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黃春蘭)香港榮華使用「榮華月餅」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利,還是涉嫌侵犯順德榮華的「榮華」註冊商標專用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給這場長達14年的商標爭議一個明確的答覆。
在9月20日,記者從廣東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在廣州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表示,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不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並撤銷廣東高院的錯誤認定。也就是說在中國大陸範圍內,順德榮華是「榮華」註冊商標的唯一權利人。
目前,順德榮華方面已經向香港榮華在廣州、東莞等地19家經銷商發出停止侵犯註冊商標權告知函,要求相關經銷商立即將涉嫌侵權「榮華月餅」產品全部從商場櫃檯撤下並銷毀,不得銷售。儘管如此,順德榮華表示,在適當條件下,不排除跟香港榮華合作的可能。
最高法院認定「榮華月餅」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14年來,兩家「榮華」商標爭議備受外界關注,關於「榮華」商標權屬問題系列案件,兩家企業從東莞中院一路打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從國家商評委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其中涉及香港、東莞、順德、中山、廣州等多地的企業。
雙方爭議焦點是:香港榮華認為「榮華月餅」屬於知名商標特有名稱,香港榮華在中國大陸範圍內有權使用「榮華月餅」。順德榮華方面認為,順德榮華享有國家商標局依法授予的「榮華」註冊商標權利,「榮華」商標所有權屬於順德榮華,未經其授權許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餅、糕點等食品上使用「榮華」標識,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明確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關於認定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民事判決。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是香港榮華在中國大陸投資的關聯企業。
順德榮華方面表示,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也就是說,在中國大陸範圍內,順德榮華作為在國內「榮華」註冊商標的企業,是第30類「糕點、麵包、月餅」等商品享有「榮華」、「榮華月」商標的唯一權利人。未經順德榮華授權許可,任何人在糕點、麵包、月餅等商品類別上使用「榮華」、「榮華月」標識,即構成商標侵權。這意味著兩家就此問題的爭論可以「塵埃落定」。
專家觀點:商標註冊登記制度不能挑戰
粵港「榮華」商標侵權案也得到智慧財產權學界的極大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原庭長蔣志培就表示,無論在港澳臺還是內地企業的商標,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必須以具體法域內的法律為準繩。智慧財產權法的地域性很強,應當有這種自覺的地域保護意識,本著這樣的法律原則,各類企業要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各得其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春田教授則通過蘋果ipad商標糾紛案件做對比。蘋果公司市值有6000多億元,是世界第一強,但唯冠公司只是一個瀕臨破產的公司。由於唯冠的ipad商標是合法登記註冊的,蘋果公司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購買。劉春田就認為,註冊登記的制度顯然是不能挑戰的,登記制度是穩定財產秩序的根本制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原副庭長、高級法官程永順則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只是一個未註冊商標,那麼粵港「榮華」之前的紛爭實質是「一個未註冊商標和一個註冊商標在打架」。對於商標的排他權益,程永順認為並不是哪一商標大就保護誰,商標小就不保護,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商標法》是用來保護市場的,商標戰打得越長,對企業的傷害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