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陳昱晗)因認為「麻歡天」標識被擅自使用在花椒油商品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糾紛為由,將四川省廣漢卓越味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廣漢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歡天」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健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餘萬元。宣判後,被告提起上訴,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健心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麻翻天」「麻歡天」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第30類調味品、調味料等。經過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麻歡天」商標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調味品產品上,已經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廣漢卓越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蓉鄉卓越麻歡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歡天」標識,與健心公司的「麻歡天」「麻翻天」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廣漢卓越公司為搭借「麻翻天」「麻歡天」商標便車,在第29類食用油脂產品上申請和「麻翻天」商標近似的「麻歡天」標識,卻故意使用在第30類「藤椒油」調味品上,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廣漢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健心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8500元。
被告廣漢卓越公司辯稱,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區分表上無法找到對應的商品,屬於非規範商品,二者與食用油屬性高度類似,主流電商平臺皆將其歸於食用油類別,相關公眾亦在該類別項下購買。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從食用油中萃取麻味獲得,產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類使用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並無惡意,是規範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其系在第29類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註冊商標,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廣漢卓越公司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以及廣漢卓越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健心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廣漢卓越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為花椒油,原料為花椒,做法是將花椒通過萃取後,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質,加入適當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釋,主要用於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應當認定花椒油的類別屬於調味品商品。
此外,廣漢卓越公司註冊了「蓉鄉卓越」商標,其註冊類別為第30類,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見,廣漢卓越公司對於花椒油不屬於第29類商品範圍內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屬於調味品,而廣漢卓越公司「麻歡天」商標註冊在第29類上,該類別中並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廣漢卓越公司使用「麻歡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註冊商標核定商品的範圍。廣漢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歡天」標識,該標識與健心公司的註冊商標「麻歡天」呼叫相同,字體相似,構成近似標識,與「麻翻天」字體等均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廣漢卓越公司在與健心公司「麻歡天」「麻翻天」註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健心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綜上,法院判決廣漢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歡天」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