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2020-12-20 騰訊網

一、銀行貸款融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現行經濟環境下,中小民營企業普遍面臨資金短缺問題,融資就成為企業的一個重要財務問題。銀行借款和票據融資是企業重要籌資方式之一。

融資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帶來財務槓桿利益,又會產生融資風險。

對民營企業來說,採用銀行借款經營的方式必須衡量由此帶來的收益和風險損失。

1.關於貸款、承兌匯票。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進行借款。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開具的一種遠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

避免粗略地填寫貸款合同。

如因貸款合同中貸款目的及貸款用途不正確填寫,將會使企業處於隨時被要求還貸的可能。此外,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還存在因此觸犯騙取貸款罪的法律風險。

建議企業嚴格審核貸款合同,對合同中的非格式部分審慎對待。

避免匯票因記載事項瑕疵而無效。

匯票欠缺記載事項或記載事項不符合規定時,可能導致匯票無效,影響企業正常融資。

建議企業全面了解籤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標明「銀行承兌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籤章等事項。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籤發。

避免票據背書不連續。

票據背書不連續或連續性無法辨認,嚴重的導致無法貼現與解付,對企業融資及資金的流通效率乃至商譽都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

建議企業在實際業務中,應要求操作人員熟悉票據操作業務,避免因背書過程中的種種錯誤而出現背書瑕疵票據,直接影響票據人的票據權利。

2.關於擔保、互保、聯保。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與合同擔保一樣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互保貸款是指兩企業之間互相擔保獲得貸款,對等承擔擔保責任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此種貸款方式是一種不需要實質抵押物的互相信用擔保就可獲得大額貸款的融資工具。

聯保貸款是指沒有直系親屬關係的多個自然人或小企業等自願組成相互擔保的聯保小組後,銀行向聯保小組任一成員發放的貸款。

避免借新還舊中的風險。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作為互保、聯保的保證人出具同意意見書或接收借新還舊貸款通知書,可能導致保證人對新貸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建議企業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應充分考慮在借新還舊的貸款中,是否還願意為新貸款承擔擔保責任。

避免違法對外擔保。

企業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大會)決議,但是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企業違反內部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應認定無效,即企業仍需承擔擔保責任。

避免為有違法違規嫌疑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現實中,經常有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材料騙取銀行貸款而構成犯罪,作為擔保人的企業仍存在需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

建議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互保、聯保中的企業,在與銀行工作人員商談貸款時,儘量按照操作規範及工作流程進行,避免參與製作或提交虛假材料。

在互保聯保中,當銀行工作人員或其他企業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發放貸款而又不願承擔風險的,則明確拒絕,並保留相關證據。

避免高管以企業名義貸款而由企業承擔責任。

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對外質押貸款,將貸款佔為己有,而企業避免不了承擔還款責任。

對企業來說,最有效的防範措施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以保證其有效運行

保證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他許可證、財產登記表、開戶許可證、生產相關資質、主體的經營狀態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出借必須註明其用途,需加蓋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員進行核實。

避免多米諾骨牌效應風險。

在互保和聯保的貸款中,擔保企業中的一家企業出現資金緊張,在某個銀行產生不良貸款,必然引起所有銀行的關注。

如果多家銀行大量抽逃資金,勢必導致資金鍊斷裂,不僅對企業產生致命打擊,對未抽退資金的銀行也將造成巨額損失。

建議企業充分認識互保及聯保中的法律風險,慎重選擇互保和聯保貸款。

此外,銀行在中小企業申請貸款時處於優勢地位,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有時會被銀行工作人員要求給銀行的某個經營狀況不良好的客戶企業提供擔保。

