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夫妻感情不和想離婚,一般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很多時候,若能好聚好散,通常選擇協議離婚;只有當雙方在感情破裂、撕破臉皮、無法達成共識,才會進行訴訟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從法律層面上看,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效力都是一樣的,但不同的是,訴訟離婚準許後法院將下發離婚判決書,協議離婚準許後民政局則下發離婚證。
是法院審理完離婚案件後,根據判決結果寫成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結果,都是對原、被告雙方身份關係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則是夫妻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未來需要再婚,或進行共同財產更名過戶、遷戶口時,都需要出示離婚證,證明婚姻狀況。
那麼問題來了,只有拿到離婚證才真的算離婚嗎?通過訴訟離婚拿到離婚判決書還要辦離婚證嗎?
因為不少人可能認為,法院判決書只是準許離婚,而不是已離婚的狀態,擔心離婚判決書的作用與效力。
而這裡需要明確一點:法院生效後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果當事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也無需再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成離婚證。
再婚時提供離婚判決書,即可證明上一段婚姻關係已解除,不必擔心重婚。
而且如果擔心離婚判決書包含當事人情感分歧、財產狀況、子女等私密信息,今後提交作為婚姻狀況證明暴露隱私帶來不便,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出具離婚證明書。
由此可見,儘管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有區別,但效力是一樣的。
翻譯過來就是,有了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不需要再次辦理離婚證,可以當離婚證使用。
部分資訊來源:遇事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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