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成為民營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 企業家安全如何保護?

2020-12-16 華夏時報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呂方銳 陳鋒 北京報導

「民營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不是經營風險,而是法律風險。最根本的法律風險是刑事法律責任追究的風險——犯罪風險。」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趙旭東教授在12月23日舉行的「改革開放40周年中國民營企業權益保護高峰論壇」上指出。

近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明確提出,要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在這一背景下,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和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主辦了此次「改革開放40周年中國民營企業權益保護高峰論壇」。如何保障中國民營企業權益,成為論壇的焦點問題。

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教授劉凱湘指出,在部分法律表述上,國家對國有經濟和私營經濟的表述有明顯不同,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有經濟被置於優越於集體經濟、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歧視性。

新版民法總則規定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此民營企業形式意義上的平等得到了確認。

即便如此,他還是認為當前實踐中,審判民營企業糾紛案件的思維存在一些問題。如輕視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過度依賴政策而非法律對民營經濟實行保護;未能同等的對民營企業家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實行一體化保護;執行程序中過度保護債權人而損害民營企業以至整個民營經濟的發展。

另外,實踐中涉及民營企業家的案件往往採取先刑後民(先審查刑事犯罪後審查民事糾紛)的思路。「為什麼要先刑後民?很多時候刑事案件不耽誤民事案件的審理。」劉凱湘認為。先刑後民的思路往往針對民營企業。

劉凱湘的觀點引發專家們的共鳴。與會法學專家大多指出,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當前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在刑事法律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採取強制措施的風險。

趙旭東認為,當前的法律環境特點,一是違法行為非常普遍, 二是不違法幾乎不可能經營和生存 ,三是違法責任追究具有隨意性、選擇性和不確定性等。在當前的法律生態環境之下,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很難充分地避免和防範法律風險。

因此要合理區分企業和企業家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如果分割不清就會造成相互拖累,甚至連帶和株連的情況。要分清公司責任、股東責任、管理人責任和上下級公司的責任。分清違法責任的獨立,並尊重企業財產的獨立性。

他還指出,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法律懲罰的應是違法行為本身,不應泛化和株連。現實中往往存在個人財產和企業營業財產不加區分的情況,將個人生活財產和企業營業財產一同查封,將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都當做贓物處理。趙旭東認為,對企業的營業財產應儘可能的「活封」,保障正常經營——正常經營時營業財產有超額價值,一旦停工營業財產可能大幅貶值。但實踐中經常發生賤賣資產的情況,吳英案就是典型一例。

「實踐中存在惡意的以刑代民,以刑事手段追究民事責任,造成了遠超民事責任的損害後果,」他表示。一旦進入刑事程序,對民營企業家來說往往缺少應有的救濟措施;一旦構成傷害,往往無法彌補。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深耕中小企業民間借貸領域。他指出,民刑交叉在民間借貸領域尤為嚴重。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之間界限常常模糊。

一旦成為刑事犯罪,民事關係中簽訂的借貸合同很可能會被判定為無效。刑事追贓完成後,民事追償往往就沒錢了。因此姚輝提出,不要以刑法標準判斷民法合同的效力。同時要正視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民間借貸案件區別對待,類型化處理。

此次論壇上,盈科中國民營企業權益保護中心、盈科全國民商訴訟中心成立。盈科律師事務所還發布了2000家中國民營企業免費法治體檢活動。

活動協辦方包括盈科商學院、北京四川企業商會、北京湖北企業商會、北京四川企業商會信息分會和北京廣元企業商會。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執行會長張競強、法律出版社編輯總監張雪純、迪信通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東海和盈科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郝惠珍出席了活動。

責任編輯:秦嶺 主編: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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