企業切勿為了獲得貸款提供此類擔保,應明確予以拒絕。

3.關於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發放的貸款。

避免委託借款中與銀行的利益衝突的風險。

企業將非流動資金委託銀行貸款,而借款人另在銀行有貸款,當借款人資不抵債時,貸款銀行利用其信息和擔保等優勢主張優先收回銀行自有資金發放的貸款。

可能在處理銀行貸款後,借款人已經沒有任何償還能力,導致委託人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關於這種利益衝突的風險,目前法律並沒有相關規定,作為委託人,企業在決定委託銀行發放貸款前,應調查借款人是否已與銀行存在借貸關係。

避免將款項出借給存在利益衝突的企業。

非要發放該種借款時,應和貸款銀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利益衝突出現時的告知義務、債務清償義務、債務清償的順序或債務的分配比例。

避免委託人指示不清。

企業在委託銀行貸款中,過於信賴銀行,對各種委託授權及指示沒有詳盡羅列,也沒有進行必要限制。出現糾紛時,直接影響債權安全。

建議企業在訂立委託貸款合同時,一定要詳細約定貸款的條件、用途,明確授權貸款的範圍、對借款人基本情況審查的義務和及時按期向借款人催收借款的義務等都必須約定詳盡。

避免通過委託貸款融資的成本過高。

企業通過委託貸款融資的,應首先明確除利息以外的費用,並約定各方承擔範圍。儘量將融資成本控制在企業可接受的範圍內。

避免發放純信用貸款。

企業經不起銀行工作人員或借款人的誘導,或者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委託銀行發放沒有任何擔保的信用貸款,當借款人違約時,導致發放的借款無法收回。

建議企業儘量避免向委託貸款人發放沒有任何擔保的純信用貸款。

二、股權融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總股本同時增加。

股權質押融資、股權交易增值融資、股權增資擴股融資和股權的私募融資,逐漸成為民營中小企業利用股權實現融資的有效方式。

1.關於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由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

避免股權估值差異。

不同的評估機構採用不同的評估方法,股權評估結果可能差異較大。

建議企業在價值評估中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進行客觀分析,在多種評估方法中選擇一種最為合適的方法,同時參考使用其它方法,從多角度來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以降低股權價值評估的失誤風險。

避免洩密。

融資企業在與投資人初步接觸階段,基本都已製作商業計劃書交予投資人進行初步評審,其中商業秘密的披露要適當,否則當融資失敗時,可能因為過度的披露而導致洩密。

避免股權變更不能。

在股權轉讓中,股權出讓方的主要義務是辦理股權交割,交割的主要標誌就是完成工商登記變更。

如果由於出讓方的原因而導致股權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進行交割,則出讓方極有可能需賠償投資方一大筆費用(包括評估、調查等費用及所發生的全部損失)。

企業應對的策略是按照公司章程,確保各方股東對企業融資的支持,理清企業職責權限及相關義務,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變更不能。

2.關於私募股權融資。

私募股權融資,也稱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基金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如今,私募股權融資逐漸成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的主流方式,是指一些非上市企業通過私募的方式採用的一種權益性融資方式。

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導致潛在的法律風險。

避免融資目的不明。

企業僅知道通過轉讓股權可以獲得資金,但對股權私募融資了解甚少,可能因經營理念不同或引入競爭者或影響上市進程或被稀釋股權等導致法律糾紛。

建議企業應首先明確股權私募融資的目的,是為了單純的融資、部分股權套現、引入戰略夥伴,還是為了最終上市。私募股權的性質不同,所選擇的投資者也不同。

三、民間融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民間融資是區別於向合法金融機構進行融資,通過支付相對較高的利息以獲取貨幣資金的一種渠道、手段。部分民營中小企業,由於自身的規模較小以及信用問題等限制,使得他們能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的資金是很有限的。

因此,他們不得不選擇正規金融資金以外的融資渠道,民間融資在中小企業中應運而生。

民間融資出現後,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

1.關於企業間借款。

談及民間融資,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基於上下遊、合作關係,或者經營上的需要,企業之間存在巨大的融資需求。

為了規避企業間拆借無效的規定,多年來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也有大量的資金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借貸。

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11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就意味著,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藉資金從此有了司法保護。

