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證據,然而好多時候,人們的警惕心都沒那麼強,因此少留一手提前收集證據對簿公堂。那麼,沒證據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其實不然。
首先要說明的是,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於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資格、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證據法院也是會立案的,沒有證據不影響立案。
立案登記制,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證據只是能決定你官司能否打贏,並且,對於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和訴訟請求,只要對方當事人認可,法院就可以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應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當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這幾個特殊官司,對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責任的。如子女撫養費的訴請等,若被告反駁,由被告舉證。
一般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當然,複製件的證明力不及原件。
但是,證據材料雖為複製件,有其他證據材料可以印證,或者與原件、原物核對過,或只要對方當事人予以承認,便可作為甚至可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同時,當事人親屬也可以作為證人,即使,其提供證言的證明力顯然低於其他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證人提供的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