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的方法有多種,這裡探討一種方法,我們姑且稱之為「風險點比對法」。它的基本邏輯在於,在審查某種特定類型的合同時,審查者用逐項排查該類合同中的主要風險點的方式,完成合同審查,使得該次交易更安全。
風險點一 勞動關係確定
風險等級:常規
描述勞動合同的籤訂情況、工齡確定、工資標準等。
風險點二 勞動合同解除原因
風險等級:核心
協商解除的提出方是誰決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及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並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者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的(理由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則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此,作為用人單位一方起草離職協議時,最好寫明「經乙方(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即便支付部分補償金,也是出於用人單位自願。
風險點三 工作交接
風險等級:核心
需明確員工交接工作的時間、交接人、交接內容。
風險點四 經濟補償
風險等級:核心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方並非勞動者,那麼用人單位不可避免地應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工資、獎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等都 可以在籤訂離職協議中達成的經濟補償裡進行約定。由於經濟補償的 標準是雙方協商合意的結果,數額可以高於或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 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工傷所致補償有所不同)。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想把社會保險賠償和住房公積金賠償放在 經濟補償金裡面,仍不能避免該勞動者向社保稽核部門進行投訴而導 致用人單位被強制繳納社會保險的風險,也有可能面臨公積金管理中 心接到勞動者投訴時依法追究補繳公積金的風險。但是用人單位可以 在離職協議中將經濟補償金與社會保險賠償和公積金賠償的具體金額 分開,同時約定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在離職協議籤訂後實際 已經為勞動者補繳社保或公積金後,有權向勞動者要求返還已支付的 該部分社會保險賠償和公積金賠償。
風險點五 保密及競業限制
風險等級:核心
為防止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洩露,對於一些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人 員,在離職協議中有必要約定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
但是,對於一些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人員,由於有一些單位為了 避免勞動者離職時不同意籤訂競業限制協議,便提前在勞動者入職單 位之時與勞動者籤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最終發現這些員工無需訂立 競業限制協議的必要性,如果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解除前解除競業限 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四)》第七條的規定,則可能需要承擔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在離職協議中與勞動者明確是否解除競業限制,或者是否約定競業限制。
風險點六 兜底及棄權承諾條款
風險等級:核心
離職協議中的補償金包含的項目以列舉的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杜絕勞動者的返悔和追索,但是列舉並不能窮盡所有的補償項目。實踐中發生過離職協議中的補償項目中因未列舉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反悔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因此,離職協議有必要設計相應的「兜底」條款,將與勞動爭議相關的潛在爭議解決掉。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關聯公司混同用工的情況,離職協議中應增加勞動者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及其關聯公司主張權利。棄權承諾條款使勞動者從思想上放棄向單位主張權利,反悔的可能大大降低。
風險點七 違約條款
風險等級:常規
為了增加勞動者反悔違約的成本,在離職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可以有效地制約勞動者一方隨意反悔。 上述內容僅供參考,用人單位應根據其具體情況設計離職協議的具體 條款,可以增加或刪減相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