避免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時的法律風險。

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企業將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企業為避免上述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證明自己借款理由的正當性,確屬「無償」。

避免將融資來的資金用來放貸。

民營企業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時,企業可能面臨借貸合同無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後果。企業間的借貸應以本企業閒置資金為限。

避免關聯企業違規違法拆借。

例如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之便將A企業資金借給B企業,B企業又屬於其個人控股企業。如果最後無法歸還,則存在涉嫌抽逃資金或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罪的刑事風險。

建議企業間的拆借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進行,高管及經辦人員切勿私下實施,各項會議決定及會議記錄均應完整保存。

避免債務轉化的借貸關係得不到司法確認。

實踐中,一些企業因經營往來頻繁但怠於結算或因債務減免,將合同債務簡單地以出具借條的形式予以確認。

此種情況下,可能因無實際的借貸存在導致無法追索。

建議企業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後,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的,應保留雙方的結算單、往來款項及函件的記錄。

2.關於企業與股東間的借款。

企業與股東間的借款包括企業向股東的借款和股東向企業提供的借款。這其中應注意,企業向股東的借款實際上屬於民間借貸,一般情況下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避免企業向股東借款後因怠於訴訟導致款項無法追回。

《公司法》雖規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但對於股東卻沒有規定,如果股東未在公司擔任上述職務,則公司向股東提供借款,應予準許。

股東獲得企業借款後,遲遲不予歸還,而大股東或實際控股股東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訴訴請借款股東償還債務,導致公司借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追回,公司或小股東利益受損。

符合條件的小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執行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提起書面請求的小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公司利益。

避免股東向企業出借的款項變註冊資本。

如企業與股東融資協議約定,企業到期不歸還的,借款轉變為股東對企業的投資,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是,企業可能因此導致低價格增資,股東的股權被稀釋。

建議企業在向股東融資時籤署正規的借款協議,避免加入逾期歸還借款轉變為增資的條款,股東在借款融資的股東會議中應對增資的條款持反對意見。確因融資需要妥協的,亦應約定按市場價或經對公司估值後折兌股權。

3.關於企業向員工集資。

實踐中,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動員職工及其家屬集資,或在本單位吸收職工存款入股。無論哪種融資,都存在一些「灰色地帶」,特別是債權式的內部集資直接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避免非法集資。

企業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債券、投資收益或原始股的方式向員工籌集資金。

此類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企業因未符合手續等原因而被認為涉嫌非法集資,甚至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建議企業在進行內部集資過程時,注意把握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借款對象必須嚴格控制在本企業內部職工範圍內,不要擴大到職工的親朋好友或其他關係人。

借款只能用於發展生產和擴大經營活動,不要用於諸如向其他企業或個人轉貸等。借款利息最好約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最好經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避免剋扣員工工資集資。

企業向員工借款融資,應與員工協商,不能僅與員工代表開會確定,確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的,可以採取延期發放工資的方式。

4.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借款。

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有三個優點:申請門檻低、放款速度快、借貸信息不會被納入徵信系統。

同時,也有兩個缺點:貸款費用高、貸款騙局多。

避免盲目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

建議企業在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時,多考察幾家公司並進行比較,避免小額貸款公司要求貸款企業以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利息等名目而提前交費的情況,亦應避免先扣利息(即融資企業實際收到的貸款數額比貸款機構實際發放的少,而小額貸款公司解釋屬於利息)的情形發生。

四、新三板融資的法律風險防範

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由於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而交易市場對企業的準入條件較高,掛牌新三板有助於這些企業解決融資難題。

企業通過新三板融資的途徑包括定向增發、銀行信貸、中小企業私募債、優先股、資產證券化等。

除此之外,新三板還為掛牌企業發行新的融資品種預留了制度空間,以豐富融資品種,拓寬掛牌企業融資渠道,滿足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新三板可能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及企業面臨諸多風險,企業應注意防範。

