通過正確的宣傳和引導完全可以消除或者降低影響,可以避免及克服,且2015年被發現後韓國已經積極採取了相關措施,有效控制了其蔓延和影響,期間中國民航局沒有發布任何赴韓的航空禁令。國家旅遊局也沒有針對中東呼吸症候群發布任何赴韓旅遊的安全風險提示,而且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韓國疫情並未建議實施任何旅行或貿易禁令。由此可見,韓國中東呼吸症候群所帶來的影響非常有限,中韓航空及旅遊正常進行,其影響程度遠遠達不到不可抗力。因此,就本案而言,「航班能否安全飛行、起降和得以執行」才是判斷本案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唯一標準,既然航班可以復航並得以執行,就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寧夏國旅辯稱,中東綜合呼吸症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在韓國的爆發足以影響寧夏國旅繼續履行《客座銷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因而構成不可抗力。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大連航旅、寧夏國旅、寧夏中旅對其籤訂的《協議》的合法有效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三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依據《協議》,大連航旅的合同義務是航班的安全起降飛行,寧夏國旅和寧夏中旅的合同義務是客座銷售。《協議》第七條是對客觀條件等不可抗力事由及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約定,第八條是對由於瘟疫等不可抗力就具體航班的延誤及取消的約定,第十條是對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協議》籤訂後,三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因韓國爆發中東呼吸綜合症疫情,由於韓國中東呼吸症候群疫情的蔓延,引發國內赴韓旅遊人群的恐慌,進而影響到寧夏國旅和寧夏中旅履行客座銷售義務。且三方在《協議》第七條中也將「客觀條件等」約定在不可抗力的範疇,韓國中東呼吸綜合症疫情屬於「客觀條件等」的範圍,故韓國中東呼吸綜合症疫情構成三方籤訂的《協議》無法履行的不可抗力。
規則二:合同籤訂後發生疫情的,政府採取的行政幹預措施對合同履行構成阻礙的,疫情構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判例參考
殷某敏與三亞長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案[(2005)三亞民一終字第79號民事判決書]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於「非典」疫情是否構成阻礙房屋交付的不可抗力問題。本院認為,該疫情的發生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在當時衛生醫療技術條件下為不可克服的,由此導致政府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錄用島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門發文禁止錄用島外民工的期日之前,三亞長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源公司)已與多家建築企業籤訂施工合同,但由於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國範圍內的大規模暴發,各地均採取措施嚴格控制大量人員的隨意流動,並且客觀上本案涉及的標的物施工人員(民工)主要來自島外,對民工流動的控制客觀上導致了各建築企業進場施工的遲延,應認定「非典」疫情對「天涯一方城」項目各項施工的完成構成不可抗力因素。同時三亞市政府職能部門就「非典」期間禁止錄用島外民工的通知也是屬於案涉合同所約定的政府干預性影響,因此簡稱長源公司可據此對「非典」期間導致工期延誤發生的遲延交房主張免責。「天涯一方城」項目各項裝修工程的施工需要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的工人從事。在長源公司已與各裝修施工企業籤訂施工合同後,殷某敏主張這些施工企業完全可在海南本地招募人員,甚至長源公司可以在海南本地另行尋找施工企業完成施工,對於長源公司及各裝修施工企業系過分苛求,理由不當,對其主張不予採納。
規則三:合同籤訂時疫情已發生,不具有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一方當事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例參考
張某薇與瀋陽新中城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05)沈民(2)房終字第802號民事判決書]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於「非典」疫情的發生是否構成瀋陽新中城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城公司)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問題。本案中,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應免除新中城公司違約責任的問題。雖然2003年春夏之間我國爆發「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與張某薇籤訂《協議書》時(2003年5月26日)應當預見「非典」疫情可能對其正常施工造成影響,但其仍然在《協議書》中約定在2003年9月底將商品房交付張某薇,且新中城公司自認「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驗收」,其在2003年9月26日與張某薇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亦約定「交房日期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並未對其交付房屋造成影響,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擔全部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3條第1款第3項「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的規定,確定新中城公司與張某薇對逾期交房各自承擔50%的損失不妥,應予糾正。
規則四:疫情僅對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疫情不構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判例參考
大連某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某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大連鵬程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簡稱鵬程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簡稱正典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引發訴訟,案件爭議焦點為「非典」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抗訴機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已經明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所以本案因有關部門防治非典疫情採取行政措施導致正典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的範疇。鵬程公司申請再審稱,不同意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鵬程公司認為,正典公司停業不是不可抗力,大連市政府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活動的通知,並不是針對正典公司,沒有責令正典公司停止經營活動。