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能不能體罰學生?又該如何體罰?(家長更要看)

2020-12-15 百家號

近日,湖南株洲一派出所副所長因為老師罰站其女兒,而將老師關押七小時的消息迅速刷屏!

據稱,10月18日,湖南株洲育紅小學一名三年級女生,因遲到被何姓女教師罰站數分鐘。女孩父親——株洲淥口派出所一副所長知情後,駕駛警車直學奔校,將何姓教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7小時。

「全程派人把守,限定人身自由,沒給過一口水,一粒飯……從派出所出來的那一刻,淚水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從來沒有由於孩子遲到,打過哪個孩子一巴掌!我勤勤懇懇教書,為什麼會受到這樣的待遇。」

該事件網絡發酵後,株洲縣委介入,事情調查和處理結果是:涉事的派出所副所長趙明眾違規使用公權力,給予記大過處分、免去副所長職務,並調離公安系統。

這件事件本身網上有很多具體分析,本文不再深究。

本文想要探討的是老師究竟能不能體罰學生,又應當如何體罰?同樣對家長也是如此!

老師是怎麼變成弱勢群體的?

我們一直擔心老師體罰學生,在以往,尤其是上世紀的農村學校,也確實有一些體罰、甚至暴力體罰學生的現象發生。

現在我國從法律上規定了不能體罰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教師體罰學生可被解聘;《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9條:不得體罰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

從各個方面去限制老師,造成一些地方和學校出現的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放任學生的現象!

其實,教師並非沒有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相反,我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早就對教師擁有合理的批評教育權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

滑稽的是,在2009年8月,教育部還印發了《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特別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的規定。

雖然法律賦予了教師一定的批評教育權,但對於違紀學生究竟應該採取何種批評教育方式,相關法律並無明確具體地規定,學校的自主辦學空間有限,同時缺乏依法治教的環境,家校關係惡化,這就導致教師在學生的管理上無所適從。

「教師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條文被過度解讀,比方說,教師對嚴重違紀學生罰站被稱之為「體罰」,讓嚴重違紀學生參與勞動如打掃衛生則被稱為「變相體罰」,批評教育幾句也會被扣上「給孩子造成心理傷害」的帽子。

家長強勢霸道

有的孩子被老師批評、懲罰後,回家告狀,家長愛子心切,興師動眾找上門來,甚至毆打老師;有些有權勢的家長,還會找到教育管理部門施加壓力。

而學校領導往往會從息事寧人的角度,無原則地批評老師,讓老師道歉,久而久之,老師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孩子心理脆弱or驕橫無禮

現在家庭物質條件逐漸優越,加之很多孩子是獨生子女,使得一些學生只能被表揚和賞識,受不住半點批評和懲罰。

有些學生個性脆弱,心理承受力低,經不起一點打擊和挫折,老師的幾句批評就會導致離家(校)出走,甚至發生自殘乃至自殺等極端事件發生。

一旦發生這樣的極端事件,當事教師不可避免地成為眾矢之的:家長不依不饒、輿論窮追不捨、教育主管部門嚴肅處理。不僅人被折磨得心力交瘁,而且要承擔輕則賠償、行政處分,重則降級降職、開除公職的嚴重後果。

另外有些寵溺過度的孩子,在學校成為無法無天的「小霸王」,打不得、罵不得,甚至對老師大打出手,由於在義務教育階段,更是開除不得!

沒有懲罰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

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也是不負責任的教育。

體罰不好,縱容呢?

學生的心靈是脆弱的,那麼我們是不是要把他們的心靈放到溫室裡,在溺愛的環境下長大呢?

如果學生犯了錯誤,發現老師不敢批評;如果學生犯了更嚴重的錯誤,發現自己也不會受到更嚴重的懲罰。

那麼,在這種犯錯之後,沒有懲罰或者懲罰很少、很輕的教育環境下,我們孩子的責任感如何培養?擔當意識如何形成?我們又如何教育他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我爸是李剛」的鬧劇一再上演,就是家庭、學校、社會不斷縱容的結果。

體罰會有陰影,批評呢?

很多人在反對體罰的時候,總是會說孩子的心靈是脆弱的,體罰會影響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很多研究指出,童年時期經常挨「板子」的人,長大後更容易滋生侵略性、反社會的行為,更容易虐待配偶和孩子。

難道批評孩子不會傷害孩子幼小的心靈嗎?考試讓孩子不及格是不是會讓他產生挫折感?我們是不是要把孩子脆弱的心靈用玻璃罩子罩起來呢?

其實,比起適當的體罰,語言的暴力可能傷害更大,很多人不一定記得身體的傷害,卻可能記得來自家長、同學、老師的語言傷害,尤其是一些侮辱性的語言。

學生弱勢,老師呢?

如同前面所講,面對強勢霸道的家長和蠻橫無理的學生,老師卻因為「管」學生卻遭受到人身傷害,看到一例例老師受到威脅、遭到毒打、乃至辭職離開,我們除了痛心,除了無奈,還能去做什麼?

在當今各類績效考核的壓力下,很多學校和老師已經不折不扣成為弱勢群體。當他們因為制止了學生,或者說「管」了學生,給自身帶來某種「危險」時,誰來保護他們?

國外對體罰的規定

既然法律規定禁止體罰,那麼面對那些調皮搗蛋的孩子,老師如何掌握管教的尺度?如何避免語言暴力?到底該不該體罰?

這是各國教育工作者共同面對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別國的經驗能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發和思考?

