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之下,離婚有兩個地方,一個是民政局,一個是人民法院。民政局給的叫「離婚證」,是需要雙方協議離婚、一同用結婚真換領的;人民法院是起訴離婚的地方,打的離婚官司,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手續分為兩種: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記住哦,只有這兩種離婚手續),雖然名字和形式不同,但法律效力是一樣的,人民法院不一定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也不一定雙方都去。
有些人不知道是不是出於不放心或者別的原因,從人民法院領取到離婚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後,總是心存疑慮,想著需要不需要再去民政局換離婚證。在這裡,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你: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手續雖然不同於民政局的離婚證,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去換取離婚證!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哪一種方式都能夠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離婚證,是夫妻二人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經過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有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以達到自行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婚姻登記機關,就是民政部門,不僅辦理結婚登記也辦理離婚登記。
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手續,包括離婚的調解書和離婚的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當事人雙方經過自願平等協商,或者法院工作人員從中做思想工作,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並依法製作的法律文書。離婚的民事調解書,一經當事人籤收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一方面終結了離婚訴訟的程序、案結事了,另一方面調解書的內容對雙方都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雙方都必須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執行。並且調解書不能上訴,一經籤收及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的民事判決書,一般是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調解不成,或者是調解成功後、民事調解書籤收之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可以上訴,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如果經過15日雙方都沒有上訴,民事判決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開始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上訴呢,二審判決書自判決之日起生效,且二審為終審,不得再次上訴。
不管是離婚證還是人民法院的離婚手續,都具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一旦手續生效,雙方就不再具有夫妻關係,應該說是「都恢復了單身狀態、雙方之間不再是夫妻、都可以隨時再婚了」,因此人民法院的離婚手續不必去民政部門換取離婚證,現實中即使你去換、民政局的人應該也不會給你換。但有一點要說明的事,人民法院畢竟不是婚姻登記機關,假如你從法院離婚了,但民政部門那邊的檔案顯示你們還是夫妻,這時候怎麼辦呢?也沒關係,一旦有哪個部門或者單位需要查看,可以向他們出示法院給的離婚手續,但原件最好自己保留,因為再婚的時候去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出示離婚手續原件,民政部門才會依法給你辦理再婚登記,這點要記住。如果時間比較長,法院的離婚手續原件找不到了,儘早去法院補一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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