正典公司除了經營野生動物外,還有其它菜種,與「非典」疫情沒有直接關係。雙方籤訂了五年合同,不能因為短短的兩個月「非典」疫情而完全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是正典公司假借「非典」疫情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鵬程公司無奈只能接受對方棄房而走的事實。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於鵬程公司與正典公司之間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問題。根據雙方籤訂的《租賃酒店協議書》第一、四條的規定,正典公司承租的系大連鵬程假日大酒店(簡稱假日大酒店)全部,租賃期間,作為增項增加的蛇餐館經營項目。協議籤訂後,正典公司註冊成立了大連市西崗區阿六蛇城酒店,並辦理了《經營野生動物許可證》。假日大酒店的經營範圍包括餐飲、客房等,正典公司承租後,實際經營項目亦包括以上兩部分。大連市林業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緊急通知,僅是停止野生動物的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的只是正典公司的餐飲部分,客房經營仍可正常進行。此外,經調閱大連市西崗區阿六蛇城酒店的工商檔案,其經營範圍為「中餐加工零售;煙、酒、飲料零售」,並非專門從事野生動物的餐飲經營,野生動物經營活動的停止,只是對其餐飲經營造成部分影響而不是全部,大連市西崗區阿六蛇城酒店還可以正常經營與野生動物無關的其它中餐。由此可見,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規則五: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疫情的,疫情不構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判例參考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與桂林新勤業農牧有限公司、焦某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象民初字第931號民事判決書]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認為:2013年3月,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簡稱交行桂林分行)與被告桂林新勤業農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勤業公司)分別籤訂兩份《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後被告未如期還款引發訴訟。被告辯稱,新勤業公司主觀上渴望如期償還全部貸款,但客觀上力不從心,只實現部分還款是事出有因:H7N9禽流感疫情爆發,以及政府的應急防疫措施,導致答辯人新勤業公司蒙受巨額的虧損。H7N9禽流感疫情的爆發,屬於緊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它與政府的應急防疫措施構成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是普遍的、慘重的。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應當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依法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退而言之,即使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也應當對合同條款予以酌情變更。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被告新勤業公司「H7N9禽流感疫情爆發及政府的應急防疫措施,導致答辯人蒙受巨額虧損無力支付本息,此為不可抗力,依法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的抗辯,本院認為,合同內容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得到尊重和遵守,作為一家大型家禽養殖企業,被告新勤業公司應當對家禽傳染病有充分的預料和防範,以抵禦市場風險,而不是在市場風險發生後將其不利後果轉嫁給原告,同時H7N9禽流感疫情爆發並非不可抗力。因此,對其此辯解,本院不予採信。
五
與疫情有關的租賃案件處理
鑑於新冠疫情依然嚴峻的形勢,全國各地相繼發布企業延後復工、關停公眾場所等限制人員流動的政令以防控疫情蔓延。基於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事實,各種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必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比如頗受關注的房屋租賃問題,因受新冠疫情所困,經營者無法開展經營,勞動者無法返城復工,房租怎麼辦?租金能否減免?能否延期支付?租賃合同能否解除?面對這些問題,作為出租人或承租人又該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呢?
(一)新冠疫情期間,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和減免租金、延期支付租金的相關法律依據
1.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
對於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能否依據情勢變更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討論最為廣泛。分別體現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以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從上述列舉的法律規定可知,正在遭受的新冠疫情具有突發性、傳染性強且目前醫學上尚不能有效防疫治療的特徵,可歸為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同時上述法條對於能否解除合同、免除責任也做出指引,不可抗力屬於法定的免責事由,因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見,並非發生不可抗力就必然引起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還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方式解決,但前提必須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如依據情勢變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則需證明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顯失公平,且不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需經法院自由裁量。
2.遵循具體個案規則
通過檢索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案例發現,法院主要從個案租賃期限、租賃類型等多重因素綜合認定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從而判定非典疫情是否構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本次新冠疫情爆發的範圍及嚴重程度已經超過2003年的非典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負面影響勢必更大。針對承租人能否主張解除合同、租金減免或延期支付,應當在具體個案中分析疫情對其履行的影響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繼續支付租金是否對承租人顯失公平等角度綜合判斷。。
(二)住宅類房屋租賃法律問題的實務處理及相關建議
相較商用類租賃合同而言,住宅類房屋租賃合同所涉標的額相對較小,實踐中對於合同能否解除、租金能否減免、能否延期支付的問題主要通過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司法審判該類糾紛案件甚少。
1、承租人能否減免租金?
