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榮華(右)昨日展示順德榮華(左)的包裝,指對方侵犯其「花好月圓」註冊商標會造成消費者誤解
「榮華」月餅商標戰終審判決:順德方需賠10萬元 撤銷「立即停止侵權」
本地知名度甚高的香港榮華月餅要退出內地市場?日前,多家媒體記者收到消息,直指名噪一時的粵港「榮華月餅」商標案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近日宣判,商標歸順德榮華,持續15年爭議畫上句號。不過,昨日香港榮華緊急約見媒體,直斥上述說法離譜。港方代理律師表示,最高法院並未判「榮華」二字歸順德榮華所有,「判決不僅不能畫上句號,更是新的糾紛的開始」。對此,順德榮華昨日稱,將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來應對商標侵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
原判決遭一維持一撤銷
昨日,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關於該案的判決書顯示,粵港兩家「榮華」月餅製造商就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激烈交鋒。據悉,這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記者看到的判決書作出了兩項業界高度關注的裁決。首先,判決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記者註:順德方)、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榮華餅家(記者註:香港方)有限公司4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據香港榮華給記者發放的文件,這4個註冊商標是4種「花好月圓」的圖形。
判決表示,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要向港方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出現了一個「新亮點」。判決表示,撤銷上述廣東省高院判決第二項,即撤銷了順德方和好又多要立即停止對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據記者了解,2000年佛山中院曾認定港方「榮華月餅」為知名產品。
爭議點一:今明侵權與香港榮華使用「榮華」是否有關
順德榮華:第一項判項不涉及「榮華」商標任何權利,認定中山今明公司包裝裝潢侵犯香港榮華圖形商標權,與香港榮華是否有權在中國內地範圍內使用「榮華月餅」無關。
香港榮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項判決,仍然判中山今明侵犯了港方「花好月圓」圖案的註冊商標,順德方賠償金額也是原審判決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並沒有任何一處提及香港榮華在中國內地不能使用『榮華』兩字」。溫旭表示,現在蘇國榮既要使用「榮華」兩個字,又要在報紙上使用「花好月圓」,更要寫上「香港監製」,這讓消費者無法區分。
爭議點二:榮華帶圈與「榮華」兩字的區別
順德榮華:判決意味著香港榮華繼續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使用「榮華月餅」標識將構成對順德榮華註冊商標的侵權。「判決第二項撤銷廣東省高院對香港『榮華月餅』系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他表示,這就是說,中國內地範圍內,在月餅、糕點等食品類別上,一款榮華帶圈的商標和「榮華月」商標權利為順德榮華獨有。
香港榮華:第二項判決認定由於中山今明得到了蘇國榮許可使用「榮華」帶圈的註冊商標,所以認為其使用「榮華」兩個字有其來源和正當性。該判決比起原判反而讓雙方界限模糊,市面上到底誰是誰的榮華,消費者有可能分不清楚。
雙方回應
順德榮華:
「將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應對商標侵權。」
在給本報的一份通報中,順德榮華表示,將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來應對商標侵權問題,並會在今日對此進行進一步的發布。
香港榮華:
「判決不僅沒畫上句號,而且是新糾紛開始。」
「判決不僅沒讓爭議畫上句號,而且是新的糾紛開始。」昨日,香港榮華月餅代理律師溫旭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對蘇國榮(記者註:順德榮華負責人)認為只有他可以在月餅上單獨使用「榮華」兩個字的解讀,港方持完全不同的看法。「是否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我們有待研究。」 文、圖 記者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