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 Park in London,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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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漢陵 文章內容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涉及商業秘密,亦不能作為投資建議。風險防範,需諮詢持證人員書面建議。
一次再簡單的合作,都會以合約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樣可以避免口說無憑;要是後續賺錢了,分享收益的時候也有據可依。那一份好的協議,包含哪些內容呢?
合作的參與方,合作的內容,參與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糾紛的條款。
如果是兩個各帶資源的主體(公司),以合資公司形式進行合作的,那上面的部分就發生了一些小變化。協議主要內容,就變成了四大類。
第一類,是基本信息。主要是約定雙方的基本情況,以及合資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合資公司的名稱及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股權比例,表決權比例。實繳出資的時間、增值與借款的方式。此外,還有合資公司的籌備及經營期限約定。
這一類信息約定好了,雙方合作的主體,在工商層面就基本完成了。
第二類,是雙方的承諾。也就是關於合作時候,兩方各自的角色定位,承擔的權利及義務。如有必要,可以把合資公司的業務安排,或未來的發展目標寫清楚。約定好業績目標,就自然有獎勵,也有罰則。
目標可以定三年。罰則可以根據雙方貢獻及實繳出資情況,調整分紅的的比例。例如,若未完成業績目標的,需減少分紅比例。一般分紅比例對應著實繳出資比例。出資後面,是股權比例。股權設置,應有一方能佔多數,避免50%:50%這樣的情況。因為現在很多工商都要求同股同權,多少股權對應多少表決權。
既然合作了,就近似變成了一家人。一家人一口鍋吃飯,就不能搞背後小動作。要約定好競業禁止。合作之後,原有業務範圍相同的項目,都不能做的;在相同地域的自然更是不能做;親戚朋友、代持人等等有關聯的,也全部應該納入競業禁止的範疇。當然,具體範圍可大可小,取決於合作雙方的安排,也取決於合資公司本身的業務發展需要。
第三類,是合資公司治理。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的職權有很多,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與戰略,審議批准利潤分配方案,增資減資及合併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一些列涉及公司核心發展的重大事項。電視劇裡看似高大上的董事會,好像很高端,也少有召開股東會的。即使召開了,都是一人說了算,像好玩一樣。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
注釋: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資料來源:《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彙編》,公司治理部分,2019)
董事會只負責制定,股東會負責審議拍板。股東會拍板的形式,就是表決。公司法有要求,一些事項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些事項的決議就是「特別決議」。主要包括: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近一期審計總資產的30%,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而利潤分配方案、董監高的薪酬方案等,只需要「普通決議」就可以,即二分之一表決權股東通過。
公司治理的另外一方面,就是董監高(董事,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確定好了,公司基本治理就確定好了。
第四類,盈虧分配、違約責任及退出條款。對盈虧後利益分配做約定,哪些是禁止行為,哪些算違約行為,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多少?此外,還有設定退出機制。萬一持續虧損了,或連續達不到此前合作的目的的,可以協商友好退出。好聚好散。如果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在合作結束之後,相關品牌名及LOGO,也要立即終止使用。
一個協議的大致框架,基本就是上述這些。有的是基於公司法的標準條款,有的是基於交易內容的特定設置。總之,在有一方能說了算的前提下,儘量保證權利義務的對等與平衡。
協議擬定之後,反過來再對合同進行審查。總體概括起來,有如下要點:合同主體;合同目標;合同生效與失效;涉及第三方;終止、解除及後果;權利義務及違約。(來源:合同審查方式之靜態審查,《合同審查的思維與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
當然,合同是一類非常特殊的文本,有它特有的「合同語言」。有特定的稱謂的,需要定義;也有明確主體的,短句斷行要清晰。做到儘可能的準確,避免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