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潮州電視臺天天好生活、紅桃粿APP
租賃房屋、店面、車位,是一種司空見慣的行為,不過,確定租賃關係時,你是否會籤訂承租合同來約定相關細則呢?支付租金時你又是否會多留個心眼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今天,我們一起來關注一宗店鋪租賃糾紛。
盧小娟(化名),湘橋區人,今年36歲,是一名童裝銷售商。一直在市區開元路一帶開店,近年來服裝生意越來越不好做。
盧小娟(化名) 租戶
我之前租的店在老市區,店比較狹窄,沒什麼空間可以藏貨,因為生意不好,想換個地點。
有了這個想法之後,她就開始到處物色店面。
盧小娟(化名) 租戶
剛好看到他的店在掛出租,就與他租了,他的店有個閣樓,比較方便藏貨, 當時主要看中這一點,樓層比較高又比較闊。
新店就位於市區新洋路,是市區湯先生個人所有,因為位置也比較理想,所以盧小娟一眼就相中了。
盧小娟(化名) 租戶
當時合同籤三年(租期) 租金是一個月三千元,要壓一個月租,如果商鋪有什麼損壞可以抵押,他說算是預付款,因為不是通過中介,我直接與店主籤合同,然後還現金給店主,當時有要求店主開張收據,但店主認為雙方憑著信任就行,沒必要開收據,我也就算了。
在繳納了半年的租金和一個月的押金共21000元後,店面正式移交盧小娟使用。她又花費了幾萬元對店面進行裝修,希望新店能給她的服裝生意帶來轉機。
盧小娟(化名) 租戶
實際經營起來並不理想,一方面是現在生意難做,一方面路段並不是很好。
但是已經投了那麼多錢,而且租店合同是籤了三年,盧小娟只好苦苦支撐。沒想到今年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讓她的生意雪上加霜,在一段時間裡,店面一直關著。
盧小娟(化名) 租戶
我與店主說疫情時間這麼長,生意影響太大了,問他能否減租金,因為附近一帶的店主,一些就有適當減少租金,店主也沒有直接拒絕我,他說你說這家店有減免租金,但我看到另一家則是沒有減免,意思是說減免不是強制性的,所以他也拒絕減免,又沒有直接拒絕。
再三交涉後,店主湯先生還是沒有答應減免租金。
盧小娟(化名) 租戶
我自己衡量之後,覺得現在實體店實在太難經營了,如果沒減租的話,這邊又沒有生意,所以下定主意,反正階段性租金上繳時間又要到了,乾脆不租了,當時籤合同時,雙方口頭上有協商,如果生意太難經營,中途可以解除合約,店主也有答應,就是沒有寫在合同裡。
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慮後,盧小娟終於下定決心,與店主湯先生解除租店合同。
盧小娟(化名) 租戶
那天他過來店裡,我與他說,既然這邊無法減租,生意受疫情影響,根本無法經營,乾脆租期到了就不要再續租了,店主聽後沒怎麼說,轉身就走 ,2月22日租金期到了,店主來交接,店主說合同期未到,他不還押金。
對於湯先生扣押3000元押金的做法,盧小娟覺得不可接受。
盧小娟(化名) 租戶
店裡沒有損壞東西,都裝修得很漂亮,我覺得我沒有什麼過錯,該提前通知的,我也提前了,也與他協商了,(押金)沒開收據,他可能認為可以不還給我。
事後,盧小娟多次向店主追討押金,但湯先生一直拒絕歸還。
盧小娟(化名) 租戶
後來我覺得還是要通過法律途徑。
由於當時疫情形勢比較嚴峻,一方面為了減少人員聚集,避免發生交叉感染的風險,另一方面,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我市兩級法院開通了網上立案。盧小娟獲知情況後,在3月30日進行了網上申請。那麼,店主湯先生扣押押金的做法合理嗎?盧小娟能要回這筆錢嗎?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我庭在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上收到原告盧某的網上立案申請後,立案法官高度重視,即時對該案進行審查,審查後認為立案材料齊全,予以登記立案。
立案後,湘橋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立即對案件展開調查取證。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該案中,原告盧某與被告湯某於2018年10月28日籤訂《房產租賃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盧某承租被告湯某住於潮州市湘橋區一店面,月租金3000元,租賃期限為三年。自今年以來,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影響,原告盧某無法繼續經營,向湯某提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並辦妥相關退租的事宜。但對原來由原告盧某支付的押金3000元,雙方引起了紛爭。
辦案法官還在電話中了解到:雙方之間雖然有籤訂租憑合同中,但合同中對於押金的約定並不明確、詳盡,是此次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鑑於因疫情不可抗力的原因,雙方自願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解除合同時沒有對押金特別約定,客觀上造成雙方新的矛盾。隨後法官通過電話與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分頭進行初步調解。
經過一番努力,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的意願,辦案法官於是在4月7日迅速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庭前調解。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原告盧某與被告湯某到庭後,對於是否應該退還押金3000元各執一詞,情緒仍十分激動。原告盧某認為既然湯某同意解除租賃合同,那麼押金3000元應該全部退還。湯某認為因為盧某的原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對自己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押金3000元不應該退還。
那麼押金該不該退回?調解中,法官根據大量的法律服務經驗,引用相關法律、講敘典型案例,努力讓雙方當事人明白,押金並非違約金,是否退還不能一概而論。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需要區分幾種不同的情形:第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由於這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故我們傾向認為此時出租人應當將剩餘的租金和押金等費用退還承租人。第二,因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雙方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故出租人也應當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第三,如果不存在上述的約定或法定等情形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時,則需要根據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哪一方構成違約而判斷押金是否應當退還。我們傾向認為,若是出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押金應當退還承租人;若是承租人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則出租人無須退還押金,以此來體現押金的履約擔保屬性。
經過一整天的努力,當事雙方不再堅持之前的主張。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根據實際情況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讓雙方當事人了解到:目前處於新型冠狀肺炎防疫期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關於公平原則、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辦案法官鼓勵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互諒互讓、互利互惠,促進社會和諧。雙方當事人聽完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後,當庭表示同意,湯某(答應)返還大部分押金 盧某也理解疫情期間大家都不容易,同意將其中一部分押金作為彌補湯某的經濟損失。
當天下午,在法官的見證下,雙方籤訂了調解協議,店主湯先生當面把2500元押金還給盧小娟,案件至此圓滿解決。
盧小娟 (化名) 租戶
這件事困擾了我兩個月的時間,一直沒辦法解決,心情很不好,法院從立案到調解,效率很高,短時間內就把這事了結,我非常感謝。
蘇旋 湘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為依法審理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民事案件,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利用「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等,實現訴訟服務「不打烊」,及時提供立案服務,積極化解矛盾,化不便為簡便,為焦急的當事人及時定分止爭。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詮釋著不懼疫情,頑強鬥爭,司法為民的堅韌與執著,書寫著為人民服務的使命與初心,也為護航經濟健康運行和社會大局穩定提供了及時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標題:《【每周說法】中斷合同 押金怎麼退?》
閱讀原文