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間權限問題法律分析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2015-07-16 14:56:13 |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 | 作者:田古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李某於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北京某服裝服飾中心(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從事車工工作,工作期間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後,李某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服裝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間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裁決服裝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駁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服裝公司不服該裁決,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州法院判決服裝公司應向李某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自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北京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驟增,其中,尤以如前述案例所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要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案件數量增加最為迅猛。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在賦予勞動者主張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請求權的同時,對該項權利的界定及計算方法尚有留白,筆者即擬對勞動者獲賠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間權限的問題進行析釋,以期助益於勞動者主張權利。

  (一)時效的適用

  1、雙倍工資的定性

  在討論這一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確一個法律概念,即雙倍工資的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作為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其在遣詞造句上必然字斟句酌,故其既然使用了雙倍工資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為工資的一種。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1995年意見)的規定,工資係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按照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勞動直接向其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分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其他合法的勞動收入,是勞動者用自己付出的勞動所換來的物質利益。而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向勞動者支付的額外補償,即雙倍工資與工資的內涵及外延均有質的區別,其在性質上不宜認定為工資,而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罰則。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在於,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亦未將雙倍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可以印證勞動合同法是將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置於工資範疇之外的;其次,在勞動合同法中,雙倍工資規定於「法律責任」章節中,屬於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第三,若採信第一種觀點,雖然從短期看有力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從長遠發展的著眼點出發,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其無法在短時間內完善企業內部規制的情況下,一再地對其苛以雙倍工資的罰則,增加用人及經營成本,必將影響企業的發展潛力,那麼一旦中小企業失去了繼續發展的活力,勞動者面臨的將不再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何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而是他的「飯碗」在何處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將不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所能解決的。綜述,將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定性為罰則是正確的。

  2、時效的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的立法精神,將因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排除在了時效的限制之外,若將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歸入工資的一種,則其亦可不受時效期間限制,則時效問題喪失了討論的基礎。現已明確了未籤訂書面勞動雙倍工資的性質,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則有的放矢,即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適用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

  (二)雙倍工資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雙倍工資訴訟時效適用的起算點是我們需要討論的第二個問題。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即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及解釋二第一條則規定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筆者認為,從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較於勞動法法律位階相同,但其為新法,既然新法對舊法中勞動爭議糾紛的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均作了修改,則應以新法的規定為準,即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時效期間。具體到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應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理由在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其自用工之日起至滿一個月的次日仍未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故以此作為時效的起算點符合客觀實際及法律的規定。

  (三)雙倍工資時間權限的限制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按上述法定時間訂立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實踐中對於勞動者能夠主張的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間權限的限制,即勞動者能否要求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可以主張超過11個月雙倍工資;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不能主張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但有例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分以下二種:

  第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初次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又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該種情況的法律後果有二: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應超過11個月;二是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需要說明的是,首先,若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能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其次,對於最終未補籤勞動合同的,即使系因勞動者的原因所致仍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針對上述情況,有一點需要在此言明,即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適用於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此處的補訂亦包括兩種情況,即「補訂」與「倒籤」。當然對於「補訂」司法實踐中的爭議不大,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雙倍工資使用的立法用語均為「應當」,屬於強制性、義務性規範;且在條例第六條中,「應當」一詞控制的內容既包括支付雙倍工資,也包括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故一旦用人單位未在法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必然同時導致兩個法律後果:支付雙倍工資和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因補訂而免除其應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司法實踐對「倒籤」的處理尚存有爭議。筆者認為,「倒籤」係指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在事後補訂時,人為地將勞動合同籤訂時間倒籤至法定期限內。勞動合同的倒籤往往基於用人單位的意願,勞動者作為締約的弱勢方往往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籤,並且由於勞動者的受教育水平不等,法律意識強弱不同,在倒籤書面勞動合同時其未必能夠真實了解倒籤行為對其實體權利的影響。事實上,這是用人單位在已知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的情況下,惡意規避法律懲罰的一種做法,因此如果放縱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在事後以倒籤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就不利於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也阻礙勞動合同法的真正的貫徹實施,與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相悖。故在此類案件審理中,若有確實、有效的證據證實書面勞動合同確屬在超出法定期限後倒籤的,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雙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實際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日期的前一日期間(最長不超過11個月)。但為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若有確實、有效的證據證實該「倒籤」行為系由於勞動者的過錯或其他因勞動者的原因所致,而後用人單位積極組織補籤的,從公平角度出發,應將該「倒籤」行為視為雙方對此前勞動關係的確認,可以考慮不予支持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該種情況的法律後果有二: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最長仍不應超過11個月;二是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對於第二種情況,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的分析說明。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可以主張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該種觀點的理由在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當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其亦負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也就是說,當存在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其法律後果之一即系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若其未補訂的,應繼續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然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係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四種情況,不應包含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者有質的區別,故當依據條例第七條產生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宜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否則就意味著對企業進行雙重的處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限期的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天平本已傾斜於勞動者一方,在法律適用尤其是進行司法解釋的過程中若對勞動者進行再次的傾斜,從長遠的角度出發將不利於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保護,這種以犧牲企業長遠利益來保護勞動者的做法,最終將使得對勞動者的保護喪失根基——勞動者去何處就業呢?

