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內外部人員幹預過問案件信息專庫進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聯通四級法院的「三個規定」新的記錄報告平臺,將於2021年1月起上線運行。「三個規定」記錄報告平臺包括《「三個規定」報告表》《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報告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案件報告表》3個填報表單。
遇到幹預、請託、不當接觸等情況時要求隨時填報《「三個規定」報告表》。
《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報告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案件報告表》兩個表單在有此類情況時需及時填報,無此類情況人員無需填報。
「三個規定」是什麼?
規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哪些情形屬於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
1、各級領導幹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
遇到幹預司法活動行為時,我們該怎麼做?
全程留痕,如實記錄。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規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
1、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
1、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2、對幹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
3、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規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並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
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接觸交往的情形
1.洩露辦案工作秘密
2.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
3.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
4.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對司法機關內、外部人員幹預過問司法案件從制度上劃出了紅線,從源頭上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作出了規範。
人民法院「三個規定」
記錄報告平臺即將上線運行
該平臺的運行是推進法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強化法院幹警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的重要舉措,能夠統籌實現領導幹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和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交往等類型的線上登記填報、甄別處置、統籌分析等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幹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係幹擾,防範這些幹擾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個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內部及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司法獨立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幹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來源: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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