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 | 「打官司」要提交哪些證據?

2020-08-23 格爾木普法

法院判案講究證據,

什麼案件需要當事人

提供哪些證據呢?

下面小普匯總了

18類案件需要收集提交的證據,

供大家參考:

18類案件需提交的證據匯總

1、婚姻糾紛案件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2、繼承遺產糾紛案件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嶽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3、撫育費案件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的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4、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件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4)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5、贍養糾紛案件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6、債務糾紛案件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於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7、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人身受到侵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有關照片等);

(4)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據、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等);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關於親屬關係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喪葬費憑證;

(6)被告無過錯或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9、因飼養動物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關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證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有關照片等);

(3)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4)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5)其他證據。

10、因產品質量不合格

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件

(1)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

(2)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

(3)有關部門質量鑑定證明;

(4)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

(5)運輸者、倉儲者對他人財產、人身按時完成負有責任的證明;

(6)其他證據。

11、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12、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籤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6)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7)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明;

(8)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9)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憑證;

(10)職工必須服務期限規定;

(11)其他證據。

13、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籤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14、因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籤訂的勞動合同及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證據;

(6)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

(8)其他證據。

1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

(1)申請人國籍證明(戶口本、護照等);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作出判決(調解)的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已生效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應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作出判決(調解)的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

16、房產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 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准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於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 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後的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17、借款合同糾紛

(1)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2)擔保手續;

(3)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的憑證;

(4)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5)還款通知書;

(6)還款付息憑證;

(7)利息計算明細;

(8)利息計算的依據;

(9)其他證據。

18、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合同及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批註或者批單;

(2)投保單;

(3)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4)預約保險合同及預約保險單;

(5)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6)投保方不申報、隱瞞、錯誤申報主要危險情況的證明;

(7)投保方關於保險標的過戶、轉讓、出售的書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險方保險標的的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的證明;

(9)保險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

(10)由於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明;

(11)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採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的證明;

(12)投保方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明;

(13)損失物資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證明;

(14)其他證據。

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即誰起訴提出請求,誰就提供證據證明。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訴訟,證據是由對方即被告提供的,對方拿不出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5種情形原告不需要找證據

1、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子女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不需要提供證據。若對方抗辯已經盡到撫養義務,由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如何盡撫養義務。

2、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起訴,有些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用你費心思尋找;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員工,或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不服起訴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4、消費者在購買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接受裝飾裝修等服務,6個月內發現商品有瑕疵,因有爭議起訴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5、公司欠債,債權人起訴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債權人不需要舉證。

8類侵權案件

由被告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1、醫療事故致損。患者因在醫院治療出現事故而起訴醫院的,患者不用提供證據,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提供證據。

2、飼養的動物侵權致損。被動物傷害提起的侵權訴訟,自己不需提供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而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高空墜物致損。被高空墜物侵害,你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誰造成的過錯,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專利侵權致損。發現發明專利被侵權引起的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5、環境汙染致損。發現因汙染被侵權而起訴,汙染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6、共同危險致損。侵權人就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7、缺陷產品致損。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8、高度危險作業致損。高度危險物的佔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廣西高院、廣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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