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單位招工的時候如果有錄取意願,會與錄用人員籤訂聘用函(offer),那麼,聘用函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嗎?聘用函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小王在年初拿到了一家投資公司的offer,offer載明了用人單位名稱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並約定了期限、工作崗位、地點、勞動報酬以及社會保險等事宜。工作至6月後,小王因為雙方沒有籤訂勞動合同將單位訴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單位則認為自己已經發了聘用函,跟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沒有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義務。
那麼單位到底該不該支付小王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本案中用人單位的聘用函中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該具備的條款:"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所以這個聘用函的法律效力等同於《勞動合同》,所以該用人單位無需向小王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補償。
單位應該跟小王籤訂勞動合同,但是卻只跟小王籤訂了《聘用函》,我們不能否認單位有存心規避勞動合同法的嫌疑,但是聘用函裡的約定對小王的切身利益並沒有造成什麼影響,小王就此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