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講:兒童的行為規範:反逃跑教育
<<名言警向
與制度結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僅要同制度和道德並存,而且還須臾缺不了它們。
--伯克
<<學習目的
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流浪兒童來說,救助站相對嚴格的監管模式會使其產生心理不適,有的兒童甚至會選擇逃跑。本節主要講述逃離救助站繼續流浪的危險,使流浪兒童能夠理解救助站管理制度的初衷與目的,進而規範自己的行為。
<<案例故事
「自由」的代價
「終於自由了!」11歲的小鍾心情複雜地望向遠處的救助站,這是他前一個星期生活的地方,也是他剛剛偷偷逃出來的地方。其實小鍾並不覺得救助站的工作人員有哪裡做得不對,只是他有自己的想法。
小鐘有著一段不堪回憶的過去,在他10 歲那年,父母因為長期的矛盾導致大打出手,結果父親一時情緒失控將母親打死了,最後被判處了15年的有期徒刑。從此以後,可憐的小鍾就成了無家可歸的孤兒,開始到處流浪。平時,小鍾靠撿啤酒瓶賣錢餬口,有時候他實在餓得不行,也會做一些小偷小摸的事。上個月,他因盜竊被警方抓獲,之後便被送來了救助站。
在救助站生活的一個星期裡,離群已久的小鍾在與其他小朋友共同生活中時常感覺十分不自在,加上上廁所、吃飯都要定時,他更加覺得非常的不自由。每當夜深人靜,小鍾就特別懷念過去「自由」的時光。而在今天,他終於控制不住心中對自由的渴望,趁著工作人員不注意,偷偷從救助站裡跑了出來。
得到自由的小鍾過著和以前一樣的生活,靠撿啤酒瓶賣錢,繼續過著他所謂的「自由自在」的生活。可小鐘沒想到的是,這樣的生活並不像過去幾年那麼平靜。在一個雨夜,他冒雨在巷子的垃圾桶裡翻找啤酒瓶的時候,突然遇見了一個流浪漢。那流浪漢看到小鐘的袋子裡已經有了不少的瓶子,頓時心起貪念,於是對小鍾說:「那邊的小子,你知不知道這兒是我的地盤,沒得到我的允許誰讓你來這兒做活兒的。」小鍾一聽,心裡很忐忑:「大叔,我不知道這事,是我錯了,我這就走。」然而流浪漢並沒有放過小鍾,他強行把小鍾那裝滿瓶子的袋子搶了過來,並且對小鍾拳打腳踢,長期營養不良、身體瘦弱的小鍾哪裡是流浪漢的對手,頓時被打倒在地。而此時的流浪漢似乎越發歇斯底裡起來,也許是長年被壓抑的生活一下子找到了釋放的出口,看到小鍾倒地並不斷求饒後仍然不停手,還拿起旁邊的石頭朝小鍾砸去。小鍾求饒的聲音漸漸變得低弱,直至不可聞。這時,流浪漢仿佛一下子驚醒,看著地上的小鍾和他身邊與雨水混在一起的血水,驚疑不定:「不會把這小子弄死了吧?」而後他心一橫,想道:「這小子反正是個流浪兒童,找個地方丟了得了。」然後,流浪漢抱起了小鍾,突然前方出現了車的燈光,流浪漢頓時慌了,急忙將小鍾丟在一旁,自顧自跑掉了。
等小鍾再次恢復意識時,已經是在醫院的病床上,旁邊還坐著救助站的工作人員和警察。看到小鍾醒來,警察與工作人員告訴他,是路過的車主將他送來醫院並報的警,傷人的流浪漢已經被依法逮捕了。警察還告訴他,那位打傷他的流浪漢也是在與小鐘相仿的年齡開始流浪的。小鍾回想起之前被虐打無助的場景,後怕不已,這時他才明白救助站規章制度的目的不是限制他的自由,而是保護他的權益。
<<案例分析
一般產生逃跑行為的流浪兒童大多為強制救助的兒童,大部分是基於學校、家庭、社會等因素造成被迫流浪,他們本身流浪時間相對較長,對於救助站內相對嚴格的監管制度有著天然的排斥和反抗心理,認為在救助站裡會失去自由,除了看電視外無事可做,而且還要被送回家。在他們眼中雖然在救助站有吃有住,但是遠不如自己在街上玩耍來得開心。
這種「福利恐懼」的心理是流浪兒童自身對救助制度不認同的表現。流浪兒童因心智尚未成熟,不理解救助站所採取的一切措施的目的是保護他們自身的權利。尤其是在現有救助站服務不能滿足流浪兒童需求的時候,這會使得流浪兒童福利恐懼心理大大增加,他們待在救助站時感覺如同坐牢,進而會想方設法逃跑。
案例中,小鍾就是基於此種心理而選擇逃出救助站,但他沒有想到如果繼續流浪街頭會面臨的危險:被毆打、生病、挨餓受凍、被違法犯罪集團操控等。對於流浪兒童來說,正確的做法應當是積極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員的安排,重新上學或學一門技術。
<<法律索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2.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法律解析
救助站及兒童保護中心對流浪兒童承擔著臨時監護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救助站或兒童保護中心等機構對流浪兒童制定相對嚴格的制度,實際上是從監護人的角度出發,對流浪兒童進行保護和教育。嚴格的制度有利於流浪兒童對自身不良行為的矯正,有利於流浪兒童的教育與回歸,有利於流浪兒童規避再次流浪的風險,有利於流浪兒童回歸主流社會。
流浪兒童由於自身心智尚未成熟,對利害關係的認知停留在比較淺顯的階段,不能很好地認識和了解一些與自身利益切實相關的權利的重要性。所以,就放棄被救助的權利這一事項來說,成年人可以對放棄權利作出承諾,而未成年人不能對放棄被救助權利作出承諾,必須經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救助機構的同意才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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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於:《困境兒童法律讀本》中國社會出版社
編輯: 子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