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雖然不是新型職業,但如今卻是早已普遍的職業,月嫂在給大家提供便利的同時,也隱藏著很大的安全隱患,尤其是從非正規公司僱傭的月嫂。
從幾年前,各地新聞就不斷在爆料,像偷盜都是小兒科,有保姆殺人的,也有月嫂虐待兒童的,護工虐待老人的等等,哪怕安裝了攝像頭都無濟於事,而且他們也會威脅孩子與老人不可外說。
哪怕已敗露的人員,只要未涉及到刑法,家政公司也只能是暫停其工作,然後進行協調,而個人的月嫂與家政,很多僱主也只能是自認倒黴。
首先我們先看刑法如何規定,根據我們刑法第二百百六十條,此行為一般來講為虐待罪,而虐待罪的規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之後國家又對虐待罪的犯罪主體進行了範圍擴大,也就是對虐待群體包括了對未成年人、老人、患病得到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那麼通過法律我們就不難看出,月嫂虐待嬰兒是會觸犯刑法的,也就是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虐待行為極其嚴重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監管不夠
現在家庭內裝攝像頭還沒有普及那每家每戶,而但凡需要僱傭月嫂的,除了有錢人,便是沒有時間的人,所有一個家庭沒有任何監管措施,人便容易暴露一些劣根性。
二、受照顧人員的弱勢
受照顧人員是嬰兒,不會說話,哪怕已長至六七歲,也是心智不成熟,易受到他人的誘導與威脅,從而受到傷害之後,也不能第一時間告知家長,因此更是助長部分月嫂的施虐傾向。
三、法律普及率低,處罰力度不夠
一般家庭在受到月嫂虐待嬰兒後,在不是很嚴重的情形下,最常見的處理方法便是投訴公司或者直接解僱月嫂。
其實在調查取證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有的時候報警的結果也是如此,所以也是導致如今此類新聞常見,現實則更多的原因。
綜合而言,我們在僱傭月嫂時,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公司,個人月嫂除非有極大的把握,否則儘量不要如此,因為涉及到一旦出事,是否可以及時找到責任人的問題。
其次就是要提高我們的警惕性,能做到攝像頭的儘量有,如果不能也要有一定的監管,比如突襲的檢查等,對受照顧人的體察入微,從其心理與生理發現問題。
最後就是我們決不能對此類人姑息,切記姑息養奸,今天對此類人的縱容,明天就是對他人與自身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