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祁遙王麗/供稿
案例
小張與小王結婚後,因為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小張於2010年12月1日起訴小王,要求離婚。法院在2011年3月1日作出判決,準許雙方離婚,並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一套房產分給了小王。小張和小王可以憑藉法院的判決辦理過戶嗎?還是必須領取離婚證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的規定,離婚判決生效時,小張和小王的婚姻關係解除,生效的離婚判決可以產生和離婚證相同的法律效果。小張和小王可以先去法院開具一個離婚判決的生效證明,然後攜帶生效證明和判決書去辦理過戶。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解讀
本條明確了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是兩種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且二者均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果。在法院領取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後,當事人無須再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換言之,解除婚姻關係的時間點是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生效。實踐中,攜生效的調解書、判決書即可辦理離婚後的房產過戶、戶口遷移等事宜。
進步性
我國的兩種離婚方式具有同等的效力,都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規定的形式予以確認訴訟離婚,也考慮到當事人不必重複辦理離婚手續,進而可以節約司法和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