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渝05民終3030號
裁判要旨: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證用人單位依法進行勞動管理。涉案《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中對用工單位、勞動者薪酬標準等均有明確約定,符合勞動合同所需具備的基本條款要素,應當視為雙方已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基本事實:
小萬於2017年9月25日入職某公司從事電工崗位工作。
2017年10月26日,某公司製作了《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該單載明:小萬轉正前的工資為5500元/月,試用期一個月,轉正後的工資為6000元/月,其在生產部門從事機電維修工作;轉正後工資為月薪,無加班工資。某公司的相關人員在該單上簽字審批。
工作期間,某公司未與小萬籤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3月7日,小萬以某公司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向某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某公司於次日籤收,雙方認可於2018年3月7日解除勞動關係。
2018年3月7日,小萬向區仲裁委申請仲裁,其仲裁請求與訴訟請求相同。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小萬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589.08元。
二審查明:申請日期為2017年10月26日,重慶某創福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內容顯示:「申請人為小萬,入職日期9月25日;原任職稱、新任職稱均為:任職部門為生產部,職稱為機電維修;原月薪5500元、調整後月薪6000元。」該《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中「申請人說明:於2017年9月25日入職時,特協商工作一個月後轉正,所以特提申請。部門主管意見說明:電工小萬,在一個月的期間,對公司設備水電氣路有了詳細的了解,能夠勝任此工作!特同意轉正。」該《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中人力資源部意見為「同意轉正,從12月1日執行。」總經理意見為「同意轉正」,並籤字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關於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是某公司調整小萬薪資的單方行為,不能替代雙方協商一致籤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原、被告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小萬不與某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無過錯,故某公司辯稱《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及小萬拒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應支付其二倍工資差額。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某公司應支付小萬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25650.10元(6100元×0.2個月+4750.80元+6150元+5724.14元+6150元+1655.16元),小萬請求支付25589.08元,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某公司支付小萬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5589.0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涉案《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應當視為雙方已經籤訂勞動合同,上訴人不應支付被上訴人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證用人單位依法進行勞動管理。涉案《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中對用工單位、勞動者薪酬標準等均有明確約定,符合勞動合同所需具備的基本條款要素,應當視為雙方已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故一審作出涉案《員工人事異動與調薪申請單》系上訴人單方行為,不能代替雙方協商一致籤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主張雙方已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應支付被上訴人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