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於2016年4月1日入職某電腦織嘜公司從事財會工作,公司一直未與李某籤訂勞動合同,李某因擔心自己提出籤訂合同會使公司不愉快,因此也就沒有向公司提出籤訂合同的要求。李某月薪約4000元。因李某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較大,且與老闆娘因為工作原因產生了一些矛盾,老闆娘有時候也在工作上刁難李某,李某也逐漸萌生退意。2017年7月,李某以不能勝任公司工作為由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2017年8月1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間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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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摘要:
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依法與申請人籤訂勞動合同,那麼被申請人需自2016年5月1至2017年3月31日,共計11個月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申請人主張雙倍工資請求的時效應當從2017年5月1日開始計算,申請人李某於2017年8月1日提起仲裁,2016年5月、6月、7月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明顯已過仲裁時效,故本委不予支持。故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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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案中因為勞動者所主張的部分月份權利已過仲裁時效,所仲裁委只支持8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基於逐月時效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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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的,那麼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長時間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入職滿1年時,已經視為雙方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只需要辦理一個補訂合同的手續而已。因此,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還需支付額外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也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視為籤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籤訂書面的合同,否則也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實踐中,勞動者可以在主張權利時一併主張,支不支持,由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去定奪,這個主要看地方,不過主張了也無妨,如果跟用人單位有談的可能,權當調解的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