避免掛牌失敗。

例如企業因收入真實性明顯存疑、財務明顯存在重大不規範,或需要特殊資質的行業或公司無法拿到資質,最終導致無法掛牌,企業可能因前期融資費用支出過大而陷入財務危機。

防範的方法是,企業在確定進行新三板融資前,應了解當地的政策導向,如果地方政府助推企業進行新三板上市,應了解地方政府的補貼發放條件及數額。

另外,企業在考慮新三板上市融資前,應對各中介機構進行比較,避免因中介機構被整頓影響自身上市掛牌。

避免融資效果達不到預期。

企業雖然掛牌新三板,但是交易冷清,如部分企業掛牌一年多,但成交確寥寥無幾,導致的後果是企業不能實現融資目的,不但無法獲得資本支持,還因此支出不必要的成本。

建議企業在確定進行新三板融資前,確定企業的定位,在融資路演推介中對報價進行合理評估,掛牌後進行必要的推廣。

避免企業控制權的流失。

上市後的民營企業,可能因股權的流動性大增,而喪失對企業的控制權。

建議原股東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增加外部競爭者的收購難度和時間成本,進而確保自身的實際控制權。

五、融資租賃的法律風險防範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義務後,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具有避免一次性巨額資本支出、低成本、租金收取方式較為靈活、設備選擇自主性強等優勢。

但在選擇融資租賃的過程中,也要注意防範以下法律風險:

避免籤署空白合同。

企業通過融資租賃進行融資融物時,出租人處於強勢地位,通常使用出租人提供的空白合同文本,這些空白格式合同對出租人極其有利,對承租人極其苛刻,甚至還潛伏著許多陷阱。

融資企業存在發生糾紛後被篡改合同的風險,因此應儘量避免。

避免因出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

建議企業應約定租賃物到達並安裝試用合格後融資租賃合同正式生效。

約定租賃物不得設置抵押以及用租賃物進行其他不利於租賃的任何行為,並在合同中對出租人各種違約行為進行較重的懲罰。

避免租賃物質量瑕疵時權利無保障。

出租人因不負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一般不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為了規避風險,減少糾紛,融資企業可以考慮:

籤訂合同時,儘量要求出賣人承諾向承租人承擔質量責任;

保留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干預選擇或直接確定工程機械的證據;

發生質量問題時,書面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同時書面通知出租人需其協助的具體事項。

避免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

通常,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建議融資企業與出租人協商:

要求出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投保,減少企業對租賃物滅失的責任;

在租賃物損毀滅失情況下,補償數額的範圍以保護出租人對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實際損失為限;

租賃物損毀滅失導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再負擔全部租金的支付義務,而是結合租賃物的折舊情況給予出租人以相應的補償款。

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設備時巨額的解約賠償風險。

承租人如果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租人面臨支付租金和逾期未交付違約金的風險,或者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收回設備後,還要支付出租人解約違約金。

建議融資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應對:

提供依據說明,合同是出租人為反覆使用而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提供該出租人的其他融資租賃合同,要求按照不利於出租人原則理解合同有關解約賠償的約定;

儘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儘量與出租人協商,避免被解除合同;

既然解除了合同,剩餘租金就不應再支付了,對解約違約金太高的要求予以拒絕。

避免設備被回購風險。

當承租人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等違約情形發生時,設備回購條件成就,製造商、銷售商應在收到出租人發出的回購通知後,無條件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價款,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則向其轉讓租賃設備所有權。

此時,承租企業面臨租賃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違約金的責任,且租賃物回購價格相對市場價格偏低,企業損失嚴重。

建議融資企業在對方引入回購人時提出反制或限制條款:如要求自身擁有優先購買權,防止回購價格偏低;約定企業擁有某些特定條件下對回購的抗辯權。

關於民營企業如何防範融資的法律風險,在這裡再系統贅述一下:

(一)融資前的工作:

