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的需要與法律的規制總是存在著矛盾,隨著我國《勞動法》的頒布實施,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工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沒有減少,反而越來越多,值得進行反思!在反思的基礎上,通過社會學學者與勞動法學學者的調研,其根本原因在於利益使然。用人單位與勞工不籤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更加有利,即使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不會上升,有時候反而會降低!人都是權衡利弊,趨利避害,結果導致了事實勞動關係越來越多。這種沒有籤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在認定時非常複雜,發生糾紛時勞工方舉證相當困難。
為了保護勞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係進行了限制,限制手段採用了用人單位對勞動方雙倍工資支付的經濟制裁手段,以遏制用人單位獲得非法用工利益,避免用人單位非法用工的現象的進一步蔓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其一,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合同形式,筆者提醒注意的是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是紙本合同,紙本只是勞動合同的載體,與書面形式無關,書面形式也包括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本。其二,自1994年《勞動法》事施以來直到2007年頒布實施《勞動合同法》,我國從來就沒有規定事實勞動關係這種法律形態,事實勞動關係只是區分勞動法律關係的一種學術稱謂,這種學術稱謂由於容易理解被大眾接受而傳播開的。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視為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進一步加大了用人單位非法用工的成本。
最後,筆者提醒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定要保管好用人單位的工作證,工資單,發放工資的銀行卡折、考勤表以及用人單位的各種獎勵等等證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以《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為法律依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若你在大型國企工作滿一年以上沒有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恭喜你,你已經在法律上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