世界各國,對於學生和孩子,是否需要懲戒包括一些涉及身體上的體罰,事實上是爭議很大的。許多歐洲國家完全禁止家長與老師體罰學生和孩子,如瑞典在1979年就立法禁止體罰,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禁止體罰兒童的國家。紐西蘭也在2007年通過了《反體罰法》,最近遭到不少公民的反對,有超過87%支持推翻《反體罰法》,但未能獲得修改。

事實上,無論在亞洲還是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完備的教育處罰制度,詳細規定了處罰的標準和尺度。

美國是如何體罰的

美國自稱是國際社會尊重人權的「榜樣」,兒童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可以進行適度的體罰。

美國50個州中有21個州是允許體罰的。這21個州在法律上保護教育工作者對學生進行體罰的合法性,而對學生體罰最常見的方式是用木板打學生的屁股。

美國法律規定,「教師具有至高無上的家長地位」,在學校執行教育法的過程中,可以對學生實施體罰,判例法的原則是「教師可以用合理的適度的武力處罰兒童」。

例如,佛羅裡達州達得縣教育委員會政策中規定,教師可以懲罰學生,這種懲罰包括用不超過二尺長、三四寸寬的木板打不服從學生的臀部,但不能超過5下,並且不能造成身體的明顯傷害。

根據法院判例,美國可以因為學生的以下幾方面行為對其進行體罰:毆打教師、把下流作品和圖片帶到學校、罵人、爭吵和打架以及侮辱教師(包括校內外)等。

雖然法院認為可以對學生體罰,但是體罰的理由必須是與教育有關的問題。在與教育無關的個人問題上,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例如不能因為意見不同而體罰學生等。體罰是否合理的標準要考慮到許多方面,如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學生的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

英國禁止體罰後又開禁

英國在1989年通過法律禁止在公立學校體罰學生,兩年後擴大到私立學校,1998年又擴大到校外,家長也不得體罰學生。但2001年11月有40多所學校的教師和一些家長聯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恢復體罰,他們認為:禁止體罰使學校紀律下降,而且體罰是符合《聖經》要求的。

於是,從2006年4月開始,英國頒布了《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使英國教師有了懲戒不規矩學生的法定權力。新法生效後,教師獲得在學校使用身體武力阻止學生打架的權力,以及不經家長許可對學生實施放學後或周末留校的處罰。

有了新法之後,一些地方教育部門還規定了具體要求。例如: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6下等。

韓國對體罰有詳細程序

韓國教育人力資源部在2002年6月公布了《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規定對包括小學4年級以上及所有初高中學生,如果違紀教師可以作出體罰。但它同時規定了實施體罰的詳細程序:

(1)實施體罰之前要向學生講清理由;(2)實施體罰前對學生的身體、精神狀態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延期進行體罰;(3)學生可提出以校內義務勞動來代替體罰;(4)體罰必須在有校監和生活指導教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對體罰手段和過程,韓國還有詳細的規定,比如,對小學、初中生,用直徑1釐米、長度不超過50釐米的木棍,對高中生,木棍直徑可在1.5釐米左右,長度不超過60釐米。在體罰中,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實施體罰時,初高中生不超過10下,小學生不超過5下,程度以不在學生身體上留下傷痕為準。

體罰的尺度和藝術

對屢教不改的學生與孩子進行適度懲戒甚至體罰,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在未成年人的世界,其實在某種程度上與成人世界一樣,有些情形下,光靠引導向善對於他們無濟於事,在多次引導和勸阻無效的情形下,適度的懲戒,能使得他們心存一定的敬畏,讓他們明辯行為的邊界,懂得遵守規則,體會違背規則的後果,也能起到教育向善的效果。

巍巍在《我的老師》一文中敘述他的小學老師把教鞭高高地舉了起來,輕輕地放了下去。前蘇聯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也曾給過一個玩劣學生一記耳光。這些所謂的體罰不僅沒有受到指責,反而成了成功教育的典型案例。

某種意義上,適度的懲戒上是「以惡制惡」,它是一種正常的教育手段,也是一種教育藝術。

體罰的尺度與頻率

對學生與孩子進行適度的懲戒甚至體罰,其前提是絕對不能損害身體和對人格進行汙辱。

需要堅決反對暴力體罰和那些損害人格尊嚴的體罰,這些體罰不僅傷害到孩子的生理和身體健康,更是對精神的一種無形摧殘。在這種體罰教育下成長的孩子,心靈完全是扭曲和變態的,他們長大成人以後,會將這種受到懲罰後的心靈陰影投射到其他人身上,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體罰作為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手段,也不可濫用,如果濫用,就喪失了它的威懾力。如同有些父母動輒就是幾板子或幾巴掌,打慣了,習以為常了,孩子對打也就沒有了懼怕。孩子一旦對打失去了懼怕。「打」作為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手段也就喪失了它的威懾力。

把握體罰的藝術

懲戒與體罰不是目的,迷信懲戒與體罰是應當摒棄的,而適應的懲戒與體罰卻是必要的,而且還要講究這種教育方式的藝術性的。

這種藝術性,在美國杜布森博士的《杜博士孩子管理法則》講得很清楚,我們不妨摘錄幾條,看看我們如何在懲戒與體罰中體現藝術性,不僅對於老師,對於父母同樣適用:

1、孩子犯規時,要以平靜時有預謀的輕微責打代替怒不可遏的暴打,也就是要以「法律」的規則代替暴力的統治;

2、不能隨便責打孩子,使得責打效果降低;

3、據以打孩子的規則必須是孩子事先了解並同意的,最好是孩子自己參與制定的;

4、平時要給予孩子以足夠的痛愛,在孩子流下悔過的淚水後應該予以撫慰;

5、不能在有外人在場時打孩子,不能打孩子的臉,以免刺傷孩子的自尊心;

6、敏感的孩子不能打;

7、萬一打錯了,要勇於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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