制定完備的融資計劃。

首先,就融資規模而言,應當合理控制融資對象的數量和類型;其次,就貸款利率或融資回報率而言,企業應當依據實際經營狀況和還款能力,選擇合適的貸款利率或融資回報率,不要為了過分誇大企業經濟實力而向貸款人許諾超出企業承受能力範圍的高息作為融資回報,以防止其因無法承受高額利息而被套上還款的枷鎖;

制定完備的風險防控方案。

(二)融資過程中的工作:

提供真實的信息與證明資料;

籤訂規範的借款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

(三)融資成功後的工作:

將融資用途限定在企業生產經營方面;

有計劃地合理使用貸款資金;

發生糾紛後積極穩妥地處理。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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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闡述宏觀政策基調時,明確提出「解決好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要求。1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大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支持,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信心,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政策。2019年金融系統要落實好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下大力氣,解決好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 超詳解: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之「職務侵佔罪」(建議收藏)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本文導讀:司法實踐中,每一個財產混同的民營企業家和企業高管都可能涉嫌兩大高發罪名——【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在股權糾紛爭端中,常被對手用作攻擊手段)。本文從司法界定、量刑和處罰、風險防範等方面詳解職務侵佔罪。
  • 企業家常涉10大罪名及風險防範
    我乾脆寫篇風險防範文章。律師不應該僅限於普法,而應該提供法律服務產品。曾慶鴻認為企業家容易犯逃匯罪、騙取外匯罪,但實際上企業家更容易犯合同詐騙罪與逃稅罪,本文將這兩個罪名風險防範列入,替代不常發生的逃匯罪與騙取外匯罪。
  • 「法律服務民營企業」座談,聽聽他們都說了啥……
    、建議,了解民營企業在發展中對法律服務方面的需求和涉法經營風險,加強政企之間的溝通交流,進一步堅定信心,鼓足幹勁,凝聚力量,為下一步開展『法律服務民營企業』專項活動、化解防範風險、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打下基礎。」
  • (建議收藏)最全總結:企業經營中的8個高發刑事法律風險
    本文通過企業設立、用工、經營、融資等各個環節,總結企業經營中的8個高發刑事法律風險!融資環節,是企業經營過程中刑事風險的一大高發環節。資金不足是多數企業都會面臨的問題。尤其是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常常導致很多民營企業被輕易扼殺的同時,也導致了很多企業為了獲取融資而採取違規違法行為方式。通常企業需要通過借貸、增資擴股、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不同的融資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風險。比如銀行借貸,可能會涉及「騙取貸款」、「貸款詐騙」、「高利轉貸」等刑事風險。
  • 中國人民銀行引導設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引導設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民企融資有「助手」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經國務院批准,按照法治化、市場化原則,人民銀行引導設立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穩定和促進民營企業債券融資。
  • 高院總結:企業和個人如何防範民間借貸法律風險?
    在市場經濟十分活躍的今天,作為一種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眾多市場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手段,對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部分民間借貸也呈現出盲目、無序的特徵,借貸風險日益突出,糾紛持續增長,給我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一定影響。
  • 牟江濤受邀參加山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專業委員會相關活動
    12月5日至12月6日,山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專業委員會2020年度年會暨第二屆企業法律風險與律師合規業務專題講座及專業論壇在濰坊成功舉辦,山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山東省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王民生,山東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處長
  • 印章爭奪戰——企業印章法律風險及防範
    既然印章對於企業來說意義重大,一旦管理不善導致遺失或被搶奪,對於企業來說,將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和風險。,主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第七、個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臺帳,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第八、個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 民營企業面臨刑事案件高發態勢 專家:健全刑事合規
    《2020上半年網際網路企業反腐報告》稱。內部人員貪腐案件僅是民營企業遭遇刑事法律風險的一個縮影。在「民營經濟保護刑事法治論壇」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檢察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孫春雨稱,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2015年、2016年、2017年民營企業犯罪的案件是650件、1255件、2016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