  第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非初次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根據《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前一勞動合同期滿前,若有意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義務。即在勞動關係延續而未及時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除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外,還應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2個月。這就是勞動者不能主張超過11個月雙倍工資的例外情形。

相關焦點

  • 未籤訂勞動合同,怎麼拿到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籤訂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未與勞動者籤合同,但是卻沒有得到相應懲罰。下面就為大家介紹,未籤訂勞動合同,怎麼拿到雙倍工資?
  • 未籤訂勞動合同,請求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怎麼算?
    法律知識要點:用人單位未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籤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爭議非常大。
  • 未籤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能否主張雙倍工資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而有些用人單位是不籤訂勞動合同的,那麼未籤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能否主張雙倍工資?下面由李陽律師進行解答:一、未籤訂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能否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後,超過一年未籤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未與農民工籤訂勞動合同,仲裁裁決按雙倍工資發放
    小靜是個農村姑娘,2019年4月份到大連某旅店上班,由於她能吃苦、幹活不怕累,老闆讓她帶班,並擔任店長,每月工資9500元,未與她籤訂勞動合同。小靜說,這份工作很辛苦,每周只能串休一天,由於工資也高,自己也認了。
  • 未籤訂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仲裁機構如何裁決|先森說勞動法
    2017年8月1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間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0元。圖片來源網絡裁決摘要: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籤訂勞動合同,那麼被申請人需自2016年5月1至2017年3月31日,共計11個月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
  • 未與員工籤訂書面勞動合同 海南一公司被判支付雙倍工資差額34100元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9月22日消息(記者 王天宇)海口男子劉俊(化名)入職海南某拆遷公司(以下簡稱「拆遷公司」)工作一年多,公司卻未和他籤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劉俊將拆遷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各項賠償。
  • 沒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起算點是這麼規定的
    未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僅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多風險,比如,可能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也會給員工的相關權利帶來不確定性,比如,工資金額、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條件等等,因此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管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都非常重要,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籤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時效起算起算點是怎麼規定的,我們今天就來說這個問題。
  • 雙倍工資怎麼算?工人拒絕籤勞動合同,辭工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問題,自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由於涉及到雙倍工資問題,就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雙倍工資」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只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電子郵件視為書面勞動合同,不支持雙倍工資
    2016年11月7日員工到公司處工作,崗位為投融資總監,2017年3月23日起兼任董事會秘書,公司以銀行轉帳方式向員工發放工資,工作地點為武漢市礄口區解放大道634號新世界中心寫字樓A座1203—1205室。2017年6月17日員工以公司未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書》,次日公司予以籤收。
  •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進入該公司工作時,公司與劉師傅約定了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並約定了月工資為4000元。之後公司一直依照約定,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進行工資發放。但是直至2019年2月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從始至終都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
  • 先試用4個月再籤勞動合同,員工索要未籤合同雙倍工資?
    2010年7月,該企業與陳某訂立了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在籤訂合同時,陳某要求企業為其補繳3—7月的社會保險,人力資源部以勞動合同籤訂之日為建立勞動關係之日為由,拒絕為其補繳。 為此,陳某將這家企業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確認2010年3月至7月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由企業支付未籤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對此,你怎麼看?
  • 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頒布至今快13年了,相關的勞動法律規定也逐漸被勞動者熟悉和理解。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對於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也知道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停留在法律常識或法律規定等字面上的理解,與實踐中的法律法規運用還是有一定的距離。
  • 只要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可以要求二倍工資嗎?法院:不一定
    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但按月向該男子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並對該男子的工資、崗位情況在企業錄用備案表進行了詳細的記載。此後,在勞動爭議調處中心日常走訪企業時發現該名員工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引起注意。公司隨即要求該男子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男子當時辯解,可能隨時離開,不同意籤訂。
  • 前公司未籤訂勞動合同,社保也未購買,怎麼辦?找哪幾個部門?
    今天小龍蝦帶大家分析一個職場具體問題,也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問題。公司沒有籤訂合同,沒有購買社保怎麼辦?(以下所有分析基於員工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是企業一員。)一、未籤訂合同怎麼辦?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該在什麼時候向公司要?過期作廢哦
    ,否則需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日用品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並未與張小香續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日用品公司應當支付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期間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自2014年6月23日起,日用品公司仍未與張小香籤訂勞動合同,因此視為已經與張小香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只約定工資和崗位,要判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工作期間,某公司未與小萬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小萬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589.08元。 一審法院認為: 關於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是某公司調整小萬薪資的單方行為,不能替代雙方協商一致籤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原、被告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小萬不與某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無過錯,故某公司辯稱《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及小萬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應支付其二倍工資差額。
  • 不籤勞動合同,真的可以索賠11個月雙倍工資?律師:確實如此
    然而,老闆劉某卻因此賠了11個月的雙倍工資。趙師傅在被老闆解僱後,到勞動部門進行了投訴,勞動部門在了解到老闆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跟趙師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後,支持了趙師傅的主張,並判定老闆劉某應賠償趙師傅11個月的雙倍工資。
  • 【勞動爭議小課堂】用工登記不能代替勞動合同,離職須賠雙倍工資
    老王在半年前入職了一家商品銷售公司,入職時公司要求老王填寫《勞工入職登記表》內容包括個人情況,家庭情況,工作履歷等,又讓其在公司製作好的《服務自願書》上簽名,隨後便沒有再通知老王籤訂勞動合同。老王在公司工作的幾個月內,公司經常剋扣其加班工資,又不籤訂勞動合同,遂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籤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在內的各項賠償。
  • 與公司沒有籤訂勞動合同,如何要回自己的合法工資?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 不籤勞動合同,廚師可索賠11個月雙倍工資!律師:有這規定
    趙師傅在被老闆解僱後,到勞動部門進行了投訴,勞動部門在了解到老闆並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跟趙師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後,支持了趙師傅的主張,並判定老闆劉某應賠償趙師傅11個月的雙倍工資。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在上述案例中,老闆劉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趙師傅按照每月工資標準的兩倍支付工資,直至籤訂勞動合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