租金能否減免,不能一概而論。基於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對價就在於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和居住權,具體到當下特殊時期,租金能否減免應當根據各地疫情防控的相關措施是否足以影響到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的實際情況分類處理。本次疫情在各地爆發的嚴重程度有所差異,各地地方政府和住宅小區採取的防控措施也不盡相同。
(1) 如果所在地地方政府(此處「所在地」應指租賃的房屋所在地,下文同)明令限制外來人員尤其是湖北籍人員的流動,或所居住的小區禁止租戶進入,客觀上造成承租人無法返城入住,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若要求承租人繼續全額支付租金有失公平,可依據公平原則主張適當減免部分租金。
(2)反之,如果所在地地方政府並未限制其回到租賃房屋,所居住的小區也並未禁止承租人使用其租賃的房屋,僅是對其進出進行必要的防控限制及檢查,並未影響到房屋居住、使用功能的實現,則承租人無權據此主張減免租金。
2.承租人能否延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能否主張延期支付租金,應當結合個案受疫情影響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和承租人的實際支付能力來探討。
(1)如果承租人本身收入不高,又因受防控政策限制無法返城復工,斷絕收入來源,而原先與出租人籤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較為苛刻(要求按整年付或半年付),承租人依約按期支付全額租金確實存在困難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延期支付租金,或者通過改變租金支付方式為月付、季付等救濟途徑繼續履行合同。
(2)反之,如果承租人並不存在上述收入來源被斷絕,導致租金支付困難的情況,或雙方租賃合同本就約定按月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按期支付租金。
(3)實務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在疫情到來之前,承租人曾多次拖欠租金且當期已經拖欠租金多時的,可推定其並非受疫情影響所致,此類承租人亦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延期支付租金。
作為具有履行支付義務的一方,承租人應當就請求減免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事宜積極與出租人溝通、協商,及時告知受到疫情及行政措施影響的實際困難並提供相應證明,在出租人同意適當減免或延期支付後,雙方可以通過籤訂補充協議或備忘錄等形式加以確定。
3.能否解除租賃合同?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具有持續性和相對性的特性,即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持續使用房屋並給付對應租金,出租人持續提供房屋並收取對應租金,因此雙方均應當持續履行合同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應任意解除租賃合同。
本次疫情對於租賃合同雙方繼續履行的負面影響固然客觀存在,但該影響應當是暫時性、階段性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通過協商達成減免租金、延期支付租金、變更支付方式或設定其他補償方案等救濟途徑來緩解,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一方均不能逕行解除租賃合同。
如與出租人無法協商達成上述任一種救濟途徑,或窮盡上述所有救濟途徑後,仍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目的確實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
支持減免租金的判例參考及法院的理由
1、「非典」疫情造成的損失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
「非典」疫情系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籤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案例案號:(2018)魯06民終268號】
2、「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相關行業響應政府停止營業,根據公平原則應減免租金。
基於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案例案號:(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
3、非典期間要求免除租金是合理的,雙方在非典之後也繼續履行了合同,法院可認定減免租賃費成立。
關於被上訴人應付租賃款的數額。雙方的爭議在於「非典」期間停業是否可以免除租賃費。依據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非典」期間停止營業,在特定的歷史事件條件下,被上訴人要求免除此期間的租金是合理的,結合雙方在此事件前後均按義務履行,上訴人也未立即追索此期間租賃款等情況,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同意減免租賃費用符合情理。【案例案號:(2008)紹中民一終字第143號】
4、減免租金經過出租方的認可,出租方應依約履行。
2003年5月28日,廈門市政府關於野生動物救護有關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對於受「非典」影響,海滄野生動物園旅遊景點的門票收入急劇下降,旅遊園區內飼養的野生動物因飢餓面臨著生存危機引起廈門市政府的高度重視,會議要求海滄管委會免收廈門海滄野生動物園從200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半年的土地租金。海滄管委會也派人參加,因此,該會議形成的紀要,海滄管委會應自覺履行。【案例案號:(2014)廈民初字第275號】
5、非典屬於不可抗力,依法應免除承租人的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案承租人剛經營酒店不久,2018年4月酒店抗擊「非典」關門歇業,歇業5個月,2014年5月許,酒店逢門前榆黃路拓寬改造,又歇業5個月,「非典」、榆黃路拓寬改造均是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間承租人沒有經營收入,依法應免除承租人10個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案例案號:(2018)晉04民終2272號】
6、「非典」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停止經營的應酌情減免租金。
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免除翊宇公司的責任,同時對這一期間的租金及空調使用費,由於翊宇公司停止經營,應酌情減免。【案例案號:(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2號】
來源: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原標題:《涉及疫情的相關民事法律問題處理參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