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言警句
如果我們把每個人的不幸堆成一堆由大家均分,大多數人都會甘願接受一份,欣然離去。<<學習目的
遺囑監護是一種國內尚未有明確規定,但已經在司法實踐中部分予以確認的制度。本節通過對案例的講解,試圖將遺囑監護的概念,成立條件予以說明,為困境兒童尋找適格的監護人提供幫助。
無愛的遺囑風雲
8歲的晨晨靜靜地坐著,看著法庭上爸爸羅達(化名)和姨媽秦玉(化名)在激烈爭吵,此時的她不知如何是好,只能默默哭泣。
在晨晨的記憶裡,爸爸和媽媽經常吵吵鬧鬧。在晨晨4歲那年,他們就離婚了,而自己則選擇跟著媽媽生活。可是不幸的事情發生了,一年後媽媽被查出患有晚期胃癌。躺在醫院病榻上,晨晨的媽媽看著床前一直忙前忙後照顧自己的妹妹秦玉,進而想起不曾探望過的晨晨爸爸,心中感慨萬千,頓時萌生了將女兒晨晨託妹妹秦玉照顧的念頭。和秦玉商量後,晨晨媽媽在公證員的見證下立下遺囑:將晨晨的監護權轉給秦玉,並且將晨晨將要繼承的財產讓秦玉代為保管,作為報酬,將名下的10萬元存款贈予秦玉。
在掙扎了一年之後,病魔最終還是奪走了晨晨媽媽的生命。媽媽去世後,晨晨感覺姨媽秦玉就像換了一個人,不僅對她冷眼相向,還經常惡言惡語地罵她,說她是個不祥的孩子,會給家庭帶來厄運。晨晨聽了心裡十分委屈,卻不敢爭辯。於是姨媽秦玉變本加厲,開始毆打起晨晨來,揚言要打死她這個「掃把星」。受盡折磨的晨晨最後不堪受辱,逃離了姨媽家,不得不開始流浪。
很快,在路邊凍得瑟瑟發抖的晨晨被熱心市民送到了救助站。在工作人員耐心的詢問下,晨晨把自己的身世說了出來,並央求工作人員不要把她送回姨媽秦玉那裡。工作人員得知事情的真相之後,聯繫到了晨晨的父親,羅達看著當年可愛的孩子如今蓬頭垢面,原本炯炯有神的眼睛變得黯淡,原本活潑外向的性格變得內向封閉,心裡很是酸苦。隨後,羅達一紙訴狀將秦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將晨晨的監護權判給自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晨晨母親去世後,其父理應對晨晨具有監護權,遺囑監護指定秦玉的條款無效,遂支持了羅達的請求,判決將晨晨歸於父親撫養。
晨晨本以為事情應該就此結束,不會再生其他的波折。但過了一年,秦玉又被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而這次的原告是晨晨,羅達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遞交的訴狀。原來,秦玉在失去晨晨的監護權之後,拒絕搬出晨晨母親通過遺囑留給晨晨的房屋,並且拒絕返還其他本應歸屬於晨晨的財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遺囑中指定監護人的條款已經失效,但母親遺囑其他有關財產分配的事項仍然有效,並且財產應當由晨晨的法定代理人,即羅達代為保管。最後,法院支持了羅達的請求,將晨晨的財產判還了晨展,讓羅達代為保管。
由於留守困境兒童自身認知能力和視野的限制,往往不能確定其監護人的身份,進而對其回歸家庭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案例中,晨晨雖然表面上被母親通過遺囑監護的方式指定給了姨媽秦玉,但是實際上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晨晨的父親羅達尚且在世且未喪失監護能力的情況下,作為父親仍然享有對晨晨的法定監護權,故而母親的遺囑監護是不成立的。並且母親為晨晨設置的財產代管人,姨媽試圖據為已有是錯誤的,因為監護權和財產權是不同的概念,姨媽對遺囑裡的的財產只是「代為保管」,並不是所有權人。即使羅達在第二次起訴中獲得了勝訴,但其實財產的所有人自始至終都是晨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羅馬法《十二銅表法》第五表中規定
凡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或對其家屬指定監護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關於遺囑監護,我國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通過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結合繼承法第十六條來理解,即遺囑是把個人財產和部分事務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安置或者處分的行為,只要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遺囑是有效的。因此,通過遺囑監護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原則上是給予支持的,這點在司法實踐中予以確認,即通過指定監護的方式達成遺囑監護中的要求。
在我國遺囑監護成立的條件需要滿足三點:
(1) 被監護人的父母遺囑中有設立監護的意思,且設立遺囑的父或母是最後死亡的。
(2)被指定人同意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且其他監護人沒沒有異議。
(3)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監護人並無不利。
(4)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需要強調的是,在我國,遺囑監護不能違反民法通則中關於法定監護人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尚有一方在世,則不能通過遺囑監護的方式指定其他人成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還需要強調的是,如果遺囑監護指定的的人與財產代管人一致時,財產代管人是無權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只能替其妥善保管待其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交還財產。
歡迎關注沁源縣心時代公眾號,加入志願者服務行列,關愛留守、困境兒童,奉獻一份愛心,匯聚大愛力量。您的一份愛心將點亮一個又一個孩子的希望和夢想,溫暖一個又一個貧寒疾苦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