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合同管理卻不籤約, 離職後又據此主張雙倍工資

2020-12-19 鎮江金山網

金山網訊  勞動者本身負有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工作職責,其在不履行相應職責後,又以公司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遇到這樣的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

2019年3月,戎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行政管理,月工資5000元。其間,公司曾要求戎某組織全體員工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戎某利用本人主持勞動合同籤訂工作的便利,未與公司籤訂勞動合同。2020年2月,雙方勞動關係解除。

2020年4月29日,戎某以未與公司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2倍工資差額50000元賠償。勞動仲裁機構支持了戎某的主張,公司不服,向丹陽法院提起訴訟。後戎某與公司在法院的組織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戎某不再主張未籤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50000元。

承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條款被稱為2倍工資罰則。近年來,用人單位人事負責人以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倍工資的案件時有發生。

而本案中,與普通勞動者不同,人事負責人的角色較為特殊,兼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代表雙重身份。人事負責人的職責之一就是代表用人單位與所有勞動者依法籤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導致利益受損。人事負責人負責公司全體員工勞動合同的籤訂,其亦應對自己勞動合同的籤訂事宜負責。若勞動者利用人事管理職權逃避籤約責任,又在離職時主張2倍工資賠償,則是一種試圖從自己過錯中獲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其主張的2倍工資不應得到支持。(謝勇 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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